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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茂韵海运有限公司诉浙江跃洋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0年02月11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时    间:2019年03月11日 09时30分-12时00分

地    点:上海海事法院第六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审判人员:张姗姗  朱夏玲 戴雨珍

书 记 员:倪梦婕(文员)

开庭审理  (2018)沪72民初3815号  一案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审:鉴于被告跃洋公司就本案已对原告提起反诉,为庭审方便,原告(反诉被告)庭审中称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庭审中称为被告。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知道了。

被:知道了。

审:请原告陈述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原:唐山海港茂韵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创业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余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涓涓,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请被告陈述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被:浙江跃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支路。法定代表人:金兆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海港茂韵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跃洋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姗姗、审判员朱夏玲、人民陪审员戴雨珍组成,张姗姗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倪梦婕担任记录。

审:考虑到双方委托代理人均有执业律师,且庭前已以书面方式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均:知晓。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原告就本诉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2017年8月13日0329时,跃洋公司所属船舶“跃洋之星”轮在长江上海段南水道79号灯浮附近追越时,与茂韵公司所属的被追越“茂韵198”轮发生碰撞事故。为此,上海宝山海事局依法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跃洋之星”轮应该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因两船均在狭水道航行,且从碰撞前会遇态势而言,两船形成了追越态势,即“跃洋之星”轮为追越船,“茂韵198”轮为被追越船(直航船)。根据避碰规则第13条规定“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且“茂韵198”轮在得知有他船追越时,在航行水域受限情况下也尽力保向保速,符合直航船行动规则。对此,茂韵公司认为,在此情况下发生碰撞事故,理应“跃洋之星”应承担80%的碰撞责任。由于本案碰撞事故造成了“茂韵198”轮船体破损、设施等损坏,茂韵公司为此产生如下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具体各项损失如下:探摸及堵漏费用(包括临时修理)人民币15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船舶修理费(永久修理)984701元、进出港强制拖轮费36000元、灯浮修理费用147637元、船期损失1400000元(4万*35天),以上合计2720338元,按照跃洋公司承担事故80%的碰撞责任,则应赔偿茂韵公司2176270.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跃洋公司承担。

审:请被告就本诉陈述答辩意见

被:根据海事局调查报告,原告船舶没有保向保速,“跃洋之星”轮最多承担60%的碰撞责任。且茂韵公司损失过高,根据跃洋公司公估师意见,“茂韵198”轮的合理修理天数应为20天,修理费用应为605229元,灯浮修复费用100000元非因本事故造成,应由茂韵公司自行承担。船期损失认可按4万/天计算,其船期损失最多为80万。探摸及堵漏费用认可。进出港强制拖轮费不认可,是否必然发生存在异议。诉讼费应根据合理诉请的部分,由双方分摊。

审:下面由被告就反诉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跃洋之星”轮与“茂韵198”轮碰撞,造成“跃洋之星”轮船体受损。由于本次事故造成“跃洋之星”轮船体、设施等损坏,跃洋之星为此承担了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关于修理费包括修理费及锚的损失.按照船东的索赔金额合计为415303元,保险人的评估金额为合计2558653元。我方决定按照两者平均值335584元进行主张。关于船期损失,按照42000元一天,一共计算11天,合计为462000元计算。诉请损失合计797584元。 “茂韵198”轮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40%的碰撞责任,故请求判令茂韵公司按照比例赔偿经济损失319034元,反诉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被告,反诉费是否缴纳?

被:已缴纳。

审:请原告就反诉陈述答辩意见。

原:就碰撞比例,应根据海事局认定书,“跃洋之星”违反三项避碰规则,“茂韵198”轮仅是?望疏忽,虽然碰撞双方当班驾驶员都负有?望的职责,但针对本案,“茂韵198”轮为被追越船,仅就单纯?望,“跃洋之星”轮应承担更大的?望责任,“跃洋之星”应承担80%责任比例。就损失部分,修理费不认可,应按双方保险公估确定的金额取平均值为人民币221405.325元。船期损失天数应为8天,同意按42000元/天计算。

审:本庭在开庭之前已组织各方当事人针对本诉、反诉进行证据交换,双方是否确认已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

原:确认。

被:确认。

审:关于本诉,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原:23、航行轨迹图。

审:该证据是在签署完成举证说明书后举证的证据,被告对此是何意见?

