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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庭 审 笔 录

 

(2019)沪72民初160号

时 间:2019年04月10日 14时00分-17时00分

地 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审判人员:王蕾、陈磊、计文闻

法官助理:朱元达

书 记 员:朱元达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2019)沪72民初160号一案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出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代表人姓名、职务。
原:原告上海重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法定代表人朱海见(未到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请原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箐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法定代表人黄小文(未到庭),该公司董事长。
审:请被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被告委托代理人盛政军(未到庭),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自贸试验区法庭,今天对原告上海重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蕾独任审理,书记员朱元达担任法庭记录。
审:庭前法院已以书面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原:知晓。
被:知晓。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都已知晓,本庭在此就不再宣读诉讼权利和义务了。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现在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2元(原告方支付了人民币210002元押金,扣除我们愿意支付的被告滞箱损失300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审:被告,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收到了没有?
被:已收到。
审: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1、时效已经过了。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效一年,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算。本案货物到港2017.6.25,本案时效起算点为货物到港一周,即2017.7.2。即使按照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犯之日起算,时效也过了一年。原告证据第3组第4项,高运代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押金凭证。代理人支付押金的行为应当归于被代理人即原告承担。即原告2017.8.14、2017.8.31、2017.9.15知悉代理人支付滞箱费的事实。即使原告主张费用过高,其在2017.9.15支付最后一笔滞箱费时也已知道权利被侵害,相应时效起算点应当是2017.9.16,届满是在2018.9.16。2、原告主张法院调整滞箱费没有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形式提出。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索赔滞箱费,原告可以请求调整,而不是另行从一个新的法律程序来调整。3、即使不考虑原告要求法院调整的程序前提,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29条,法院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才能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标准。原告认可人民币180000元的滞箱费损失,主张调整300002元过高的违约金,比例不构成30%,依法不应当调整。
审:庭前本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被告对在证据交换中发表的举证、质证和相关陈述是否确认,有无补充?
原:确认,没有补充。
被:确认,没有补充。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据需要提交?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形式、证明内容和目的。
原:没有。
审:被告是否有证据需要举证?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形式、证明内容和目的。
被:没有。
审:你司目前提供的第三组证据电子邮件,能否提供邮件的完整版并且进行演示?
原:可以演示。
审:你方庭审结束后进行演示。
原:好的。
审:原告,你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电子邮件,是为了证明高运公司与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押金支付问题,但是这三份邮件都是中远发给你司或者中远发给高运公司的,高运公司与你司沟通涉案集装箱滞箱费的邮件是否可以提供?
原:高运和我们的联系体现在提单号,在结合高运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了押金金额。高运公司与我们沟通涉案集装箱滞箱费是通过电话沟通,不是实时联系,最短一个季度,长的半年,先交押金。目前我们没有高运公司与我们沟通涉案集装箱滞箱费的书面证据。
审:原告,你司提供的第四组证据,两份证明中,张程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原:重海公司,也就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本案是原告直接和高运沟通的。张程既可以代表原告也可以代表重飞。
审:那么这两份证明是否存在矛盾呢?50万押金究竟是重海付给高运公司的还是重飞公司付的?
原:钱是原告付的。重飞以为是通过他们付的,所以出具了这个证明,提单和金额是对的。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被告提问?
