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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LORY SEA”轮变卖后续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2019)沪72175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国民与被执行人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10日开始对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所有的停泊于中国上海港的“GLORY SEA”轮进行第三次公开变卖,2020417日应买人国梦邮轮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06万元竞买成功,并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变卖规则,应买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余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收到全部价款后,将向买受人整体移交GLORY SEA”轮

为保障船舶的顺利移交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 “GLORY SEA”轮有寄存物品的当事人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寄存物品系其合法所有及物品在船的证据,经本院核查确定属实后,相关当事人应立即依法取回相关物品,所有费用由物品所有人自理。若涉及物品可能入境入关的,相关当事人应事先办妥核准手续。因保管、处置费用的原因,如当事人不提交申请,或虽提交了申请但无法证明其系合法所有人和物品在船,以及无法排除物品可能非法入境入关的,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已对相关物品作废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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