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变卖
关于“GLORY SEA”轮变卖后续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公 告
(2019)沪72执17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国民与被执行人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开始对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所有的停泊于中国上海港的“GLORY SEA”轮进行第三次公开变卖,2020年4月17日应买人国梦邮轮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06万元竞买成功,并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变卖规则,应买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余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收到全部价款后,将向买受人整体移交“GLORY SEA”轮。
为保障船舶的顺利移交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
“GLORY SEA”轮有寄存物品的当事人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寄存物品系其合法所有及物品在船的证据,经本院核查确定属实后,相关当事人应立即依法取回相关物品,所有费用由物品所有人自理。若涉及物品可能入境入关的,相关当事人应事先办妥核准手续。因保管、处置费用的原因,如当事人不提交申请,或虽提交了申请但无法证明其系合法所有人和物品在船,以及无法排除物品可能非法入境入关的,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已对相关物品作废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