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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洋浦鹏翱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年05月08日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庭 审 笔 录

 

2018)沪72民初4280号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各类案件通用)
时 间:2019年3月26日 9时00 分至11时 00分
地 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3人
审判人员:谢振衔、杨婵、宋秉章
法官助理:谢亦周
书 记 员:何煜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2018)沪72民初4280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审:原告,请陈述一下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原: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11-12楼。负责人:唐瑞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伟、苏纪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今天到庭的是李洪伟、苏纪宇。
审:被告,请陈述一下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被:公司名称:洋浦鹏翱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自来水有限公司办公楼206房。法定代表人:姜志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凯、谢静,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今天到庭的是张宏凯、谢静。
审: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今天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洋浦鹏翱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因工作原因,本案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员谢振衔、审判员杨婵、人民陪审宋秉章组成,由谢振衔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谢亦周参加庭审,书记员何煜担任记录。
审:鉴于双方出庭的均为执业律师且庭前已以书面方式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我方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510255.16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同起诉状)
审:请原告说明诉请金额的构成?
原:诉请一构成:1、货物打捞费2359287.20元,原告直接向第三方支付,2、保险赔款3150967.96元,其中货损金额3077240.23元,仓储费73727.73元,原告向被保险人支付。
审:原告请明确一下是依据宝钢湛江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还是涉案货物运单提出的本案诉讼,你方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原:依据宝钢湛江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
审:涉案运输系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起诉状上的法律依据(海商法)是否应当调整?
原:修正,法律依据调整为合同法312条。
审:请被告答辩。
被: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宝钢湛江公司与宝钢浦东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宝钢湛江公司,因此宝钢浦东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无权依据运输合同向被告索赔,原告作为其保险人也无权代位向被告索赔;二、原告主张货损数额没有事实证据,合同中记载的货物单价与原告主张不符,原告损失应以货物购买价格为依据,而不应当依据转卖价格计算损失;三、被告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应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告主张的货损、仓储费、打捞费等费用均属于限制性债权;四、货物位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顺鑫188轮被认定为承担责任,但海事局做出此结论的依据不足;五、本次运输是平潭尚航实际负责的,被告与平潭尚航有航次租船合同,应当由平潭尚航承担赔偿责任。
审:被告对仓储费和打捞费的意见?
被:仓储费在证据上面有所欠缺,同质证意见,打捞费费用没有异议,但不应由承运人承担,事故原因是积载问题,应由货主承担。
审:被告主张的货物单价?
被:原告证据23页,是最终卖给案外人价格是4717.78元,第40页是原告作为买方的价格是3885元,认为不应该超过此价格。
审:原告对被告答辩意见的意见。
原:针对货物价格,保险金额4717.78元/吨,在计算货损金额是按照浦东公司从湛江公司购买的单价4568.85元,在此基础上千分之2.5的折扣,最终赔偿价格是4568.85元。3885元,3915元是不含税价格,表格每页都有货款总金额和总重量,相除就是4568.85元。3885元,3915元的差别是因为商业返利的优惠折扣,保险公司理赔时就低不就高。计算损失金额是4568.85元,低于保险金额的单价。详见货物单价说明。
审:被告明确主张免责的事由?
被:货物自身原因,具体是绑扎积载原因。
审:原告的补充意见。
原:针对平潭尚航承担责任,原告被保险人与平潭尚航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是否是托运人,在我方证据6中已经说明,宝钢浦东和宝钢湛江都属于宝钢集团总公司,宝钢湛江接受原告被保险人宝钢浦东委托,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被告承运货物,事故发生后,被告也是与原告的被保险人。关于责任限制,船舶承租人仅指对船舶经营承担风险的承租人,被告是否是承租人缺乏承租人,即使是承租人,也不是海商法保护范围,因为租船合同本质上是个运输合同。
审:根据原、被告当庭的诉辩意见,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原告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二、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三、原告主张的损失构成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四、被告是否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可以享受,应当如何计算?
