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LORY SEA”轮移交后续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公 告
(2019)沪72执17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国民与被执行人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对“GLORY SEA”轮实施移交,相关扣押已经解除,船舶可自由离港。
自《关于“GLORY SEA”轮变卖后续事项的公告》发布后,芙艾医疗健康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精致钻石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名太湖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按该公告的规定就其寄存物品向本院提出申请。芙艾医疗健康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称,其在“GLORY SEA”轮存有用于免税销售物资(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等)10089件。精致钻石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称,其在“GLORY SEA”轮存有葡萄酒44058瓶。目前本院没有收到与上述申请相反的主张或证据。若上述申请涉及的物品仍存放于“GLORY SEA”轮,而其他单位、个人又不能提供前述物品系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所有相关证据的,本案将按上述物品不属于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所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关于其在“GLORY SEA”轮尚留有物品的声明、说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GLORY SEA”轮系外籍船舶,单位、个人欲将寄存于该船舶的自身或他人物品迁移至境内关内的,无论迁移原因,需依属地海关等主管机关要求办理通关手续,支付或垫付相关费用。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