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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真明诉杨小弟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或职业。

原:黄真明,男,汉族,职业经商。 

审:请原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陈益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请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或职业。

被:杨小弟,男,汉族,已退休。

审:被告是否有委托代理人?

被:没有。

审: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黄真明与被告杨小弟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姗姗、代理审判员单丹、人民陪审员宋凯组成,张姗姗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倪梦婕担任记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审: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听清楚了。

审: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听清楚了。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岸线码头适用协议》至2019年6月14日;2、如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立即退还原告租金人民币115068元,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09274.3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审:请简要陈述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

原:依据2016年6、7、8月的总收入人民币605253元,除以90天得日均收入,乘以2年9个月,再扣除去三分之一的成本得出。

审: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原告诉请没有依据。1、《协议》中明确原告的码头使用区域是原告小浮船使用的位置,但原告的“常连海76号”停靠的位置非协议约定的位置。对原告所述安装扬尘设备的情况不知情,且该设备的价值最多几百元。2、原告应上海市六部门《关于禁止在黄浦江及其支流设置浮吊设施的通告》的要求,将“常连海76号”退出,并得到了政府60万元补偿金。原告原驳船区的小浮船也已经卖出。被告曾告知原告取回剩余租金,但原告拒绝。协议规定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为一年一次性缴纳费用,原告的小浮船至2017年6月17日仍在使用协议规定的位置,故被告不需退还使用费。3、被告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擅自将协议中约定的“常连海76号”开走,是原告违约,原告也未缴纳第二年的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没有事实依据。

审:本庭在开庭之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双方是否确认已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

原:确认。

被:确认。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据需要举证?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和对象。

原:证据14、“常连海76号”浮吊接管确认单,与证据11相互印证,证明原告从事货泊业务的真实性。证据15、港口经营许可证、上海建设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与被告从轮渡公司租赁的使用期限一致,合同是一年一签。

审:请被告阅看证据后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

被: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1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按规定港口经营许可证必须每3年换一次证,与原告没有关联,协议签订时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根据轮渡公司终止与我的租赁关系时,协议也终止,合同租金是一年一付,没有约定一年一签。

审:被告是否还有证据需要举证?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和对象。

被:证据7,码头全景照片,证明原被告协议约定的租赁位置,与码头吊机无关。

审:由原告质证。

原:证明目的不认可,能够反映出该地点已由被告出租给案外人使用,与原告所述被告于2017年2月21日突然终止协议相印证。

审:庭前原告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原告陈述一下证人的姓名及证明目的。
原:证人李以怀,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安装粉尘检测系统,如不安装无法继续租赁;苏运强、黄真青,均为2016年原告租赁被告码头后的6月、7月、8月中,从事码头驳船业务中的工作人员,以补强原告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请证人李以怀到庭。

审:现在由证人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当事人关系。

李:李以怀,男,汉族,上海普熠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

审:证人李以怀,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黄真明与被告杨小弟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不得提供虚假意见或陈述,你听清楚了吗?

李:清楚。

审:现请你向法庭作证。

李:我和黄真明一起租赁码头,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要求我们共同装一台扬尘监控,钱必须由使用码头的业主支付,我们一共支付了79800人民币给星禾环保管理有限公司。

审:原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原:安装设备的保修期是几年?

李:一年支付1500维修费,只要码头存在可以一直负责维修。

原:该设备主要起什么作用?

李:检测场地扬尘是否超标,是否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原:现在该设备还在吗?

李:直到2017年4月30日我离开码头前一直都完好。

原:你是向谁租赁的码头?

李:岸线码头都是轮渡公司的,我是向徽赢公司租的。

原:你看到过原告工人将货物从船上泊货到码头水泥板上吗?

李:是的。

审:被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没有。

审:法庭向证人询问,证人,你在涉案码头上从什么时候开始租赁的?

李:2013年9月20日开始。

审:你租赁码头从事什么业务?

李:砂石料的货泊、装卸、经营。

审:与原告从事的业务是否类似?

李:类似的。也使用浮吊船。

审:2017年4月30日为什么离开码头?

李:国家不允许浮吊在黄浦江水域作业,所以撤离。

审:粉尘设备安装是谁通知你的?

李: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

审:以什么方式通知的?

李:电话和现场通知,环保局的人到过现场,还规定了时间。

审:出租人是否知晓?

李:知道。

审:你和你的出租人之间是否产生租赁合同的争议?

李:没有争议。我的合同是长期的,浮吊撤走以后,岸线太短无法经营,所以经友好协商我自愿放弃。

审:证人李以怀,今天你在法庭上的证言,法庭已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的证言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并在笔录上签名。证人李以怀,你听清楚了吗?

