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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造船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届造船业涉诉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专题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实施的积极作用,深化积极履职理念,主动对接我国高端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司法需求,协助其提升涉外法治建设能力,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法院共同主办“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造船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届造船业涉诉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专题研讨会。来自法院、高校、律协、船企、保险机构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研讨。与会代表围绕我国造船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船舶建造领域相关保险与法律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环节由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英明主持。

国有大型船企海事海商案件处置实践与思考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规部高级专务王军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为海洋装备发展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应用场景,特别是近年来高质量科技供给、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加快,有力推动海洋装备产业的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当前,案件多发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船舶改装合同纠纷、船舶配套合同纠纷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中,实践中也有涉及制裁条款、母公司保函效力、知识产权纠纷及海事强制令特别程序等新方向的案例涌现。对此,提出相关建议如下:一是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船舶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二是加强司法与仲裁的协同联动,推动提升我国海事海商法律保障水平;三是强化学术交流互动,共同提升海事海商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国产首艘大型邮轮建造的热点与难点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高级工程师周琦

当前国际邮轮市场十分火热,全球邮轮旅客人数保持稳健增长,邮轮设计建造供不应求,全球邮轮船队规模持续扩大,全球邮轮企业运营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大型邮轮建造是建设海洋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的一个重要抓手。国产首艘大型邮轮“爱达魔都”轮研制成功并命名交付,标志着我国已具备大型邮轮复杂巨系统工程的建造能力,实现我国大型邮轮从无到有的突破,是我国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迈进的重要里程碑。大型邮轮在建造上、技术上、供应链管理上都存在较多难点。针对上述难点,在应对上,法治建设可以为邮轮建造保驾护航。在风险管理方面,公司专门为邮轮项目定制了多种标准模板,通过合同管理系统以信息化、标准化的手段有效管控合同风险。

防范法律风险 保障船企高质量发展

中国船舶集团大连造船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邓德君

大连船舶隶属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898年,是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船舶建造企业。当前,大连造船手持订单已承接至2028年下半年,其中民品订单总金额已超千亿人民币,船东遍布中国、希腊、挪威、新加坡等地。在争议解决机构选择上,已有六艘非出口船的建造合同选择上海海事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大连造船积极做好船海项目全寿命周期法律风险防范,法务人员从合同谈判前期就开始介入,通过对船东资信、保函开具情况、付款情况、所有权约定归属、买方供应品及设计责任承担、违约条款、制裁及人权条款、质保约定情况、优惠期约定情况、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等十个方面进行充分分析论证,综合研判项目法律风险,充分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新形势下律师业为造船业提供高质量航运法律服务的若干思考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廖明涛

当下,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律师如何更好服务造船业,如何在国际海事法律舞台上发出更响亮的声音是必须认真思考与认真实践的重大课题。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是在推动绿色航运与数字化转型的征途中,我们不仅要积极学习、消化、参与和吸收国外先进制度与经验,更应勇于担当,主动引领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二是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不可或缺,中国律师须紧跟金融市场脉搏,助力中国船东及船厂高效对接国外资本和保险市场,降低融资风险,为中国造船业的国际化征程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三是深入研究国际通行规则及海事仲裁制度,不断提升我国律师在国际海事法律争议解决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以高素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助力船海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殷骏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致力于以高素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助力船海产业高质量发展。法学院具有三大特色:一是入选教育部国家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及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二是参与海商法特色系列教材建设;三是创立海商法特色科研平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院注重教育教学,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各家海事法院也保持密切合作。未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将继续服务国家战略,以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及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指导思想,进一步推行学科发展“两条腿走路”,一方面通过学位培育带动学院整体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大量基地建设强化海商法特色,坚持以海商法为核心的航运法律教学与研究。

从规则建构与金融创新两端发力服务船舶工业发展行稳致远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一级法官郝志鹏