被:该证据已过举证期限,法庭不应采纳。

原:该轨迹图与调查报告是一致的,只是更直观显示碰撞的轨迹,是一份补强证据。

审:该证据可在陈述代理意见时作为参考。

原:好的。

审:请继续举证。

原:23、河北省船舶检验局的检验报告,证明第一次检验是在碰撞发生后的次日,随后原告根据验船师要求进行临时维修,实际完工为8月19日,验船师出具检验报告时间8月23日,在该报告中要求卸货后还必须再次申请临时检验,原告在计算船期损失天数时已将这段时间扣除。第二次检验发生在本船卸货后移至锚地,再次进行临时修理时,验船师8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第三次检验发生在永久修理完成时,验船师9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
24、福建东森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证明碰撞经过的客观记录,对双方碰撞损失的测算。
上述两份证据均为原件。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 23、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在上次质证时应已经形成,应该在质证时提供。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原告船检次数一个月发生了3次,船检时间过长,根据被告公估师了解,第一次临时检验后检验师就回去了,之后多次要求检验师过来检验,导致耽误了很长时间,因此将船检、探摸、临时封堵的时间确定为4天。
24、真实性无异议。对公估报告的损失认定不认可,其认定缺乏公平、公正性。

审:关于本诉,被告是否有证据需要举证?

被:上海意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明双方的碰撞比例应为60%和40%,原告的碰撞损失为答辩意见陈述的金额,及被告遭受的损失。该报告对原告船期损失的天数认定不超过20天,船检、探摸、临时封堵的时间为4天,修理时间为16天。船舶航行至锚地及在锚地等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真实性认可。对报告确认的碰撞时间节点确认。对修理费及维修天数的内容不确认。该报告仅是理论上的,并未结合客观实际。庭后补充书面质证意见。

审:关于反诉,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被:与本诉反驳证据相同。

原:质证意见与本诉相同。

审:关于反诉,原告是否有证据需要举证?

原:即本诉提供的公估报告。

被:质证意见与本诉相同。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没有。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没有。

审:下面法庭就本案事实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

审:事故发生前0326时左右,“跃洋之星”轮与“茂韵198”轮达成从“茂韵198”左舷追越的协议,当时两船的相对位置是怎样的?

原:0326前,“跃洋之星”轮在“茂韵198”轮的右后方形成追越态势。

被:“跃洋之星”轮318度,“茂韵198”轮在“跃洋之星”轮左前方。

审:达成协议后,“茂韵198”轮应该怎样行动?“跃洋之星”应该怎样行动?

原:“茂韵198”轮应让开左舷,故“茂韵198”轮0327时26秒采取了向右转向从308°转到318°。

审:为何当时不从右舷追越?

原:不清楚当时为何达成了从左舷追越的协议,但认为从右舷追越更为合理。

审:原告,“茂韵198”在0326时的航向是314度,0327时左右怎么调整为307度,是向左发生了偏转?

原:当时双方还未进行沟通。“茂韵198”认为让出右舷更为合理,之后追越船要求从左舷追越后,0327时向右转向。

审:被告是什么意见?

被:0326时已经呼叫“茂韵198”要求左舷追越,“茂韵198”应向右避让,但“茂韵198”实际上向左偏转,速度也降低了。

审:当时为何达成从左舷追越?

被:双方距离较远,速度都不快,左侧区域更大,从左舷追越是合理的。

审:导致碰撞的最主要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为何碰撞部位会是茂韵198右舷3舱后部与跃洋之星船艏左舷锚的位置?

原:追越船在碰撞前以11节速度航行,至碰撞也未减速,在距离近且狭水道航行,没有按照双方沟通的意图向左转向,仅向左转向3度,至0.2海里距离过近时才采取措施。

被:应以海事局认定结果为准。“茂韵198”轮也没有明显向左转向。

审:“跃洋之星”在达成协议后是否应大幅度向左转向?

被:“茂韵198”轮如果向右转向,“跃洋之星”不需要向左转向就可以从左舷追越。

审:拖轮费的支付凭证,原告能进行举证吗?

原:收取方是惠舟公司,是我们在上海港的代理,其再向案外人支付的。没有单独将该费用支付给惠舟公司,是与其他代理费一起支付的。目前只能要求拖轮公司出具证明,需要与当事人联系确认何时可以提交。

审:庭后两周内向法庭提交。

原:好的。

审:航标赔偿款由案外人进行支付的原因?支付过程?

原:友邦公司是为“茂韵198”配货的代理公司,当时我方没有现金,航标处急于付款,因此签订协议。实际由友邦公司支付完毕后,“茂韵198”的实际船东于敏于10月16日支付给友邦公司,收款方于海杰是友邦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审:凭证上交易时间和交易日期不同?

原:回去核实后回复法庭。

审:原告,你方诉请35天船期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你方上次证据交换后提供的代理词为准是吗?

原:补充提交了代理词2中有更详细的陈述,计算方式没有改变。

审:被告,你方诉请的修理费用是包括船厂修理费以及锚的相关费用,是吗?

