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滨海园区东全水产品有限公司诉江苏通州湾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庭 审 笔 录
(2019)沪72民初1140号
时 间:2019年 10月 10日 14时 30分至 16时 30 分
地 点:洋口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2
审判人员:钱旭、李剑、柯月梅
书 记 员:马啸涛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2019)沪72民初1140号 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出庭当事人。
审:原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南通滨海园区东全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滨海园区东凌社区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刘全根(到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娟(到庭)、陆祎(到庭),均为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一:江苏通州湾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滨海园区东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一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念(到庭)、葛蓉蓉(到庭),均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二: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示范区金海路。
代表人:周向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连冲(到庭),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两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两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一/二: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洋口庭,今天就(2019)沪72民初1140号原告南通滨海园区东全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被告江苏通州湾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一”)、被告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被二”)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钱旭、审判员李剑、人民陪审员柯月梅组成,钱旭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马啸涛担任记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有提出理由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两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一/二:不申请。
审:鉴于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为执业律师,且法庭庭前已书面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原:知晓。
被一/二:知晓。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266254.8元并回购原告厂房及设备。(事实及理由见起诉状)
审:原告,变更诉请申请中的数额明细与“回购原告厂房及设备”是否有重叠?
原:回购厂房及设备不是独立的请求而是对3266254.8元的补充说明,包含在诉请金额中。
审:请两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一:详见书面答辩状。针对原告在质证中将事实理由由一期改为一期二期进行补充说明:一期二期用海均具有合法手续。
被二:1、原告要求被二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被二是行政机关并非海域的使用权人,本案是财产使用纠纷。2、原告在质证中包括在通州法院审理中要求被二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是基于被一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但被二在该协议中仅仅是见证人,另外,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被一和被二签订的协议,因该协议是复印件我方不认可,即使存在该协议,如要被二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有法律依据,但被一被二的协议是内部协议。3、对紫菜养殖设施通过回购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被二多次陈述案涉协议的签订过程,案涉协议的补偿是对原告一系列损失的补偿,实际上是对原告诉请损失的全部补偿,原告收到款项后起诉违反诚实信用。
审:请双方明确本案案由。原告主张依据是侵权责任吗?
原:是的。
审:本案案由适用最高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67条。
原:同意。
被一/二:同意。
审:本庭于2019年7月17日、8月8日、8月29日和9月19日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双方是否确认已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原:确认。无补充。
被一/二:确认。无补充。
审:今天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没有。
被一/二:没有。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质证时我方提到,自然资源部做出的被一违法填海的处罚,请两被告陈述具体违法的位置,与本案工程是否有连接。
被一:1、处在二期导堤的南边且包在里面对北侧水域不会产生影响。2、工程是2015年4月开工建设的,是原告老鼠尾沙在13年14年淹没后建设的。
审:被处罚的事由及工程名称?
被一:因为国家全国范围内海域开发冻结了海域使用权证,我们的项目早就立项了,否则早就拿到证了。不是一二三期中的任何一期,是一块水域。
被二:同意被一。
原:违法填海与二期是否连接?
被一:在二期的南部且围在二期通道的内侧,对北侧水流没有影响。
原:一期工程批准用海的南北向的距离?
被一:我方证据三中有。
原:一期工程南北3公里实际达到4.6公里,超出部分是否获得批准。
被一:没法回答这个问题。
原:二期南北向3公里,我方测绘5.8公里,超出部分是否获得批准。
被一:我方工程多方验收通过,你方测量是否与我方一致不清楚。如果超过标准早就被处罚了。具体验收单位不记得了,但业主(被一)、承包、设计等都验收的。
审:原告说的超出部分是否在三期工程?
被一:导堤工程没有三期。
原:被告明确说明经过验收的一期二期工程南北向长度。
被一:全部按照批复的长度距离大小建设,没有超过设计施工的范围。原告如果认为超过范围需原告举证。
原:被一向法庭提交具体的验收报告。
被一:我只能说工程是合格的,有什么材料回去找找才知道。
原:被一被二环评报告上一期二期南北向都是3公里,我方测绘都超过了3公里,说明环评报告已经不适用一期二期工程,我方申请对一期二期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
审:被告,你方的验收报告、工程长度的材料,庭后5个工作日提交法庭,如不能提供需提交书面说明。
被一:好的。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下面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发问。
审:原告你方养殖区域是否发生过调整,你向东凌社区租赁7万亩,什么时候发现该滩涂不能养殖的?
原:2014年8月发现东凌的滩涂不能养殖。多方询问发现是有工程施工,2014年7月从周海滩涂租赁。上一次到东凌的滩涂是4月底,后面就没去过。
审:之后你方租赁周海滩涂的起始时间?
原:2014年6月30日。当时周海滩涂是出水的。
审:租赁周海滩涂的时间早于发现东凌滩涂不能养殖的时间,原告解释下。
原:东凌村的书记说东凌的滩涂不能养殖了,我方不相信,但是准备工作要做,就找周海谈。
审:最早发现周海滩涂不出水是什么时候?
