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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开庭时间:2017年11月29日 14时 00 分  

法庭地点:上海海事法院第六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谢晨、金晓峰、王蕾

书 记 员:孙晔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员)宣布开始审理(2016)沪72民初字第288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原: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骏河台三丁目9番地。

法定代表人:柄泽康喜,该公司董事长。

审: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原:没有。

审:请原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王灿明、胡轶木,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A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审: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没有。

审:请该被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委托代理人:李晨飚(没有到庭)、费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今天对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与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谢晨、金晓峰、王蕾组成,谢晨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晔担任记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原告对于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被告是否清楚?

被:清楚。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原: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6461771.69欧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12.24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按照CIM公约第37.2条)

2、本案诉讼费用,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事实理由:(详见诉状)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1、本案符合民诉法规定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这样可以避免原告获得双重赔偿。原告在希腊提起了对铁路承运人的侵权之诉。2、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依照双方都同意适用的希腊法律规定,承运人得以享受免责。3、事故发生后,货物收货人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减损措施,存在主动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原告无权就其被保险人未能合理减损而扩大的损失进行索赔。4、原告诉请的金额包含了10%的保险加成,不能得到赔偿。其索赔的26个集装箱货物的索赔金额应当受到希腊法律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的调整,我方提供了计算表格,以供法庭参考。

审:你方意见第3条收货人的减损措施具体指什么?

被:主要是实际交付的集装箱(8个),收货人收了其中5个箱子的货物,另外3个箱子的货物收货人没有做任何检测就销毁了。我方认为按照希腊的法律规定,收货人接收货物导致索赔权的消灭。相关的规定有47.1和47.2条,收货人应当在收到货物7日内请求承运人对货损进行查实,在本案的货物交付过程中,收货人从未向承运人提出查实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的请求。我们请求按照希腊法律规定,判定承运人对3个集装箱的货物没有索赔权。另外26个集装箱里,有13个集装箱货物全损,另外13个箱子的货物处于外表完好状态,且铁路承运人和收货人检查了货物并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货物损坏了。

审:对于被告提出本案具有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合议庭将在庭后评议,不影响本次庭审的继续进行。

审:庭前法庭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时发表的意见,双方是否确认?有无补充?

原:确认,无补充。

被:确认,无补充。

审: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和听取双方陈述,本院归纳以下事实为无争议事实,请双方仔细听取。

2015年3月,案外人SONY EMCS(MALAYSIA)SDN BHD公司委托被告运输一批液晶显示面板。被告签发了涉案4套不可转让已装船清洁联运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为SONY EMCS马来西亚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为Foxconn公司, 起运港马来西亚巴生港,卸货港希腊比雷埃夫斯,交货地斯洛伐克尼特拉,港到门整箱交接,运费预付。4套海运单下货物共计34个40呎集装箱。

货物运抵希腊卸船后,经由铁路运往最终交货地。34个集装箱装载于34节火车车厢,Trainose签发了34份铁路运单。运输过程中,当地时间2015年3月28日上午8时30分许,列车行至塞萨洛尼基-伊多梅尼路段28公里处发生脱轨事故。34节车厢中29节车厢脱轨,脱轨的29节车厢上的集装箱有25个跌落,4个仍在脱轨的车厢上,但在此后的善后作业中又有一个跌落。根据塞萨洛尼基海关的要求,在铁路经营人Trainose、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各方共同对涉案集装箱及货物进行了清点、分拣。部分当场确定全损,部分确认外观完好,并被分拣另行装入其他集装箱,共10箱,并存放于塞萨洛尼基海关的监管仓库。因存放时间过长,塞萨洛尼基海关于2017年2月9日决定要对货物作销毁处理,最终该10箱货物在2017年5月底6月初被销毁。

涉案货物由SONY EMCS公司向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投保,后保单背书转让予Foxconn公司。现原告已按29个集装箱货物全损向Foxconn公司进行了理赔(包括根据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的授权支付了东京日动应当承担的理赔份额),取得Foxconn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双方是否确认?