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内船企国外仲裁仍然存在“败多胜少”的情况,这也对海事司法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造船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转变心态同时抢抓机遇,减轻历史心态包袱,根据当前船市繁荣改变策略,同时构建自主合同体系;二是规则构建,加强政策引导,通过调整国企考核模式,将国内争议解决机制谈判成功率纳入核心指标,激励船企积极参与。同时全面调动产业链各方,共同参与国内争议解决机制建构,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三是金融创新,激发市场潜力,建议推出船舶建造履约保险,降低船企融资压力,提升行业竞争力,保障稳定发展,同时在保险条款中纳入争议解决机制,通过保险产品推广适用,助力国内法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落实落地。

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千亿级海装产业岛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上海海事法院长兴岛派出法庭庭长柯永宏

上海长兴岛是全国船舶海工产业的六大承载地之一,也是我国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造船基地,在优化海洋产业空间布局、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集约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等方面战略地位突出、区位优势显著。当前,我国船舶海装产业正处在绿色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和国内法治环境和船海产业发展环境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海事司法服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此也提出三点展望:一是积极推广国内海事法院或仲裁管辖条款,促进更多船海产业纠纷域内解决,率先在“国轮国造”领域实现全覆盖;二是不断完善技术咨询专家人才库,提高涉船海产业案件技术事实认定质效;三是持续提升沟通交流平台实效,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供更加精准更加优质的海事司法服务。

 

专题研讨:

专题研讨环节由上海海事法院长兴岛派出法庭庭长柯永宏主持。

邮轮运营相关业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孙长庆

邮轮产业是包括船舶制造、港口服务、后勤保障、交通运输、游览观光、餐饮购物和金融保险等行业形成的产业链的集合,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邮轮运营过程中相关业务的法律问题、堵点问题亦值得我们探讨。一是本土邮轮公司不具备出境游资质,只能另行由具有出境游资质的国内旅行社通过其所合作的境外旅游服务商向乘客提供岸上游服务,或者由乘客出境后自行与目的地港具有资质的当地旅游服务商达成服务合意。二是中资邮轮若开放特种娱乐业务将面临合规风险。三是与游客签订书面法律文件的主体为邮轮公司境内主体或旅行社、代理企业,这些主体不具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实际无法负责邮轮运营工作,诉讼中经常出现被诉主体不适格情况。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放宽邮轮公司获取出境旅游资质条件,扩大出境游资质申请范围、试点范围;二是谨慎开展邮轮娱乐业务;三是法院在处理上述相关案件时,捋清邮轮公司、邮轮公司境内主体、旅行社、游客各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关系。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助力船企行稳致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岩松

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形态之一,对船企而言,是船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其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前,实践中已经出现包括船舶设计图纸被盗用、保密合同违约、主机欺诈纠纷、专利申请书侵权、报价单非法使用、船级社认证资料泄露、非法串谋泄密、竞争方案被盗、客户资料泄露等多种商业秘密泄露案件,反映出当前船企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善、人员管理有缺陷的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几种应对策略建议:一是界定商业秘密标准;二是制定机密管理条例;三是健全监督和惩罚机制。可以通过开展定期培训课程、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奖励机制、应用加密技术、部署网络攻击防御、实施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等方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船舶建造险承保人视角下的若干船厂建造风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资深客户经理王达时

船舶建造周期较长,因汇率变动或供应链、建造工艺等问题或将面临一定的商业风险和技术风险。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阶段。一是订立船舶建造合同时,建议船厂应当关注IMO、IACS的规定和规范要求,满足技术标准;对于供应链问题、技术标准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建造合同违约风险,可在订立建造合同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建造合同中设计相应的条款,保障自身的权益。二是船舶建造期间面临的自然灾害、人为过失、法律风险及污染风险,建议通过船舶建造险、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担风险。三是试航期间,可能面临油污损害、残害清除、碰撞责任、船员人伤、船舶全损等风险,可以通过船舶建造保险获得赔付。四是船舶交付后的质保风险,可以通过船舶首台套保险或船舶建造质量保证保险获得船舶质保期内发生的此类经济损失的补偿。

船舶建造险承保理赔过程中的风险及分歧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船舶险业务部业务二科科长杨帆

