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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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须知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一、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被执行人或其关系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应当及时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在未接获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被执行人或其关系人向本院汇付执行款、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以及其他各类款项,应当在相关票据、单据中注明执行案号和用途。被执行人或其关系人不予注明,或注明内容不全、不清,导致相关款项无法及时转入具体执行案件的案款管理流程进行处理的,被执行人须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因前述情形导致相关款项被清退的,按被执行人未缴纳相关款项处理。

五、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依法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自然人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收益;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在执行金钱的情形,若被执行人的现时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执行标的,本院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单个、数个甚至全部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其后因此发生实际冻结总额大于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应及时向本院提出解除超额冻结金额的申请,不提出申请或不及时提出申请的,被执行人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八、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自然人被执行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十、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法对被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外,还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十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有关单位通报等措施。

自然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该自然人出境;法人、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论处。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去除相关职务的,限制消费措施不当然消除。对于本院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相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执行局书面申请纠正,申请被驳回的,可以自相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被执行人可以提供执行担保,执行担保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因执行担保而发生的暂缓执行,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论处。

十五、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十六、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十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十八、执行中发生本院应向被执行人退还有关款项的,自然人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供本人银行账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供本单位银行账号。被执行人认为情况特殊必须由第三方代为领取的,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由第三方领取有关款项的特别授权书,本院不予核准的,被执行人仍应提供自身银行账号。被执行人不提供自身银行账号导致本院无法退款的,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将应退款项上缴国库。

十九、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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