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洋日,《人民法院报》采访了这起案件
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今年中国区的活动主题为“守护蔚蓝 向海图强”。我国法院如何以严格公正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在即,我们将如何落实法典精神,把新的保护理念落到实处?近期,围绕这一主题,《人民法院报》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倾废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英明进行了采访。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南通某工程公司在未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约1200立方米的滩涂淤泥运至长江口北支水道以南、靠近上海崇明岛的位置倾倒。此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公司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约定该公司以购买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共同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确认该磋商协议的效力。上海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对该磋商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裁定生效后,南通某工程公司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指导下,购买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580吨。本案所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向海洋非法倾废行为说不
记者:海洋不是随意倾废的垃圾场,非法倾倒废弃物会破坏海洋环境,也会影响通航安全。据了解,上海海事法院去年底办理了一起非法倾废民事公益诉讼案,某工程公司在码头维护性疏浚淤泥上岸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滩涂淤泥运至靠近上海崇明的位置倾倒,共计倾倒淤泥约1200立方米。与以往不同,这一次被告的担责方式,是通过认购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为受损的生态环境“买单”。沈副院长,这样的担责方式有规范依据吗?
沈英明:2025年10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0号),这是我国首个省市级正式出台的碳汇管理类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印发次日,上海海事法院即联合崇明区检察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引导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形式对海洋倾废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替代履行。
记者:按此办法,在什么情况下,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的形式进行替代履行赔偿义务?
沈英明:能否以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方式,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顺位限制。生态环境修复应当以原地修复优先;当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被认定为原地修复所需的技术难度极大,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可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等市场化手段完成替代性修复。二是功能关联。按照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学确定与受损害生态环境相关联的碳普惠减排量产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对应的替代修复。三是价值等量。环境损害数额经专业部门鉴定后,应当由碳普惠交易部门确定价值相当的碳普惠产品数量,由侵权人购买并核销后,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在长江口崇明岛附近区域违法倾废的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难以通过原地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且有合适功能关联的碳普惠减排量产品,故选用此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记者:据了解,崇明区检察院与某工程公司是在诉前达成了磋商协议,并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贵院以裁定形式确认磋商协议合法有效。这种方式在公益诉讼中能达到何种效果?
沈英明:首先,和传统方式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确认程序周期较短,磋商前置相比于诉讼更加灵活高效,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和修复尽快落地;其次,法院在作出确认裁定前,需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了协议的合法性;再次,经法院裁定有效的磋商协议,与生效的公益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有助于受损生态环境及早恢复。
记者:本案中,某工程公司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认购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580吨,这对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何重要意义?
沈英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保护此处的生态环境对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服务海洋强国战略意义重大。本案中,我们联合崇明区检察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引导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形式对海洋倾废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替代履行,是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有益尝试,完善了“公益诉讼﹢碳交易”的实践范式,实现“预防—惩治—恢复”并重,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