船舶建造周期长,过程中将面临各类风险。对于船建险而言,其主要保险的范围包括保险船舶在船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因碰撞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目前船舶建造险承保范围较大,而国内保险人很大程度上也依赖国际再保市场,近年来国际再保市场对于保费充足率及免赔额持相对谨慎态度,短时间内对此难以改变,且当前船舶技术不断创新,条款应当如何随之创新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现实层面而言,在船建险的理赔过程中的分歧主要包括在建船舶维修所产生的坞费、人工费应如何确定,以及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中规定的赔偿限额是否适用于在建船舶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学术上和实践上的进一步探讨、完善和发展。

智能船舶适航性的公私法调整

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理事王欣

近年来,无论在实践领域还是法律层面,智能船舶应用都获得广泛关注和重要发展。在相关法律问题中,现行船舶适航制度与智能船舶营运的不相容性成为该领域参与者最直接面临的法律风险,成为影响其发展的突出法律障碍。公法角度上,根据现行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公法性质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船上配备满足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是船舶所有人等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主体的强制义务,也是这些法律的适航性要求的必要内容。船舶最低配员特别是配备船长的规定无疑是不配备船长、船员的智能船舶所面临的直接法律障碍。另外,现行法律均未将网络安全作为船舶适航的必要条件,在智能船舶网络适航标准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私法角度上,船舶由船外远程操作人员而非在船船员驾驶操作是否满足妥善配备船员的传统适航性要求,以及何种程度的智能船舶网络系统脆弱性导致不适航也是常见的争议问题。智能船舶适航性的法律含义的清晰化与明确性必须依赖相关适航的技术规则和标准的不断出台和发展,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拭目以待。

《海商法(修订草案)》对造船法律争议问题的回应:进步与不足

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海商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海商法》基础上对在建船舶问题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一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当事人对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海商法(修订草案)》第10条规定对于在建船舶所有权,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该修订鼓励当事人通过约定解决所有权归属争议,保护了中国船厂在出口船建造中的利益。但该规定也存在规定不完整、无公示规则的问题。二是为提高我国航运保险的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纳入本法适用范围。《海商法(修订草案)》第247条确定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适用该章节规定,明确了“建造中的船舶”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适用的法律,也明确了“建造中的船舶”的保险标的物范围,改善了现行法下对于在建船舶保险法律适用不一的情形。

游离于规则体系之外的“试航船舶”——浅谈试航船舶能否适用《海商法》第三条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曲涛

中国造船已占据世界造船业的半壁江山,但调整船舶建造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严重滞后,甚至缺位。试航船舶属于在建船舶,处于建造完毕到交付之前的阶段,已具备船舶的物理形态与功能,有航行能力,但尚未经检验、登记。试航船舶可能涉及船舶碰撞、触碰、油污损害、海上人损等多种类型的纠纷,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争议包括:一是试航船舶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是试航船舶是否适用船舶优先权;三是试航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是否适用海商法。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司法实务和学术研究观点不一。究其本源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试航船舶是否为《海商法》第三条所调整的船舶,这也是试航船舶之所以游离于海商法律规则体系之外的核心问题。试航船舶与运输船舶相比较,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明显的不同在于是否通过检验、登记。但《海商法》第三条对于船舶的定义,只强调了海上航行能力。鉴于立法资源紧张,对试航船舶游离于规则体系之外的问题,不可能通过立法完全解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者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智慧释法加以解决。

 

闭幕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金晓峰做会议总结。

本次研讨会以“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造船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来自法院、高校、法律服务界、实务界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和讨论,涉及面广,信息量丰富,关键前沿思考深邃。本次会议紧扣了我国从航运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过程中,对航运法治保障的司法需求;紧扣了海事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过程中,对海事司法实践推动的现实需要;紧扣了国际航运新发展方向下对引领规则话语权的强烈期待。接下来海事司法将聚焦于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以为人民司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增强以高质量司法支撑和服务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发出海事司法声音,打造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下一步,上海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法院将继续携手造船业相关主体,在涉诉法律风险防范及化解方面开展前瞻性研究,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后盾,以更好地服务保障造船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助力我国全面建成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和制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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