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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优月仓储(上海)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上海海事法院

庭审笔录

 

(2018)沪72民初4352号  

时 间:2019年 2月20日 9 时 00分 至 11时 30分
地 点:本院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2
审判人员:韦 杨 杨 帆(主) 李慧娜

书 记 员:胡 谦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 (2018)沪72民初4352号 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敲法槌宣布):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
审:原告主要负责人是否到庭?
原:未到庭。
审:请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原告单位名称、地址、主要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表人:宋正光,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邓丽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今天到庭。
审:被告主要负责人是否到庭?
被:未到庭。
审:请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优月仓储(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月英,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今天到庭。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无。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原:无。
审:上海海事法院今天对(2018)沪72民初4352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优月仓储(上海)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
审: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韦杨、审判员杨帆、人民陪审员李慧娜组成,韦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胡谦兼任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原、被告对于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447095.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详见诉状。
审:原告诉请的诉讼费用具体指哪些?
原:就是案件受理费。
审:被告陈述你方答辩意见?
被:被告认为原告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自行错误赔付,赔付不当,应自行承担损失。代位求偿权基础是侵权或违约,被告不存在违约或侵权。本案系争款项是否应由被告赔付给原告,是基于被告是否违反与被保险人金山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为前提,本案被告并未违约。
审:法庭在开庭前已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发表了举证和质证意见,原告主要证据有银行水单、权益转让书、保单、提单、CCIC出具的两份重量证书、化工产品仓储合同、报关单、发票,被告主要证据有金山公司中转仓库2017年1-12月盘点表、2017年全年盘点汇总表。各方对庭前举证和质证意见是否确认?有无补充?
原:确认,没有补充。对被告证据有补充意见。对其证据二年度汇总表,我方认为仅对盘点数认可,上有金山公司委托的SGS公司确认仅对库存表予以确认。本月入库数并非SGS提供、测量和盘点,是被告自己提供的,对其真实性不认可。由于该表每月数据进行了任意抵扣和盘盈盘亏,互相之间有调整,内容混乱。本案入库数是入岸罐数,与本案无关。
对被告证据一的意见,同对证据二的意见。对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的数据无异议,但对数据来源等有异议,我方是入库前的短量,该数据显示的是入库后的短量。金山公司盖了公章核对过了。
被:确认,没有补充。对刚刚原告意见有异议,被告证据一是2017年1-12月由被保险人金山公司指定的全球领先的检测单位检测的,原告否认没有SGS公司盖章确认,但被告证据一中每一个月的数据都有SGS的盖章确认。证据二的累计数据是基于证据一确认的数据进行统计的,证据一二数据并无出入,数据并不混乱。全年的盘点数是SGS公司已经确认的,被保险人金山公司也已经确认,全年盘盈盘亏数也没有出入,全年盘盈盘亏数除以全年入库数就等于全年损耗比例,未超过合同约定的3‰。
审: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金山公司与被告签订《化工产品仓储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上海漕泾地区的罐区,作为储存金山公司货物的保管场所,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7年10月3日,涉案丙烯通过“宏宁”轮从韩国大山港运往中国漕泾,提单载明的丙烯总重量为2442.143MT。金山公司向原告投保货物运输险,根据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金山公司,保险标的为2442.143MT丙烯,总保险金额为美元2745457.16元,保单正面载明“适用82年协会货运保险(A)条款 1/1/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A)1/1/82)。
根据CCIC所出具的编号为310017100095D的《重量证书》记载,2017年10月8日及9日在上海港该轮上所检测的丙烯真空中净重为2444.949MT,溢重2.806MT。根据CCIC所出具的编号为310017100097D的《重量证书》记载,2017年10月8日及9日在被告储罐区所检测的丙烯真空中净重为2369.638MT,短量72.505MT。
2018年6月28日,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金山公司赔付美元67782.84元,取得金山公司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于2018年10月18日对被告提起诉讼。
审: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事实有无异议?
原:无。
审: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无。
审:原告今天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原:无。
审:被告今天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被:无。
审: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第二,本案货物是否存在短量及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无。
被:无。
审: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原告就本案事实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被告提供的表格中累计入库数入的是哪个库?数据在哪里取得的?计量点在哪里?
被:原告入岸罐数在哪里取得的,被告表格的入库数就是在哪里取得的?
原:被告方确认?
被:确认。
原:岸罐数和船检数为何有这么大的差距?
被:从船到岸罐如何卸货,原告有无检测是如何卸货的?在这个过程中有无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短量跟原告船上液位计测量货物多少都有关系,原告未提供船卸货时液位计数据,也有可能船上的货物并未全部卸完。
原:谁负责吹扫?
被:船方负责。
原:被告是否监控?
被:原告负责吹扫,被告负责入岸罐。
原:管线中的存储量是多少?
被:被告不能确定管线中的量具体是多少,无法计量。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原告的被保险人的船方卸货时有无看到船上的液位计?
