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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破坏难以原地修复 “碳交易”助力替代履行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当生态环境破坏难以原地修复时,能否通过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实现替代性修复?

怎样完善“公益诉讼+碳交易”的实践范式,服务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2025年5月,南通某工程公司在未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约1200立方米的滩涂淤泥运至长江口北支水道以南、靠近上海崇明岛的位置倾倒。经鉴定,本案倾倒废弃物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28,518.75元。此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公司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约定该公司以购买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金额共计28,518.75元,并支付专家评估费用10,000元。双方共同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确认该磋商协议的效力。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长江口违法倾废的行为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法定条件,应予确认。针对本案焦点,应从顺位限制、功能关联、价值等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确定能否以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方式。

经审查,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该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法定条件,应予确认。裁定生效后,南通某工程公司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指导下,购买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580吨。本案所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陈娟娟   上海海事法院长兴岛派出法庭法官

关于替代性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0号)第13条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的案件,鼓励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适用碳普惠减排量开展生态损害替代性修复。

碳普惠减排量是指依照经公布的方法学对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审核通过后在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系统中登记的减排量。能否以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方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顺位限制。生态环境修复应当以原地修复优先。替代性修复的根本性质使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在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中必须作为补充性、替代性的责任承担方式。经鉴定,本案所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原地修复所需的技术难度极大,不具有可行性,故可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等市场化手段完成替代性修复。

功能关联。应按照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选择适当的方法学确定与受损害生态环境相关联的碳普惠减排量产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对应的替代修复。本案选用的系滨海盐沼湿地修复方法学确定的碳普惠产品,该产品与被损害生态环境具有关联性,可以适用替代性修复。

价值等量。环境损害数额经专业部门鉴定后,由碳普惠交易部门确定价值相当的碳普惠产品数量,赔偿义务人向碳普惠减排量出售人支付相应款项后,相当于其自身完成了相应吨数的碳减排,对生态环境产生了相应的减排效果。同时,为了确保减排量的唯一性,对购买所得减排量进行注销,避免重复利用,确保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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