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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发出首份中英双语司法建议书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向一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中的外籍当事人发出首份中英双语司法建议书,督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依规参与国际航运活动。该份司法建议书被当事人采纳并作出积极回应。

该案中,原、被告均为航运公司,两原告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德国、安提瓜和巴布达,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2020年12月13日,原告所有的船舶从上海外高桥码头开往孟加拉国吉大港途中,在长江口深水航道15号灯浮附近出口时与进口的被告所有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船舶受损,多名船员落水。双方就本案两船的碰撞事故责任比例和损害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认定,原告船舶在发现故障后未成功切换至非随动操舵模式,驾驶配合失误,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与正在进口航道中航行的被告船舶发生碰撞,违反了避碰规则、航行规范和海员通常做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船舶未尽早发现碰撞危险,应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本案原告在应急处置能力方面暴露出的明显不足,考虑到其作为外籍当事人,为切实督促依法依规参与航运活动,合议庭向其发送了中英双语司法建议书,指出原告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经营船舶的航运主体,应当确保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等水上交通安全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建议原告认真分析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加强安全责任培训,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原告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回函,表示将积极整改,加强船员安全知识培训、船员应急操作培训、对船舶关键设备的日常检查,努力确保船上安全标准维持在最高水准。

本案中,上海海事法院首次以中英双语形式向外籍当事人发送司法建议书,积极履行维护海洋经济活动安全的使命。上海海事法院将继续针对航运领域风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重大航运纠纷处置,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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