被:是的。

审:你方按照向保险人索赔金额及保险人评估金额取平均值进行本案诉请是吗?依据何在?

被:是的。海仲调解时,原告提交的调解方案中同意我方这样对修理费进行主张,我方也认为比较合理。

审:你方提供的意简报告中评估“茂韵198”轮拖轮费用应为20000元,理由是剔除正常靠泊拖轮费用,请具体说明。

被:原告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过拖轮费用。原告是否实际支付过存在疑义。该费用也不是碰撞必然发生的支出。公估报告仅是作费用的评估,但无法核实是否实际发生。船舶正常靠泊也是需要拖轮的。

审:原告是否认可?

原:原告船舶靠泊在完好状态下是不需要拖轮的,这次是因为海事局认为应强制使用拖轮。进港和出港各一次,一次是18000元,笔正常的拖轮费用高一些。正常是10000元。

审:意简报告关于船期损失对于两船锚泊期间的海事调查72小时均进行了扣除,具体说明一下。

被:事故发生后公估师就到了现场。原告临时检验时间和海事调查可以同时进行,不需要重复计算。“跃洋之星”也将该时间予以扣除。

审:原告,关于“跃洋之星”的船期损失,你方有何意见?

原:以代理词2为准,应为8.25天。

审:被告,关于“茂韵198”的船期损失,在原告诉请35天的基础上,你方有何意见?

被:被告认为应是20天。

审:陈述一下具体扣除的时间段以及理由。

被:同公估报告。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1、关于碰撞责任,从碰撞态势而言,是发生在狭水道追越,“跃洋之星”是追越船,且双方在沟通之前,被追越船“茂韵198”始终保速保向,速度约为5.7节,沟通之后,“茂韵198”根据双方意图向右转向约7度,已留出左舷空间,但不到1分钟后,两船就相撞了。从海事局的认定书上,认定“跃洋之星”有三条违背避碰规则的做法,“茂韵198”仅有?望过失,并且从?望的难易程度上看,追越船更直观,“茂韵198”的?望相对更难。 “跃洋之星”作为追越船,在碰撞发生前一刻,速度还是保持11节,并且在通话时可以从右舷追越,不知何故要从左舷追越。根据原告测算,通话时两船相距不到0.2海里,从紧迫局面形成到危险局面的形成是“跃洋之星”造成的。“跃洋之星”应承担80%的责任。2、关于损失金额。如公证解决船体损失的问题,应按双方公估报告评定的金额取平均值较为合理。船期损失的天数,原告计算35天已经扣除了原告没有尽快申请检验,等待坞期的时间,是合理的。“茂韵198”碰撞航标是碰撞事故的延续,碰撞发生后,“茂韵198”右倾了30度,被告公估报告第4页也明确说明。两次事故发生之间不到4分钟,其中并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是一个碰撞事故。

审: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1、关于碰撞责任,认可海事局的责任认定及调查报告。“茂韵198”未适当?望,未保向保速。在双方达成左舷追越的情况下,其还进行了向左转向的错误举动,导致了紧迫危险局面的形成。尽管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应超过60%。2、损失问题。原告船期损失天数被告主张20天,因为该船在宝山待了将近10天时间,及在进入船厂前等待的时间都是不合理的。原告提交的代理词中认为我方船舶等待入坞时间不应计入船期损失。双方船舶大小差不多,事故发生后我方也建议原告就近修理,原告自行到福建进行修理,入坞等待导致的时间是可以避免的。我方公估报告评估的天数是合理的,不认可其多次临时检验及等待入坞的天数。“跃洋之星”的评估损失是客观合理的。双方都有公估师对修理费进行了评估,被告公估报告金额是605229元,原告船舶碰撞灯浮是两次碰撞事故,与涉案事故无关,原告也未证明其实际支付该费用,原告提供的个人转账的凭证不能看出该费用自己支付。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双方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两船发生碰撞后,“跃洋之星”也是返回浙江进行修理的,“茂韵198”返回福建进行修理,航行天数相差1天,我方已经予以扣除。根据验船报告,8月13日发生事故,8月14日就来检验当时在重载状态的船舶,要求马上进行探摸和堵漏,之后验船师考虑货还未卸掉,可能存在不易发现的问题,因此要求第二次检验,是验船师的检验规定。第三次检验是发生在永久修理后。原告已经扣除船舶修理完成至验船师出具报告之间的时间。“茂韵198”在涉案事故发生后倾斜30度,除了停车,无法采取任何其他措施避开航标。

审:被告?

被: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辩论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诉请。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愿意。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庭后法庭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

审:现在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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