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财务部门通知,本院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本院执行案款清理核查情况的公告》中有一笔上缴国库的款项(金额人民币2,335,866.15元,(2021)沪72执307号)已被财政部门退回本院。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管理、案款提存的有关规定对该笔款项进行管理。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电话:68567567 邮编:200135 沪ICP备11042462号
Copyright@2008-2009 上海海事法院 Corporation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