李:清楚。

审:证人李以怀可以退庭。

审:请证人苏运强到庭。

审:现在由证人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当事人关系。

苏:苏运强,男,汉族,去年到今年上半年在原告的“常连海76号”浮吊船上班。

审:证人苏运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黄真明与被告杨小弟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不得提供虚假意见或陈述,你听清楚了吗?

苏:清楚。

审:现请你向法庭作证。

苏:我在常连海工作期间从事伙食、卫生部分的工作,白天做饭,晚上要值班。浮吊的产量是两个月33万吨,产值是人民币70多万元。

审:原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原:你在码头上班期间有没有固定的时间?

苏:没有。随时来船随时要货泊。

原:原告从事驳船业务的货物有哪些种类?

苏:石子、沙子、大石子。

原:具体是如何驳船的?

苏:船驳船和船驳码头都有的。

审:被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浮吊船的位置不在码头上,如何将货物驳到码头上?

苏:浮吊是停在码头上的,货物不多的时候是直接用车的。

审:证人,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在原告处上班?

苏:2016年7月2日上浮吊船,2017年6月28日离开浮吊船。

审:“常连海76号”在被告码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苏:2016年7月2日到2017年2月26日,我跟着船离开码头后到了安徽芜湖。

审:2017年2月26日到达芜湖后“常连海76号”在从事什么?

苏:进坞维修后开到江苏刘河口,停靠在刘河码头,没有进行操作。

审:知道你下船,“常连海76号”都仅仅是停靠在码头吗?

苏:是的。

审:“常连海76号”现在的老板是谁?

苏:黄真明。

审:你陈述货物从“常连海76号”船货泊到码头上在用卡车拉走,请详细陈述。

苏:如果货物只剩200吨,就从岸上拉走。

审:证人苏运强,今天你在法庭上的证言,法庭已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的证言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并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苏运强,你听清楚了吗?

苏:清楚。
审:证人苏运强可以退庭。

审:请证人黄真青到庭。

审:现在由证人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当事人关系。

黄:黄真青,男,汉族,目前给原告看“常连海76号”浮吊,我和原告是兄弟关系。

审:证人黄真青,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黄真明与被告杨小弟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不得提供虚假意见或陈述,你听清楚了吗?

黄:清楚。

审:现请你向法庭作证。

黄:原告租赁杨小弟的码头,但租赁期限还没到,现在杨小弟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又租给别人了。

审:原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原:你为原告看浮吊船,浮吊船是怎么从事驳船的?

黄:船驳船和船驳岸都有。

原:去年6、7、8月主要驳了什么?

黄:石子、黄沙等。

原:6、7、8月份每个月大概的收入情况是什么?

黄:三个月大约70多万。

审:被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没有。

审:证人,你在“常连海76号”上工作从何时开始到什么时候?

黄:从2016年8月开始到现在。

审:你在船上从事的具体是什么工作?

黄:买菜、管理生活费。

审:船上货泊业务的计量和结算是你负责的吗?

黄:不是。

审:“常连海76”浮吊船是什么时候离开杨小弟的码头的?

黄:今年春节后,正月到二月期间,具体不记得了。

审:你能陈述“常连海76号”为什么要离开杨小弟的码头吗?

黄:上海市政府强制离开的。

审:离开后去了哪里?

黄:去安徽芜湖修理,后来去了江苏浏河,现在还在浏河,什么都没有做。

审:你现在还在船上看船吗?

黄:是的。

审:证人黄真青,今天你在法庭上的证言,法庭已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的证言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并在笔录上签名。证人黄真清,你听清楚了吗?

黄:清楚。

审:证人黄真青可以退庭。

原:还有一位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李作正,证明2016年原告租赁被告码头后6、7、8月从事码头工作人员知晓该时间原告的业务情况,原告业务量、驳船方式,以证明原告损失的金额。

审:请证人李作正到庭。

审:现在由证人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当事人关系。

正:李作正,男,汉族,现在没有职业,曾在“常连海76号”工作,担任管理工作,和原告是合伙经“常连海76号”。

审:证人李作正,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黄真明与被告杨小弟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不得提供虚假意见或陈述,你听清楚了吗?

正:清楚。

审:现请你向法庭作证。

正:原来杨小弟将码头租借给我们,原来2个半月的业务量有30多万,现在不租给我们了,我们遭到了巨大损失。

审:原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原:你是否具体管理吊船的业务状况?

正:有账。

原:去年6月-8月,“常连海76号”船运作方式是船驳船还是船驳岸?

正:都有,船装不了的就用车运。

原:具体的货物有哪些?

正:石子、黄沙等。

原:每吨单价大约多少?

正:根据品种不同价格不同,从2块到5块都有。

审:被告,你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船驳岸的过程是什么?

正:我们的船吊机很大,可以吊到20米外的区域,把船停靠到码头上后,就可以用吊机把货物吊到码头上。

审:证人与原告从何时开始认识并合伙经营的?

