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红升诉卢忠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时 间:2019年 5月 16日 14 时 00 分 至 17 时 30 分
地 点:洋口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1
审判人员:钱 旭
书 记 员:胡 谦
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 (2019)沪72民初1098号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法庭事先已经将地址告知你方,原告为何迟到?
原:导航导错了,向法庭和被告表示歉意。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请原告陈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等。
原:原告姬红升,男,*年*月*日出生,住*省,身份证号*。今日到庭。
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今日到庭。
审:请被告陈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等。
原:被告卢忠华,男,*年*月*日出生,住*省,身份证号*。今日到庭。
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今日到庭。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
审:被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无。
审:上海海事法院洋口港派出法庭,今天对原告姬红升与被告卢忠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
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旭独任审理,书记员胡谦担任记录。
审:鉴于法庭于庭前已书面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原:知晓。
审: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被:知晓。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9304.8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未变更,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对原告诉请,请法院依法裁判。原告当时在2018年4月5日在船上工作时受伤,但其受伤时在医院检查是软组织受伤,不是骨折。后原告去其老家治疗,治疗的伤情是骨折,与之前的治疗伤情不一致。我方认为其在老家时的伤情不是在船上受伤的,且其没有证明与4月5日的伤情存在关联。其次,原告在船上受伤时,是其自己没有注意导致,原告自己造成的伤情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审:原告对被告答辩有何意见?
原:被告答辩意见所称事后受伤,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审: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被:愿意。
审:现在休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在休庭时,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卢忠华于2019年5月16日向原告姬红升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姬红升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余无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原、被告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认可?
原:认可。
被:认可。
审:请被告当庭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原告。
原:原告确认当庭收到被告支付的和解款人民币18000元。
审:退庭后,当事人请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