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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科励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上海海事法院

庭审笔录

 

2019)沪72民初2660号  

 

   间:2019年 12 20 14 时 00 分 至 17 时 00 

   点:第六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审判人员:董晓南

员:王腾宇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原告,请你方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现祥,该公司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亮、陆朝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今天到庭的是陆朝一律师。
审:被一,请你方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一:广州科励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健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被二,请你方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二:连云港海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朱贵珊、冯明文,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朱贵珊律师曾于2000年之前在上海海事法院任书记员。
审:原告对于代表两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一对于代表原告、被二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一:没有。
审:被二对于代表原告、被一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二: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科励尔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海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董晓南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王腾宇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审:原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两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两被:清楚。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及两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两被: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请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判令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提取货物,掏空集装箱,如果无法掏空,向原告赔偿集装箱价值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同诉请1;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诉请主张要求他们承担什么责任?
原:承担连带责任。
审:请被一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被一:1、我方今天补充提交证据,证明了货物权利已经转移,我方无权再处置货物。
2、在收到律师函之前,我方没有收到涉案集装箱的信息,且该期间我方也一直和涉案收货人保持联系,并不知晓目的港不提货的情况。原告应该及时向货物滞留港口的情况告知我方,我方会积极协助处理。之前不告知,现在再向我方主张,我方不认可。
审:请被二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被二:同被一答辩意见。
审:法庭在庭前已经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和两被告都参加了证据交换。各方对证据交换时的举证、质证意见,陈述的事实和发表的观点,是否确认?有无补充?
原:确认。无补充。
被一:确认。无补充。
被二:确认。无补充。
审:原告今天是否有补充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补充证据6、原告通知被二集装箱堆存情况的往来邮件,用以证明原告于2019.4.4向被二告知了涉案集装箱长期无人提取。
7、原告就货物处理与被二的往来邮件,用以证明原告曾尝试联系发货人进行减损,被二称无法联系发货人并出具弃货保函。
8、箱值证明,用以证明涉案集装箱的重置价格为5060美元。
证据6-7可以当庭演示,8是原件。
审:请两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一: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关于被二无法联系到发货人的陈述,我方不认可,我方一直在正常经营,不可能无法联系,应当是被二没有联系我方。
8、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我方无法确认该价格即是涉案集装箱价值。
被二: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改组证据的第四页不理解,对该页不发表质证意见。原告称是2019.4.4告知,则距离涉案业务发生有五个月的时间,原告应当依据行业惯行做法处理涉案业务,可以说明正常情况下,原告不需要向被二告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的情况。无论原告是否发函,我方均不承担责任,我方本来就没有指示放货的权利。
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原告在邮件中关于出具弃货保函的说法是把自己的责任让他人承担,我方没有出具也没有权利出具该种保函。
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我方不认可该价格。
审:原告有何回应?
原:我方证据第四页的表格是邮件的附件,其中显示三个集装箱(包括本案及案外)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关于弃货保函,由于托运信息是被二交给我方的,被二是被一的代理,我方发邮件的意图是通过被二让被一出具保函。
审:被一有无补充证据需要提交?
被一:补充涉案提单放单/换单查询记录,证明涉案集装箱的换单情况,和原告证据4同一页面,但是不同的查询内容,该页面显示2019.1.16已换单,表明收货人到目的港货运代理处以提单换取了提货单,则货物权利从该日已经转移给收货人,我方不存在继续占有集装箱的事实,且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证据是网站截图。
审:请原告及被二发表质证意见。