正:认识有四、五年了,从2016年5月开始合股的。

审:你能向法庭陈述你和原告合股购买“常连海76”的过程吗?

正:原告认识一个姓周的人,原告将姓周的介绍给我,我不愿和姓周的合股,但愿意和原告合股,最后是我、原告和姓周的三人合股,从姓萧的人那里买的。

审:所有人记载是谁?

正:所有人是原告。

审:你和姓周的在船证上记载共有吗?

正:我们三人有一份协议。

审:你在“常连海76”轮具体管理内容?

正:每天抓取多少货,我记账,有的是赊账,有的是现金,都是我负责的。

审:法庭只看到2016年6月到8月的产量,9月之后的产量是什么情况?

正:三个月是30多万吨产量,9月份以后没有生产了,码头不找我做了。

审:码头是什么时候开始不找你做的?

正:2016年的9月初。

审:不找你做是什么意思?

正:杨小弟和我们产生了矛盾,把我们撵走了。

审:具体陈述一下。

正:姓周的不交公,我和原告交租金稍晚了一点,所以被告不把码头给我做了。

审:你是否知晓上海市政府禁止浮吊作业的规定?

正:不清楚,禁止浮吊的时候我已经离开不做了。

审:你退股了吗?从什么时候开始?

正:是的。2016年9月底左右已经退股了,之后的事情不知道。

审:你退股以后再也没有在船上工作了吗?

正:是的。

审:证人李作正,今天你在法庭上的证言,法庭已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的证言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并在笔录上签名。证人李作正,你听清楚了吗?
正:清楚。

审:证人李作正可以退庭。

审:被告,对证人证言有何意见?

被:证人都是原告的人,证言不实。去年的6、7、8三个月是不可能进行生产的,上一个承租人的租金是交到9月底的,码头还没有交给原告。证人陈述船驳岸是不符合事实的。

审:原、被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举证完毕。

被:举证完毕。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码头分为几部分?李以怀货泊的时候用的是什么工具?

被:码头一共62米长度,40米是平台码头,20米是斜坡入水。李以怀用的是20米平台码头。我将20米斜坡做平后,我一共有42米平台。李以怀是用浮吊靠码头将货物吊到平台上后运走的,市政府取缔后靠码头的浮吊也一起取缔了。

原:是我的浮吊臂长还是李以怀的浮吊臂长?

被:差不多长,但和本案没有关系。

原:是我的浮吊靠岸距离长还是李以怀的长?

被:李以怀的浮吊是停靠在码头操作的,原告的浮吊是在水域里操作的。

原:岸线码头使用协议是你起草的吗?

被:是的。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没有。

审:下面法庭就本案事实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

审:原告,涉案协议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

原:继续履行。

审:被告,你认为该协议仍然存续还是已经解除?

被:如果原告将常连海76号继续放在协议约定位置,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其他的船不可以。

审:原告主张继续履行的依据是什么?

原:协议约定是使用岸线码头,不是水域。被告没有权利将国家水域出租给原告并收取费用。合同没有到期,不能以政府部门取消浮吊船为由解除合同,浮吊船只是原告使用码头的工具,原告可以在租赁期内换其他工具使用码头。

审:原告可以换什么工具继续使用码头?

原:可以使用岸吊,被告把我赶走以后自己也在使用岸吊。

审:原告,政府出具取缔浮吊的通知后,你是什么时候确认撤掉浮吊的?

原:政府要求3月20日前,3月份我去签字的。

审:你是否向政府领取了60万元补偿?

原:领取了。先将浮吊撤走的可以优先申请岸吊。

审:你提供了2016年6-8月经营的情况,9月以后是什么情况?

原:实际经营的时间是2个半月左右,有一个合伙人把钱拿走了,后来李作正就不来了,我就找姓周的商量,决定把浮吊全部转给我,11月、12月期间我承包给姓周的经营,2017年2月份杨小弟发信息给我说政府取缔浮吊,要解除协议,把剩下的租金退回给我,我不同意,我认为政府只是把工具取缔,但我还可以继续使用码头。

审:被告对原告陈述有何意见?

被:原告是2016年11月进码头的,前面是姓萧的在使用。原告从姓萧的那里把船买过去,然后给我后四个月的租金。原告办好手续后的两个月政府就出了通知。协议约定我租给原告的是鲁汇码头北侧,原车轮渡停靠的位置作为“常连海76号”的停靠区,并非码头。如原告的“常连海76号”还在,还是按照协议继续履行。

审:原告,被告只认“常连海76号”为涉案区域的工具,你是什么意见?

原:原告只要按照协议约定的符合标准的工具就可以进行作业。

审:“常连海76号”还可以回到作业区域吗?

