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上海法院“八个禁止”的规定
时间:2018年01月23日
一、禁止事项
(一) 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 禁止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 禁止违反规定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 禁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五) 禁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六) 禁止挪用、侵吞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等涉案财
物或其他公共财物;
(七) 禁止参与赌博、色情活动,或到夜总会及其他有异性陪
侍服务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八)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二、处分
(一)违反上述第一至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四)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文化活动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给当事人依法依纪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发生“八个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法院全体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