原: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页面上有提示,换单时间仅供参考,以港口实际情况为准,而据我方了解,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堆场。且货权转移与我方与被一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无关。
被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无论是否换单,目的港收货人和原告之间是有合同关系的。
审:被一有何回应?
被一:原告的证据4也是从同一网站截图,如果原告要否认我方的证据,其证据也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审:被二有无补充证据需要提交
被二:没有。
审: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一:同意。
被二:同意。
审:现在休庭。
(休庭,原告向被二演示邮件)
审:现在继续开庭。原告是否有调解方案?
原:被一向我方支付人民币15000元,被二向我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就此各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审:两被告是否同意。
被一:同意。
被二:经与当事人沟通,我方不同意该调解方案。
审:被二补充发表对原告证据6的意见。
被二:不认可邮件中第四页的真实性,是由原告单方制作的。
审:本案现有证据均已在庭上开示。原告,是否有事实问题向两被告提问?
原:没有。
审:被一,是否有事实问题向原告或被二提问?
被一:没有。
审:被二,是否有事实问题向原告或被一提问?
被二:没有。
审:下面由法庭进行询问。
审:涉案货物何时到港?
原:2018.11.23。
审:免费用箱期间?
原:2018.11.25-12.8,共14日。
审:原告,你方及两被告是和法律地位?
原:原告是涉案运输承运人,被一是托运人,被二是托运人的货运代理人。
审:两被告对原告就法律地位的陈述是否确认?
两被:确认。
审:两被知否知晓涉案货物的到港时间?
两被:起诉后才知道。
审:原告,两被承担连带责任理由?
原:我方向被二告知了涉案货物到港的相关情况,对此我方不承担过错。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
审:涉案货物状况?
原:存放在目的港堆场。
审:集装箱在谁的掌管下?
原:在堆场,海关控制。
审:两被告对涉案货物现在的情况是否清楚?
两被:不清楚。
审:被二,涉案业务中为被一做了哪些工作?
被二:订舱及港口相关货运代理业务。
审:报关和货交承运人呢?
被二:庭后核实。
审:原告,菲律宾海关处理长期未提取的货物方式?
原:要求退运,长期未提,会销毁。
审:原告有无和海关沟通?
原:一直在沟通,但无回馈。
审:被一,你方在知道涉案货物未在目的港被提取后,是否和收货人联系?
被一:之前不知道未被提取,我货款也拿到了,知道后才联系。
审:联系的情况如何?
被一:我方要求收货人提货,但收货人说货物已被海关控制,可能会被海关处理。
审:提货的障碍在哪里?
被一:收货人的答复不清楚。
审:原告,网站显示涉案货物的放单换单时间是否准确?
原:我方举证的网站信息是清楚的,但换单时间我方不清楚。
审:是否放单清楚吗?
原:不了解,庭后核实。
审:海关处理完涉案货物后,集装箱如何处理?
原:海关会返还给我方。
被一:确认原告说法。
被二:不清楚。
审:诉请2中集装箱价值如何计算?
原:按全新集装箱的80%计算。
审:诉请1中金额如何计算?
原:市场询价获得。
审:那证据8的证明目的?
原:证明诉请1的金额是合理的。我方证据5是通过市场询价,证据8是根据我方了解的信息,估算的。
审:被二,你方收到原告的通知后,是否告知过被一?
被二:我方的工作人员曾经联系过被一的工作人员。
审:是否告知过?
被二:代理人不清楚。
审:被一,被二是否告知过你方?
被一:没有告知。被二联系的应该是收货人在国内的代理人,本来就是收货人在国内的代理人指定我方通过被二走货的。
被二:确认被一的陈述。
审:那收货人国内代理会联系你方吗?
被一:他不是我方代理,不会联系我方。
审:被一,现在你方可以对目的港货物操作吗?
被一:现在货物已被海关控制,我方无法处理。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我方对涉案货物超期堆存的情况无过错,我方已经通知了被二,不存在被一所称未通知的情形。被二是否通知被一,是货代合同关系,与我方无关。
我方按照集装箱新箱价值已经考虑了我方的减损义务。两被告对集装箱超期堆存应当承担责任。
审:请被一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一:1、货物到港后,如无人提货,原告应当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发货人,不可能通知不到。原告对此有通知义务,而不能等到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海关控制下无法处理,再通过诉讼向发货人主张。
2、由于货物权利于2019.1.16已经移交给收货人,则原告相关主张应当向收货人主张,我方无权处理。
审:请被二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二:1、起运港的发货人、代理人,不承担目的港收货人应承担的责任。
2、目的港的承运人和收货人形成提货或不能提货的法律责任。
3、原告通知发货人或代理人,不产生对发货人和代理人的责任。
4、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的费用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作为专业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出现问题时做出弃货或其他处理方式的决定。
5、就原告第二项诉请。承运人在本案中应及时对集装箱进行处理,其直接控制集装箱,可以处理货物,减少损失。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且原告自认集装箱最终会返还给自己,则其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未能证明涉案集装箱已经运至目的港、无人提货或集装箱已经灭失。
审: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1、托运人保证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是其法定义务。
2、原告不是涉案货物的收发货人,所以无权处理,货物及集装箱均不在我方控制下。我方已经告知了被二相关情况,但因被二的过失,导致涉案货物存放至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两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被一:关于诉请1,原告应当证明涉案集装箱的购入时间以计算折旧,不能直接进行市场询价。
被二:无补充意见。
审: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平等自愿进行调解。原、被告各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被一:愿意。
被二:愿意。
审:鉴于各方同意调解,法庭将在庭后组织各方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如果各方还有补充代理意见,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退庭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现在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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