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原:无异议。无补充。
被:无异议。无补充。
审:本庭在开庭之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证据交换,双方是否确认已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原:确认。无补充。
被:确认。无补充。
审:被告证据中很多是针对案外人平潭尚航的证据,本院已经裁定驳回追加平潭尚航为被告的申请,请你方明确一下哪些证据继续作为证据。
被:已经提交的证据继续保留,与事实有关。
审:另外被告证据5的质证意见,法院调取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请原告重新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原: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应当以海事局责任认定书的内容为准。
审:原告是否还有补充证据提交?
原:补充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2,2017年产成品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证明宝钢浦东就涉案货物向原告投保。
证据10.1邮件通知,第1批货物拍卖竞拍结果,证明第1批货物公开拍卖,成交价3430/吨。
证据12.1货物打捞理货清单,证据12.2打捞现场照片,证明涉案513件货物全部被打捞出水。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该协议仅能证明原告与宝钢浦东的合同关系,不能证明是合法索赔。
证据10.1,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合同保留价是最终成交价格,拍卖结果有失公平。对拍卖程序无异议,但是邮件不能证明竞拍过程是合理的。
证据12.1和12.2,无异议。
审: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运输保险协议是框架协议,与保单能够对应,有关联性。保单附件有保险合同表,第三页,中铁公司上有合同量和合同总价,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投保的基础价格或者销售价格确定,根据报告计算的金额确定投保金额。保险凭证后面的保单号是否是补充证据1的合同号,截止开庭前,原告经办人还没答复。
审:庭后3天以书面形式回复法院保险合同编号核实情况。
原:清楚。
原:拍卖情况,货物是分批打捞,找了两家拍卖公司,保留价与最终成交价一致的问题,是在拍卖过程中,全部委托上海国拍和保拍来处理,他们都是可以信赖的国有拍卖公司。
审:被告是否还有补充证据提交?
被:补充提交由法院调取的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货物绑扎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不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应当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方面。在船舶情况上提到,报告第8页,货物在支撑件上有问题。第一份吴春文调查笔录第2页第提到,钢板有位移。具体责任分担由法院认定。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吴春文调查笔录是个人陈述,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本案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船舶自身问题,调查笔录中廖志春的笔录第3页,顺鑫188轮是我做过这么多年做过最差的一条船……,与海事局责任认定书提到货仓右后位置进水可以对应,应该是船壳板破损造成。无论货物是否移位,船舶右倾是必然发生的。海事局责任认定书也认定本事故是责任事故,且顺鑫188轮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审:就本案事实,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被告提问?
原:没有。
审:就本案事实,被告是否有问题向原告提问?
被:没有。
审:现在法庭发问。
审: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支撑件这句话是事实陈述,被告有无没有支撑件就不符合积载要求的证据?
被:没有。
审:原告,关于宝钢湛江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被告签订了涉案运输合同,宝钢湛江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向被告披露其作为宝钢浦东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或者被告是否知道湛江公司是浦东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有无证据?
原:我方知道,宝钢是通过统一物流公司安排所有贸易,浦东贸易公司是有贸易性质的公司,湛江公司运往全国的货物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浦东贸易公司,被告在内的其他各大物流商都是通过招标,长期提供服务的。对其情况都是清楚的。
被:我方是长期给宝钢提供物流服务的,对是否清楚庭后三天向法院书面回复。
审:被告,有无证据证明涉案运输合同仅约束被告和宝钢湛江公司?或者如果你方知道合同对家是宝钢浦东公司,就不会订立涉案运输合同,这方面的证据有没有?
被:没有。
审:原告证据3第8页银行业务回单中的附加信息赔款EHYXHYR12718000118,这串编号什么含义?第5页索赔是由中的DHYXHYR12717000608是什么含义?
原:EHYXHYR12718000118是本案理赔号。DHYXHYR12717000608是报案号。
审:原告,涉案的货物一共2949.109吨,是分成两批拍卖的,一批1725.837吨,是通过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另外1223.272吨是在保拍网拍卖的?
原:是的。
审:为什么分成两批,拍卖成交价有所区别,是如何确定起拍价的?有没有相关证据?
