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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法检“两长”同时出庭为哪般?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3月1日上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和第9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海海事法院汪彤院长担任审判长,市检三分院徐燕平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本次庭审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理。这是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来首次由法检“两长”同时出庭的庭审。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渔业村书记旁听庭审。

 

东海伏季休渔期进行捕捞

海洋伏季休渔期是鱼类产卵繁衍、仔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对实现渔业资源恢复性增长,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意义重大。为避免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我国已全面实施伏季休渔制度。

2020年7月9日至15日,东海水域伏季休渔期间,由王某清组织,九名被告驾驶船只从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出发至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在捕捞过程中,被告王某清关闭了船舶定位系统,并在船体悬挂“2020年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经查,涉案渔船曾承接海洋资源监测任务,时间为2020年6月中上旬、8月中下旬各一次,其捕捞全程均不属于许可的资源监测任务开展时段。

2020年7月15日,涉案渔船结束捕捞返回,当晚停靠在崇明区南八滧码头卸货时被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渔获物包括梭子蟹、杂鱼、虾共17余吨,其中梭子蟹15余吨。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九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网具和渔获物予以没收。

 

为保护长江、海洋生态提起公益诉讼

刑事判决生效后,市检三分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梭子蟹的价格进行认定,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本案捕捞行为对东海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确认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并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量化,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审查结束后,市检三分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九名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676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庭审中,市检三分院提供了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检方诉称,王某清等九人明知东海水域禁渔期规定,仍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对东海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东海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九名被告应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两名鉴定人分别出庭,就本案梭子蟹价格的认定过程、参考因素和伏季休渔期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及水生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依法有序组织法庭辩论,当事各方均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

发表最后意见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普法教育,本案被告听后均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于雪梅在庭审结束后表示,通过旁听本次庭审,我充分感受到司法机关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所做的不懈努力。本案被告人数多,捕捞渔获物数量大,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金额高,案情相对复杂,案件具有典型性。庭审全过程依法、规范、有序,充分倾听了各方当事人意见,做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更是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司法职能,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生动体现。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海洋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平瑛在庭审结束后表示,东海处于长江入海口,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不仅维持了海洋、长江生态系统,更是为人类生活环境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在本次案件中,通过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强了对“长江大保护”的普法宣传,切实助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凝聚起了全社会保护海洋的法治共识。

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渔业村书记张敏旁听庭审后说:“这次庭审很有教育意义。我们村大部分村民从事海产品捕捞、养殖工作,部分村民囿于传统捕捞理念和习惯,法治观念比较淡薄,非法捕捞时有发生。去年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在我们村设立了驻村法官工作室,这对我们加强基层治理提供了巨大帮助,我们也将继续做好对渔民的普法工作,不断提升渔民生态文明理念和遵纪守法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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