原:确认。

被:确认。

审:接下来归纳以下本案争议焦点。1、涉案事故原因是否构成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2、如果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损害程度如何认定?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3、如果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如果可以享受,如何计算?双方对此是否确认,有无补充?

原:确认,无补充。

被:确认,无补充。

审:本案是一起包含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铁路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原告成立注册于日本、运输目的地为斯洛伐克、事故发生地位于希腊,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庭前原、被告一致选择对于涉案货物铁路运输区段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选择适用希腊法律,其余争议问题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否确认?

原:确认。

被:确认。

审:关于希腊法律。希腊是《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Rail,以下简称COTIF)的成员国,《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Concerning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以下简称CIM)是COTIF的附件B。希腊在批准加入COTIF时未作任何保留声明。COTIF在希腊优先于其国内法适用。是否确认?

原:确认。

被:确认。

审:关于可能适用到的公约条款,庭前双方已作了梳理,其中被告对CIM第37.2条表示要核实,现在核实情况如何?

被:核实确认法庭庭前出示的条款。

审:双方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交?

原:CRS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在我方证据11已经作为附件提供,我们补充提交中文翻译件作为单独的证据。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该份报告并不能证明涉案最终销毁的3个集装箱货物在交给收货人时存在物理损坏,相反该份报告可以显示这三个箱子的货物已经实际交付,可以佐证我方认为收货人没有合理减损的主张。

审:被告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被:没有。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没有。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没有。

审:法庭询问。

审:原告,你们认为事故原因是什么?

原:是由于在事发区段连续的降雨造成铁轨下方的土地被雨水浸泡侵蚀造成了土地沉降,导致铁轨变形。火车经过变形的铁轨后脱轨造成了货物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铁路公司疏于管理,导致雨水无法及时排出,导致路基沉降。对于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是事发时铁路司机违反了限速20公里的规定,车速达到了79公里。

审:限速时速20公里和实际速度79公里造成损害程度上的区别能够量化吗?

原:无法量化,但是如果车速维持在20公里,有可能避免脱轨事故的发生。但实际车速79公里也是火车脱轨的直接原因。

审:原告,如果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在可以免责的情况下,在因超速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运人是需要赔偿的。

原:目前证据来看无法对两种速度造成的损害进行量化,只能说现在79公里的时速是限速20公里的四倍。

审:被告,你们认为事故原因是什么?

被:事故原因是列车脱轨,而列车脱轨是跌路地基发生路基塌陷。我们咨询了希腊的地质专家,专家意见是泥土的松散液化凝固现象,修复路基需要开挖深达8米。我们认为这是列车脱轨的唯一原因。列车超速等只是可能的情况,不能证明和事故发生的关联性,也无法量化和脱轨事故发生的关系。法庭不应当采纳列车出轨和铁轨维护不当变形或者超速之间存在关系。请法庭支持我方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意见。

审:对于事故前2周的铁轨变形,是怎样的变形?

被:是类似于角度上有扭曲,但这种扭曲不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所以虽然事故前两周就有了铁轨变形,但是铁路并没有停止营运,而只是进行了限速。

审:被告称轨道修复了的依据是什么?

被:已经进行过土地夯实和铁轨的修理,但目前铁路公司没有给出修复完成的证据。从目前看可能只是铁轨的表面修理,塌方是路基下8米处的塌方。可能修复没有修到路基的底部。

审:为何铁路公司的报告中称没有解决问题?

被:可能就是下沉的问题。

审:原告称轨道没有修复,依据是什么?

原:被告证据18铁路工程师的证词,提到修复已经做完,但还需要最后一次检查。我们认为最后检查没有完成之前,整个维修工作是没有完成的。维修工作包括了铁轨正形和路基夯实。铁路公司对路基进行夯实,说明5月前铁路的路基就需要维护。事故发生前的发现应当不仅是铁轨变形,路基也有问题。事后铁路公司请地质专家勘验后发现路基需要开挖8米,所以前一次的修复工作不完善。即使进行了修复,和是否可以防止事故发生是两个问题。

审:原告,对地层塌陷的范围能描述一下吗?是铁轨路基还是铁轨周围的整体区域?