原:打捞时间有先后。关于起拍价确定,3430元是保留价,保拍网保留价是3640元,保留价是听从拍卖公司建议,赔偿和拍卖经办是我方在处理,根据钢铁交易网每天的基础价以及拍卖公司在此基础上的建议,是原告直接联系,最后被保险人名义签合同。
审:被告有无拍卖价格过低的证据?
被:没有。
审:涉案货物绑扎是谁负责?
原:不清楚。
被:货比较大,只能货主即原告被保险人自己绑扎。
审:没有支撑件的两堆钢板积载在船哪个方位?
原:前半部舱位。
被:整个船舱就堆了两堆,在钢板与船舱舱壁之间没有支撑件。
审:货仓进水与没有支撑件有无关联性?
原:破损位置是货仓右后位置。破损进水导致船舶沉没。
被:破损位置是货仓右后位置。
审:货物移位与货舱进水谁先谁后?
原:先货舱进水再货物移位,报告11页事故经过中提到,1046船体右倾,1053右后部有水。
原:提醒法庭注意,货物单个重量,是几吨到几十吨且比较薄,密度大,装在货舱底部,货物重心低,缝隙也很小,如果船舱不进水,稳定性很高。海事局认定货物移位是根据船员陈述和打捞情况认定,但是最终打捞货物都肯定会移位,移位有可能发生在事故之中也可能事故之后,海事局报告没有提及。
被: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判定原因责任。
审:积载不是顺鑫188做的,积载后大副确认,被告确认吗?
被:船员的基本义务是装货后安全性,积载是船员确认的,正常情况下是大副确认的。
审:涉案事故发生时,海况情况是否正常?
原:调查报告中提到事故发生时退潮,偏北方4-5级,阵风7级,属于正常范围。
被:是有风的,既不属于恶劣海况,也不属于良好海况。
审:涉案船舶是海船吗?
被:是的。
审:双方是否需要向对方询问的?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围绕法庭之前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审: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1、代位求偿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根据被保险人指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取得代位求偿权。2、免责事由,原告主张的是合同违约之诉,合同法是严格责任,本案中也没有合同法中被告可以免责的事由,即使根据被告称货物积载和与原告有关,根据海事调查报告,2017.12.1上午1046时船舶右倾,1053时右后部有水,大家人心惶惶,准备逃生,在进水后,船员没有拯救船舶,船舶沉没是必然的;货物装载图是船方提供,装载后也是大副确认;海事局责任认定书认定是事故责任,全部责任是船方,即使货物积载有问题,但是海事责任书没有认定。3、打捞费,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承运人没有积极参与货物打捞,并将货物交付原告被保险人,原告作为保险人主动积极介入货物打捞,减少货物损失,打捞出来后又积极处理,打捞费用是合理的。仓储费,原告也在保险赔款中赔付了。货损金额,是按照内部成交价,从湛江买入的价格,证据比较充分也合理。4、责任限制,航次租船合同本质是运输合同,被告不承担经营船舶的风险,责任限制为了保护船东的经营利益,被告无权援引。本案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312条,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根据原告证据6.2运输合同的第八条第4款,货损金额应按照货物销售价(含税)减去被保险人处理残值货物的价差来确定。
审: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1、代位求偿权,被告已经阐述过;2、被告免责事由,根据海事局调查报告和询问笔录,被告至少不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具体比例请法庭裁判;3、原告损失,货物损失应当以不超过3885元/吨作为计算基础,原告不合理部分不应支持,其他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不应支持。4、责任限制,海商法责任限制应适用本案,航次租船承租人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排除享有责任限制,虽有学术观点不支持享有,但不应作为本案依据。该观点在近几年才出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于保护船东利益,否定承租人的权利难以达到保护船东利益的目的。大型国有企业即使自己有船,在运力不足时都采取航次租船形式进行运输,如果承租人不享有责任限制,如果承租人出现事故,即使大型企业也有可能破产,不能保护船东利益。航次承租人是承运人的一种,同一事件同一事故,如果仅因其身份不让其享受责任限制,是不公平的。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没有。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双方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不合理诉讼请求,支持被告抗辩。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愿意,以三日内书面提交的调解意见为准。
审:鉴于被告没有明确调解授权,法庭将在庭后询问被告意见。今天庭审到此结束,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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