原:浮吊船回不去了,但可以使用岸吊继续作业。

审:被告曾经在2月底给原告发的短信的内容是什么?

原:浮吊船不能再使用了,被告无法再继续操作,所以我想把一个季度租金约10万左右退给原告,让原告把小浮船开走,但原告拒绝了。当时“常连海76号”已经不在了。

审:原告小浮船是停靠在约定的作业区域吗?

原:两家浮吊的长度大约是80米,码头是60米,长度不够,所以我靠了小浮船以靠“常连海76号”浮吊船。“常连海76号”船开走以后,小浮船还在原地。

审:涉案的岸线码头目前是谁在使用?

被:目前没有使用,准备开始使用。

审:原告,你认为码头被被告租赁给其他人使用的证据?

原:上次证据交换时被告自认增加了大吊机操作。我听来的消息是被告和别人合伙,现在又转包给别人经营。

审:“常连海76号”走了以后,小浮船给你带来了什么影响?

被:没有。

审:你是否使用过小浮船?

被:没有。原告将小浮船卖掉之后,我的合伙人将小浮船买下了,用做平台的支架垫。

审:原告离场时是什么情况?

原:我还没走的时候,春节前被告已经租给其他人了。当时我们都听到取缔浮吊船的风声,1月份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案外人就开始经营,我的浮吊船在那里导致他们的船靠不上,他们就来了人把缆绳解开,把我们的船往后挤。后来我就把我租的码头转租给李以怀,李以怀也和案外人也产生矛盾,春节后“常连海76号”基本没有运营了,李以怀也无法经营,后来政府的通知就下来了。他们不让我把小浮船拖走,把小浮船买下了。

审:原告和案外人产生矛盾时,被告是否协调过?

原:没有,被告说我们的协议自动失效了。

审:你见过被告和案外人的协议吗?

原:没有。

审:对原告的陈述,被告有何意见?

被:是平台上租赁的两家人之间的矛盾,不是原告租赁的区域,和原告没有关系。轮渡公司出面协调,李以怀的出租人告诉李以怀不要做了,所以他们退出了。李以怀的出租人和我们合作了。

审:原告和李以怀是什么关系?

原:我和李以怀共同使用码头,分别和不同的人签的协议。我和李以怀准备合作,但没有成功。

审:原告是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吗?

原:是的,被告也确认。

审:被告是否确认?

被: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了一年租金。

审:后续租金原告是否支付?

原:没有。

被:40米岸线码头是我在使用,没有租给原告,我租给原告的只是水域。李以怀是向案外人租的三分之一的码头。

审:原告不需要使用码头就可以操作吗?

被:不需要,原告是船驳船,原告操作的时候把大船上的货物驳到小船上。

审:原告是否确认?

原:不确认。证据交换时被告确认是公共水域。

被:停船是在出租的水域,原告如果有条件可以操作就操作,如果不能操作就到公共水域操作。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原被告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的岸线码头使用协议是有效的,对于双方争执的租码头还是水域的问题,我方认为租的是码头:协议第一条已经说明租的是岸线码头以进行建材的驳装卸业务;该版本的协议是被告起草提供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做出不利的解释,原告租赁的并不是公共水域;根据协议,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显然不止一年,是与被告与轮渡公司租赁码头期间同步;证据交换时被告也明确认可在2017年2月21日发过短信给原告要求原告领回剩余时间段的租金;被告也明确码头已对外出租了,被告也确认码头已经增加了岸吊,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并没有不可抗力,被告并没有解除合同的理由,上海市政府要取缔浮吊,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可以预见的损失。

审: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是明确码头不再出租范围内的,协议约定的是常连海76号的停靠作业区,原告认为租赁的是平台码头没有依据。被告至今没有违约过,常连海76号是原告擅自撤走的,我只是因为政策原因,以为原告不能继续经营了,给原告发信息表示要退租金,但原告一直没有来领,但原告的小浮船一直停靠在约定位置,直到6月15日,没有理由再退租金。被告没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如果原告将常连海76号停回泊位,协议可以继续履行。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双方还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即便证人与原告相识,只要证人知晓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就可以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在2016年6、7、8月经营的种类、驳船的方式。也可以证明扬尘监控安装的必要性和安装成本。原告与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履行到约定的期限。该协议是格式条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协议履行的标的不是水域,是鲁汇码头北侧原车轮渡停靠位置的平台,被告没有权利出租水域。

审:被告?

被:被告认为原告证人的证词是虚假的,浮吊没有条件直接吊到岸上,原告经营的是船驳船。原告曲解了协议约定的租赁区域,被告租赁给原告的不是平台码头。协议明确约定了租赁区域、操作的船名、租赁的期限。

审:法庭辩论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不愿意。

审: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各方调解,但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庭外进行积极磋商与和解,妥善处理纠纷。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

审: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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