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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益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澳威联合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庭审笔录

 

2019)沪72民初1036号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各类案件通用)
间: 2019年11月1日 14时00分至16时00分
点:上海海事法院第六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张姗姗、林焱、计文闻
员:张虹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2019)沪72民初1036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反诉被告)陈述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原:上海浙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2288号3幢。法定代表人:李柏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洋,上海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述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被:广州澳威联合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3-35号麒麟大厦A座六层。法定代表人:徐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审:鉴于本案是本反诉合并进行审理,为庭审方便,原告(反诉被告)在庭审中称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在庭审中称为被告。双方清楚吗?
原:清楚。
被:清楚。
审:原告对于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对于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今天对(2019)沪72民初1036号原告上海浙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澳威联合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
审:现在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姗姗、审判员林焱、人民陪审员计文闻组成,张姗姗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张虹担任记录。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为执业律师,且法庭在庭前已书面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2019年1月,网联公司承运一批浙益公司出口的橄榄网货物自上海至英国南安普敦,为此签发了编号为ONEYSH8AQ159500的提单。涉案货物系由浙益公司委托澳威公司安排订舱。然而货物出运后,澳威公司拒绝向浙益公司交付涉案正本提单,导致浙益公司对涉案货物实际失控,既无法向英国买方收取贸易货款,以无法安排转卖,更无法安排及时退运。后经多方协调,澳威公司才将涉案提单正本交付原告,但为时已晚,已经给浙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9年6月27日,经多次协商,浙益公司与网联公司达成协议,由网联公司负责将涉案货物退运,浙益公司支付了退运费用20437美元(折合人民币141081.81元,汇率是按照支付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6.9)。此外,浙益公司为办理退运货物的提货事宜,还不得不额外支付了海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人民币124230.22元、换单放箱动检报关及代理费人民币24349元、上海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5680元,合计人民币305342.03元。故请求判令澳威公司向浙益公司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05342.0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各项费用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澳威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审:利息起算时间?
原:统一按照2019年8月23日计算。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货代关系,双方订立合同过程中,被告明确提出提单交付以运费支付为前提。在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情况下,原告作为货代合同委托方,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返还垫付运费。在合同中,双方核对提单时明确运费预付。因此被告明确运费先于提单交付。在收货人拒绝支付情况下,被告有权留置提单。第二,被告收到退运申请时已经及时联系了代理,询问货物是否能够不卸港直接退运,但货物已经装船,退运需要根据承运人安排。原告提出退运请求时,货物即将到港,无法退运。原告明确退货之后,被告已及时安排,由于原告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绝支付运费。退运手续无法办理。第三,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费用由于原告与收货人买卖纠纷引起,被告是否留置提单,退运费用都将产生并非被告过错。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原告与收货人付款条件是TT,并非正本提单付款,因此被告留置提单与原告损失无因果关系。第四,根据关税条例,对于出口货物因品质原因退回并重新缴纳的关税,免征进口税费,即使缴纳,也可向海关申请退税。原告因自身原因多缴纳关税与被告无关。其他费用与被告留置提单无关,是贸易纠纷引起。目的港费用11万元,如果被告留置提单产生,也仅承担留置期间费用,计算117天,原告在3月才明确退运,5月8日被告同意交付提单,计算47天。所以按照47天占117天的比例来承担责任。
审:反诉,说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被: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海运费4400美元,折合29762.48元人民币(汇率按被告发送账单之日2月19日汇率中间价6.76计算),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9日计算至原告付清为止;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理由同反诉状。
审:答辩。
原:原被告之间系货代关系,被告向原告主张运费,目前未看到垫付凭证,因此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证据支撑。被告作为收货人指定货代,在运费支付上与贸易对家另有约定,是买家支付,不应由我方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审:本庭在开庭之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双方是否确认已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
原:确认。
被:确认。
审:原告证据交换时提出报关单可以让报关行盖章,今天能提供盖章件吗?
原:能。
审:交被告阅看。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请求法院认定真实性,关联性方面,由于变更了诉请,与本案无关。
审:被告,证据交换时要求你方提供出运运费4400美元的凭证,现在能提供吗?你方是垫付给谁的?
