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指南

上海法院“八个禁止”的规定

时间:2018年01月23日

一、禁止事项

(一) 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 禁止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 禁止违反规定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 禁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五) 禁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六) 禁止挪用、侵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等涉案财

物或其他公共财物;

(七) 禁止参与赌博、色情活动,或到夜总会及其他有异性陪

侍服务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八)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二、处分

(一)违反上述第一至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四)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文化活动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给当事人依法依纪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发生“八个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法院全体工作人员。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电话:68567567 邮编:200135 沪ICP备11042462号

Copyright@2008-2009 上海海事法院 Corporation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