原:周海滩涂没有被淹,它不适合养殖不是因为被淹,而是因为道渠建设后水流不流动。
审:你什么时候发现周海滩涂不能养紫菜的?
原:14-16年两年绝收后发现的。
审:两年内你都没发现周海没有水流吗?
原:肉眼发现不了水流的,所以两年绝收了开始找原因。专家座谈会专家说不能养殖是因为水流。
审:周海水流不动是因为被告的工程建设,依据?
原:他们请的专家说的。
审:两个滩涂距被告工程最近距离?
原:东凌是6.8公里,周海是8.2公里。
被一:6.8公里以上,两个距离都认可的。
审:对原告回答有何意见?
被一:1、原告与周海的协议是2014年6月30日,要求补助是2016年1月份,与被二协议是2016年10月,实际上原告已经养殖两年了,协议明确了东全700亩不能养殖紫菜。2、原告要求补助时未提到周海,且周海可以养殖没有绝收并向养殖户付过钱。3、原告讲的专家意见都是对东全700亩的,未涉及到周海。详见原告起诉状第二页。
审:对于庭前质证中对事实问题的回答是否确认?
原:确认。
被一/二:确认。
审:对东凌社区滩涂被淹是否认可?
被一:本次审理才知道。
审:对周海滩涂不能养殖是否认可?
被一:不认可。这是整个如东沿海的普遍现象。
被二:对东凌滩涂被淹、周海水流受影响都不认可。
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向原告支付189万元的协议,签订背景?
被一:原告多次上访静坐绝食,政府维稳要求我方签订。不管协议签订的原因如何,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补助的对象是东凌700亩,我方认为这是对一系列问题的补助。
审:案涉相关腰沙工程共有几期?
被一:与本案有关的只有一期和二期。
审:环评报告中一期二期的影响范围?
被一:一期影响范围4公里,二期影响范围是向北和东5公里。
审:补偿标准?
被一:示范区管委会出的标准,L形里边,650元一亩,针对滩涂和海产品,养殖设施要另外评估,厂房设备不补偿。L形以外只赔800亩,省海洋渔业厅有统一的规定,南通市政府授权示范区管委会做出800亩的规定。我方庭后提交该规定。
审:原告,你方起诉被二是因为被二是工程发包人,是否调整?
原:增加一个理由,被二是工程相关的行政机关,未尽到行政管理职责。
被二:海域使用权人即被一才是发包人。
被一:我们是发包人,施工方是中交上海三航局,两期的施工方不一样。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被告违法围垦的事实清楚:1、2013.12.3江苏发改委。2、2018.12.8自然资源部通报8起违法填海案件,其中就有被告,被告不提供处罚决定书,其次,被告提交的环评报告不全面,环评报告与实际不符。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预测性报告,应观测工程建成后对养殖的影响。3、工程导致水动力发生变化。4、原告紫菜养殖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详见书面意见)
审: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一:1、我方用海合法。2、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与本案无关。3、我方用海行为与原告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4、我方对原告受损不存在过错。5、我方对原告补助不能说明我方存在过错及与原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详见书面意见)
被二: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期与其养殖有因果关系,补助协议不能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据。2、原告即使有损失,补助协议已经给予原告全部的补偿,两被告只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补助,详见原告信访件。3、原告诉请损失中包括岸上基础设施,对养殖户岸上设施是不补偿的,原告将厂房及岸上设施列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审:被告,原告申请你方提供处罚决定书,可否提交。
被一/二:庭后3日内提交法庭。
审:原告,2014年之前三年紫菜养殖的平均年收益是多少?
原:我方已提交证据。净利润我方未统计,一般是四五十万。公司报表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双方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1、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66条,应由被一承担其自身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本案是环境污染情形。2、环评报告是工程开工之前的调研报告,不是已完成工程的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因果关系的唯一证据,其次环评报告与工程完成状态不一致,被告应提供工程完成后的报告。3、根据原告聘请的测绘公司现场测绘,被告发包工程与完成工程量已超过政府批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测绘报告未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被一要对工程影响进行举证。4、专家受聘于被一,其提供的遥感图和意见有偏颇不能采信。5、质证中,两位专家陆、冯提出原告养殖的老鼠尾沙不能养殖可能是因为东安新闸建设,该意见没有证据。
审:两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一:1、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66条,环境污染其定义与工程建设无关,侵权的举证责任归原告。2、环评报告是影响5公里,两位专家意见认为对案涉工程对北潮盆无影响,冯不是被告聘请的,是代表江苏省海渔局的评审专家。专家的结论是准确的。3、原告陈述中表示周海是可以养殖的不存在损失范围。
被二:1、本案案由庭审中合议庭已认定,与环境侵权完全是两个案由,环境侵权的六个案由中不包括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2、被一与原告通过签订回购协议对原告全部损失进行补偿,原告拿到款后起诉违反诚实信用。
审:法庭辩论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主张的是生产设施设备与被告补偿的养殖设备不同。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一: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二: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案对通州湾示范区开发建设有示范作用。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一:不愿意。
被二:不愿意。
审:鉴于两被告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理由进行补正。
审: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