原:没有。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原告提问?
被:没有。
审:下面法庭就本案事实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
审:原告,明确一下你司起诉的诉因,你司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各自的法律地位。
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我们是收货人,被告是承运人。
审:被告,你司认为与原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各自的法律地位?
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我们是承运人。
审:原告,涉案提货单是原告换单的吗?
原:是的。
审:被告,本案实际已收取的滞箱费数额是否是人民币210002元?
被:是的。
审:该些滞箱费你司是否已经全部收到?
被:是的,已收到。
审:具体何时收到?
被:如原告证据。
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高运公司向被告付款的三张付款凭证,你司是否确认?
被:真实性确认,是这三天支付的。
审:原告,涉案一共涉及几个箱子,尺寸?
原:六个箱子,40尺高箱。
审:被告是否确认?
被:确认。
审:原告,你司认为一个40尺高箱的新箱价值是多少?
原: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我方主张30000元。
审:被告同问。
被:单独购买六个集装箱无法核算采购价格,大批量购买是在30000元以上。
审:原告,你司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哪一天?依据是什么?时效应为多久?
原:我方证据转账记录都载明是押金,滞箱费有没有产生、金额没有确定。原告主张押金与本案的滞箱费是两个概念。滞箱费是我方电子邮件2018.10.10确认的。滞箱费要求返还的时效应当是从2018.10.11起算一年。
审:被告同问。
被:同前述答辩意见。高运是原告的代理人,不存在高运另行通知原告的情况。即使高运通知原告晚了,也是代理人的过失,不应当作为对抗时效抗辩的观点。
审:原告和高运是什么关系?
原:高运不是我们的代理,高运是代理被告,箱子从高运那里放出来,原告不直接和被告接触。2018.10.10邮件是被告直接发给原告的。
审:原告,请你方陈述一下,涉案滞箱费协商和支付的过程,包括协商的过程,最终金额的确定,如何支付。
原:押金季度或半年一次向对接公司支付,是否发生滞箱费以实际发生计算。关于押金有零有整,产生滞箱费后高运会向被告方增加押金,可能是按照滞箱费标准计算的,具体怎么计算我方不清楚。
审:原告,你司向高运公司支付的剩余的押金如何处理了?是否已经退还你司?何时退还?
原:含有别的提单项下的押金,后来在电子邮件中已经结清了。
审:原告,你司与高运公司的通常的操作模式是怎样的?是否每票货物到港前都会先预交押金?
原:我们有多家对应的提箱公司,他们付给承运人,季度或者半年进行结算。高运和我们之间的结算是一个季度或者半年,最快也是一个季度。有时候是原告和高运结算,有时候是重飞和高运结算,高运默认重飞和原告是一家。
审:原告,你司提供的2018.10.10的电子邮件,你司说是被告发给原告的,其中的滞箱费数额为何是541200元?
原:发件人是被告,但是不知道具体是谁。写邮件的人把多个提单一起计算的,包含了其他提单。
审:被告方对该邮件是否确认?
被:不认可。
审:原告,该邮件中的541200元是怎么构成的?
原:该邮件起码可以证明本案的钱在541200中,但是不知道具体构成。
审:原告,高运公司什么时候通知过原告最终确定的滞箱费金额?
原:代理人问过原告,具体时间无法确认,但是应该是在2018.10.10前后,因为滞箱费金额是被告确认的。
审:被告,你司是何时告知高运公司涉案滞箱费具体的金额的?
被:高运向被告支付之前,先告知再支付,最晚在2017.9.15之前。
审:被告,就涉案滞箱费,你司与高运公司之间是如何结算的?
被:直接支付的,高运在支付时如何备注是高运自己的选择,不能因为高运单方的行为影响支付的效力。
审:被告,你司是否清楚高运公司何时告知原告滞箱费的具体金额?
被:代理人尝试了解但是没有获得反馈。证据3、4中表述,原告是将高运作为它的代理来主张的。高运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行为直接归于原告,不应当追究高运与原告之间的告知时限。按照原告证据12页押金支付水单,原告在2017.5通过代理人高运支付了押金,这才是押金,后高运向被告支付滞箱费就是事实上的支付行为。
审:原告,在得知涉案滞箱费数额时,有无提出异议?有无和高运公司或被告进行过沟通?以何种方式沟通?依据?
原:向高运提出过,业务员电话提出,我们主张滞箱费不能超过重置的费用。货已经在高运,我们没办法拿货。高运为了和被告以后继续合作,滞箱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高运是放箱人,我们是提箱人,高运不是我们的代理人,双方之间通过业务员联系的。
审: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有没有人向你司提出过滞箱费过高?
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结合庭审调查,请双方当事人展开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1、本案诉讼时效从2018.10.11起算,没有超过时效。2、原告预先支付的是押金,2018.10.10确认滞箱费。滞箱费的数额超出了重置价格,显示公平。故原告主张返还。
审: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同答辩意见。法律仅规定在诉讼中调整诉请,不能调整其已经确认的事实。关于高运代理原告支付押金的事实,原告的陈述与起诉状相反。我们希望法院综合原告的起诉文件、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事实作出综合认定。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
审:请原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双方如有其它辩论意见可以庭后以代理词的形式提供。
审:法庭辩论终结。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不愿意。
审: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各方调解,但希望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庭外进行积极磋商与和解,妥善处理纠纷。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
审: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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