原:委托CCIC检测的,原告和被保险人不会上船看数据,CCIC测出来多少就是多少。
被:也就是原告也不知道液位计是否读错?液位计是否正常?
原:CCIC证书上写了根据液位,我方认为读取了液位计。
被:原告方提供的数据是到岸后,而非到岸罐中?
原:证据第五页,显示是测液位的。
被:这是在船上的,卸货后应该还有液位数据。
原:我方庭后补充提交证据。
审:被告是否同意?
被:被告认为已经过了举证期限。
审: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
审:请被告说明你方与被保险人金山公司之间的《化工产品仓储合同》对货物短少的赔偿、仓储方的责任区间分别是如何约定的?
被:合同约定年合理损耗不超过3‰,经双方盘点,年货物损耗大于损耗标准的,由被告负责赔偿。但本案原告是按照单批次计算损耗。责任期间为:从货物到达接货点卸货时起,至货物装上金山公司或提货人指定运载工具时止,货物在此期间的任何损毁、灭失、污染的风险全部由被告承担。
审:原告对此是否认可?
原:确认。
审:仓储合同中对陆路运输、船舶运输和管道运输分别有所约定,请原告明确,本案货物适用其中哪种方式运输?
原:本案货物适用船舶运输。
审:被告是否认可?
被:认可。
审:被保险人金山公司全年的货物入库是否综合使用陆路运输、船舶运输和管道运输三种运输方式?还是仅适用一种方式?
被:三种运输方式都有。
审:原告是否确认?
原:确认。
审:统计单位是吨还是公吨?请原告明确。
原:统一用公吨。
审:公吨换算成公斤是多少?
原:原告代理人不清楚,庭后补充说明。
审:金山公司计量货物的时候使用什么单位?
原:原告提交的所有的报关单、发票、保单和检测报告都是公吨,被告的材料都是吨。
审:被告回答本案货物测量单位?
被:被告是按照吨计量的。1公吨=1吨=1000公斤,只是公吨是国际单位,吨是国内单位,因此原被告材料使用的单位应该是一样的。
审:原告是否确认?
原:庭后确认。
审:你方诉状中既出现了公吨,也出现了吨,请你方统一。
原:我方诉状统一为公吨。
审:原告代理人对公吨与吨的关系如何理解?
原:如果1公吨=1吨为常识,我方不会否认。
审:SGS是不是被保险人金山公司指定的检测单位?
原:是的,是指定的库存盘点检测单位。
审: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承保和理赔时是否拿到了涉案仓储合同?
原:承保和理赔时都没有拿到。我方试图起诉很多次都未成功,因为没有得到足够的材料,直到本案中我方拿到了足够的材料才成功立案。
审:承保时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提供哪些材料?
原:不清楚。我方对几年前订立预约保险合同时要求提供哪些材料没有调查,现在无法陈述。
审:理赔时保险人要求理赔方提供哪些材料?
原:提单、CCIC的一整套重量证书、卸船证书以及发票,其他没有了。
审:请原告说明原告的保险责任期间?
原:本案所涉货物是从装上船舶时起到卸入岸罐时止。
审:原告确定不是从仓到仓?
原:确定。
审:被告对原告刚刚陈述的本案所涉货物是从装上船舶时起到卸入岸罐时止是否确认?
被:确认。
审:被告提供的盘点表最终计算全年损耗率计算方式?
被:年度盘盈盘亏除以年度入库数得出的比例,算出来约为2‰。
审:11月的月末库存却与12月的月初库存数据不一,请被告予以解释?
被:11月没有减去8/9/10月份的合理损耗,12月份减去了该合理损耗。
审:为何之前没有扣除合理损耗,到了12月份才扣除?
被:1-8月份都是扣除了合理损耗,但从9月、10月开始的月末库存数没有减去合理损耗,因此到了12月的时候将8、9、10月份的合理损耗减掉了。
审:盘盈盘亏数累计有三百多,并不等于所减掉的合理损耗?
被:盘盈盘亏是每个月的,并不能累计。全年库存数是账面数,实际盘点全年库存数2478.744,减去账面数2710.458,就等于全年盘亏231.714。
审:原告是否认可?
原:我方认为中间数据并不影响最终的计算,只要看最后一排累计数就可以,我方对其中间数据的计算予以认可,认为最终一排的数据也是正确的。
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入库计量的方法以什么为依据?
被:根据合同第五条,船舶货物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船检数作为入库量。
审:原告对被告刚刚陈述的合同条款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CCIC是谁委托的?
原:CCIC是双方共同委托的。
审:被告是否确认?
被:不确认。
审:被告对本票货物按照哪个数量计算入库数?
被:根据合同规定,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船检数,我方认可是双方共同委托CCIC的,修正之前的陈述。
审:10月份的月入库数的依据是什么?被告能否向法庭提供?
被:回去核实。
审:原告意见?
原:无异议。
审:原告方是否按违约起诉?
原:是的,按违约起诉。
审:原告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陈述?
原:我方庭后补充调查事实,向法庭陈述。
审:被告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陈述?
被:无。
审:法庭经过调查,双方还需要补充提交证据,原告需要补充说明货物是否全部卸到岸上,被告需要举证证明10月份入库数的构成,请双方庭后7天内向法庭提交。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被告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单次航程货物短量来计算被保险人的货物短量损失,是依据合同和惯例作出的赔偿,因此我方的单次赔偿是正确的,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并无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二,我方认为单次短量并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格的数据基础是不明确的,入库短量与本案的交接短量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本案入库数是入岸罐数的话,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关于船检数的证明,下次发表意见。
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根据仓储合同,被告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按照年结算,被告年损耗是2‰,被告并未违约,因此第五条第6款赔偿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投保时应该尽审查义务,对被保险人的仓储合同进行审查,但原告没有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仓储合同,没有尽审查义务。单次损耗是按照年计算,不是按照批次计算,因此被告没有违约,原告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代位求偿权请求权基础不存在,自行错误赔付,赔付不当,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请双方当事人注意,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请原告发言。
原:被告所述原告承保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仓储合同是错误陈述,我方代理人对此不清楚,需要向客户核实。
审:请被告发言。
被:原告应该对合同进行审慎审查,合同约定按年损耗计算,原告承保的是单次的,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单次的赔偿责任。
审:法庭辩论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应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由于双方仍有证据需要提交,因此不再要求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不愿意。
审:由于当事人双方仍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限各方当事人于本次庭审后七天内提交证据。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退庭后,当事人请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
审: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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