被:可以,今天补充证据。
审: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原:补充提供:12、和解协议,证明2019年6月27日,浙益公司与网联公司就涉案货物的退运事宜达成协议。
13、退运提单,证明涉案货物退运。
14、退运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证明浙益公司向网联公司支付了退运费用人民币141082.81元(实际支付的是美元)。有原件。
15、海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浙益公司额外支付了海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人民币124230.22元。有原件。
16、上海港的提货杂费及发票,证明浙益公司还额外支付了上海港提货及代理费人民币24349元、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5680元。有原件。
17、网联公司律师函及原告回复函,证明对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及退运费用项目进行的说明。
审:被告就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12、真实性确认。关联性方面,在目的地产生的费用,同被告答辩意见,是由于买卖合同引起,被告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也仅是目的地码头费用及滞箱费,应当按照比例承担,同答辩意见。
13、真实性确认,关联性方面,可以看出货物是原物退运,符合免征条件,原告无权主张关税损失。
14、真实性确认,意见同12。
15、真实性确认,关联性意见,原告无须缴纳关税,符合关税条例。
16、真实性确认,但由于原告导致的迟延提货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17、真实性请法院认定,关联性方面,可以看到和解金额具体构成,被告对该些费用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堆存费、滞箱费是否承担由法院认定。
审:你们认为应承担金额为多少?
被:不超过11万。大约是40%,约4万多。具体会提交代理词。
审:针对本诉,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被:23、qq聊天记录,证明货柜直接退运不可能,必须卸港之后再退运。因此相关费用与被告无关。且退运迟延是原告造成。被告已经尽到了代理人责任。
24、对账单,证明被告下家及被告支付代理费的话是按照长期习惯,涉案对账单已经包含了涉案代理费。
上诉证据针对本反诉。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23、真实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是被告与案外人沟通,原告并未参与,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另外,货代合同限于原被告,案外人沟通与我方无关。另外,我方要求的是被告交付提单,整个争议是交付提单,并不是退运。
24、三性不予认可,形式要件缺乏,关联性不足。
审:就本案事实,原告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 没有。
审:就本案事实,被告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关于海关征税,原告有无依据?
原:缴款书后面备注,因为质量不符退运等原因,是照章征税。
审:法庭有几个问题询问当事人。
审: 原告,涉案海运费支付了吗?谁支付的?
原:没有支付。谁支付的,不清楚。
被:我们持有提单是因为我们支付了运费。
审:原告,你方去被告索要提单,谁去?
原: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员工一起。
审:被告不给理由?
原:海运费没收到。但是我们认为,我们有邮件记录,说好是提单给我们。
审:被告,双方委托内容?
被:委托订舱。内容根据微信记录、邮件。
原:订舱。
审:对于被告陈述及观点,订舱时约定了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被:原告披露FOB上海,因此原告指定了收货人来支付运费。第二,原告指定了运费预付,承运人要收到运费才发送提单副本,原告是提单副本与收货人议付货款。在原告提出运费预付后,我们提出,出单结算。(证据8,16页及证据3、证据4)
审:原告,提单样本有无通过qq发送你们?
原:发过。收到,但马上对运费预付提出异议。(第8页)
审:对运费预付,原告提出的质疑,你方回复什么意思?
被:我们没回复。
原;我们想问个问题,你方是什么时候把4400美元的费用发给原告的?
审:运费预付,原告你方确认了吗?
原:没有。我方知道4400美元是进入诉讼时才知道。
审:你方邮件退运申请时提到的是什么?
审:原告,提单记载的运费预付,当时确认了吗?
原:没有。
审:被告?
被:原告确认了提单内容,所以同意了该条款。
审:被告,提单是什么时候从上家拿到?
被:义乌公司转交。
审:涉案货物到港2月22日,是否确认?
原、被:确认。
审:2月19日,退运保函等(证据14)提到了海运费问题,这个海运费是指去程还是回程?
被:去程。是原先发给收货人的账单,后来转发给了原告。
原:我们认为是退运的海运费。
审:证据28页,被告陈述,从这段陈述,可以推断出海运费是去程还是回程?
原:我们仍然认为是回程的。
审:5月8日,奥威告知原告要接收提单,后来如何?
原:2月份法定代表人去广州,告知了接收地址。5月8日之后,向被告催要过提单,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5月8日后向被告提交了接收地址,但提交了原告原来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给被告。
审:被告是否知道提单接收地址?
