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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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须知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⑵.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⑷.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⑸.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权益能否兑现,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直接关系。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

3、申请错误或申请不当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自然人申请执行人应提供本人或代理人有效的手机号码,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执行人应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有效的手机号码。

申请执行人为实现金钱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应提供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因拒不提供前述账户影响案件受理与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后果。

对于本院在办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上海市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本院执行事务专窗(021-68567567转1105)联系执行人员、查询执行进度;也可以直接联系执行人员了解案件执行情况或提供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执行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一方应位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同一辖区)、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申请执行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逐项列明的特别授权,不具体列明的,视为未授予相关事项代理权

7、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预缴诸如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必需的费用,拒绝缴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8、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实施缠访、闹访等行为,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身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10、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一般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案件中本院对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的提出期限有特别要求的,以具体案件中的特别要求为准。

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中遇有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的期限,请求本院查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是否已转为查封、扣押、冻结,不提出查询申请导致查封、扣押、冻结超期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后果。

11、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船舶优先权还会因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该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12、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而向本院申请扣押、拍卖船舶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船舶登记、船舶位置等信息材料。扣押、拍卖船舶对于案件执行可能无益而申请执行人坚持申请扣押、拍卖船舶的,申请执行人应按本院要求预付、垫付船舶扣押期间的维持费用与支出及实施拍卖所需的各类前期费用、拍卖阶段各类费用,并承诺自愿自行承担船舶被扣押后因相关责任人不承担船舶维持责任而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或不按本院要求预付、垫付船舶扣押期间的维持费用与支出的,法院可视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船舶扣押。

本院船舶拍卖委员会拍卖船舶,一般采用网络拍卖方式。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相关规定分配船舶价款,不同于一般执行程序中的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中的案款分配,当事人主张权利、提出异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3、被执行人财产经公开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将该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14、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15、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16、本院发放执行款,一般采取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号方式。

申请执行人认为存在特殊情况必须由第三方代为收取执行款的,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由第三方领取执行款的特别授权书。本院不予核准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自身银行账号,拒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有关规定将执行款上缴国库。

17、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本院拍卖船舶的案件,地方人民法院须在提起委托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符合“一案一账号”规定的法院收款账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相关规定完成分配船舶价款事项后仍有余款的,余款将退入前述委托法院账户

18、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9、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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