被:不知道。提单是物权凭证,不可能不经确认随便寄出提单。
审:和解协议款项组成?
原:1、退运运费,600美元; 2、目的港文本操作费,327英镑;码头堆存费预估12000英镑;滞箱费23000英镑。上述金额超过和解金额,后来谈的时候减免了部分滞箱费、堆存费,取消了其他杂费。么有向我们收取3200美元的其他费用。
审:涉案目的港费用起算,有无依据?
被:网联证据4。41页。
审:上述哪些费用,是因为目的港滞留产生,哪些是到港必然发生费用?
原:操作及文本费必然发生,码头堆存费、滞箱费增加是因为滞留产生。
审:有没有承运人没有收取退运其他费用的证据?
原:没有,无法区分。一揽子协议。
被:按照免除部分与总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
审:原告,可否让承运人出具证明?
原:庭后7日内提交。
原:根据被告提交证据,2月份被告询价已经达到19万多,所以原告金额是合理的。
审:涉案货物退运到港时间?
原:7月30日,提取时间回去核实向法庭提交。
审:退运进口缴费原因?
原:迟延交付货物以及质量不符合规定,所以缴纳了关税及增值税。
审:为什么提取时间这么晚?
原:箱封号变了。向国外协调,承运人再向海关陈述过程,才提取出货物。
审:被告,你与eric怎么约定海运费支付?
被:没有约定,只是指定我们货代,我们与收货人没有合同关系。因为是fob,所以我们是向收货人索取海运费,因为收货人弃货,所以我们才向原告来索取海运费。4400美元,是下家代理向我们报价确定。
审:有没有报价证据?
被:回去后提交。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扣留本案提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2、如不符合,被告应承担的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多少3、被告反诉去程海运费有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审: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被: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 第一,原被告是货代关系,根据货代司法解释第8条、14条,被告作为货代应当将提单转交实际托运人,即原告。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可以留置提单,否则货代不得因未收取运费等原因留置运输单证。原告在货代整个业务操作中,表明了自身实际托运人身份,积极要求被告交付提单,但被告一直留置提单,因被告留置提单造成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第二,被告应当对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提单对货物处置造成的重大影响,包括滞期费、滞箱费等损失,且原告已经就留置提单产生的费用向被告说明、主张,因此被告应当赔偿。第三,本案的滞期费等损失,被告是作为专业货代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即使是间接损失,也须赔偿。第四,关于反诉主张海运费,本案是贸易买家与被告订立了货运代理关系,根据intencoms规定,如无相反约定,海运费应当由买家来承担。在原被告订约过程,原告明确提出海运费支付的异议。且垫付的海运费证据,截止目前还未提交有效证明,综上,反诉海运费不应由我方承担。
审: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 第一,被告有权留置提单,根据货代司法解释第7条,涉案合同内容通过微信确立,被告明确告知运费是出提单时支付的,也即提单交付以支付运费为前提。后原告同意出运货物视为对上述要约的承诺。因此,被告有权留置涉案提单。第二,关于费用承担,退运必然产生的费用包括运费、文本操作费、对该部分费用不承担;对于关税及上海港滞箱费,系原告自身原因引起,涉案货物由于箱号变更及部分货物丢失,且由于收货人弃货,相关退运协议也无法提供,导致没有免税条件,是原告自已的原因。与留置提单无因果关系。关于目的港滞箱费、堆存费,同答辩意见。5月8日之后被告已经同意放单,但原告拒绝,所以5月8日后费用也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三,关于反诉运费,收货人仅指定了涉案货物代理,具体内容是由原被告确立,被告先向收货人,收货人弃货,根据合同法65条,由于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原告应当按照双方代理合同向被告支付运费。
审:恢复调查。Fob上海,为啥提单会运费预付?
被:因为托运单里面,原告没有选择运费到付还是预付。商定提单时,原告确认了提单文本。
原:被告想当然,原告没同意。
审:托运单有选项,为啥没选?
原:因为贸易条款fob,所以默认了是到付。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3个工作日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法庭辩论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由原告对本反诉陈述最后意见。
原:与庭审意见一致。支持原告全部诉请,驳回反诉全部诉请。
审:现在由被告对本反诉陈述最后意见。
被:依法驳回本诉全部诉请;请求支持反诉诉请。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不愿意。
审:鉴于被告不愿意调解,法庭不再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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