原:是整体区域的塌陷。可见我方证据12即163页。所谓的周边区域就是紧贴路基的区域,我们理解就是整个铁路路基的塌陷。

审:被告描述一下塌陷范围。

被:原告证据12和我方证据13都有相关描述。具体的范围没有描述。但塌陷导致长达29节车厢的脱轨,因此是一个很大的范围。根据原告证据12,希腊当地容易遭受风暴和降雨的影响,并对土地进行侵蚀,我方认为路基塌陷是地质受到的长期自然影响,并不只是涉案路基受到影响。原告证据12第152页是断裂200-250米和我方证据13第36页提到影响范围总长度大约是800米。关于路基的高度,原告证据12第87页路基高度是0.8-0.9米,塌方深层的深度为8米,这样的缺陷很难通过一般的维修来修正和发现。

审:原告认为29个集装箱货物全损的依据是什么?

原:26个出轨集装箱装的是液晶面板,从我方证据12第87页地质专家的示意图可以看到铁轨到地面有0.8-0.9米的高度落差,类似的火车车轮的高度近1米,这些出轨集装箱坠落的高度近2米。类似的液晶面板的最大跌落高度是36厘米,且当时火车速度达到79公里,所以这26个坠落的集装箱内的液晶面板应当认定为全损。 3个出轨没有坠落的集装箱,我方证据19证明这三个箱子到了收货人工厂后,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从照片可以看到,集装箱箱体发生了变形和凹陷,根据检验人的判断和分析,在脱轨时箱体发生的撞击力也高于货物从36厘米坠落的撞击力,因此检验人认定这3个集装箱货物全损。

审:检验人对这三个箱子的货物结论是要进一步进行检验和测试,之后有无进行检验和测试?

原:经过索尼公司自己判断,认为没有进行检验和测试的必要。

审:三个完好交付的集装箱按全损处理有没有事先通知铁路或被告?

原:没有证据证明7天内通知过。7天后被保险人发出了索赔。

审:索赔时集装箱货物销货了吗?

原:需要核实。

审:为什么拒绝联合检验?

原:索尼公司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故后,所有的液晶显示面板无再次检验的必要,已经可以定为全损。分检也是对货物数量进行确认。

审:原告方按照全损理赔之前去现场看过吗?

原:没有进一步检测。我们是根据索尼和富士康公司的意见进行的索赔。

审:36厘米是从哪个标准得出的?

原:是根据我方向法庭提供的三个国际标准,索尼公司根据这三个国际标准制定了一个测试方案,得出了最大跌落高度是36厘米。我们拿到了索尼公司的产品规格书,其中涉及液晶面板的技术指标,36厘米的最大跌落高度在这份产品规格书里。

审:解释一下这三个国际标准。

原:JESD22-B104C(机械冲击)、IPC/JEDEC-9702(板级互联的单向弯曲特性)和JESD22-B111(手持电子产品组建的板级跌落测试方法)。

审:36厘米的结论和这三个标准是什么关系?

原:这三个标准是测试方法,不直接显示36厘米的跌落结果,是各个厂商根据自己的产品根据这三个标准的测试方法对产品进行测试,得出36厘米的标准。

审:这36厘米是综合参考了三个标准还是其中一个?

原:是综合参考的。

审:如何得出这个结论?

原:具体的方法代理人不清楚。

审:这三个标准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是必然损坏还是必须的耐受程度。

原:是最大的跌落高度,作为代理人不清楚。

被:这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我方询问过的希腊律师也无法回答。

审:关于责任限额,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享受的理由是什么?

原:根据CIM公约34条,涉案货物的发票附在铁路运单后面,因此承运人知道货物的价值,视为货方妥善申报了货物价值。因此我方认为被告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依据。被告的行为也符合CIM公约36条,具体理由在辩论时称述。

审:被告有无收到过价值申报?

被:只是在运单后附了发票,这个不构成价值申报。实际是要提交价值申报的申明以及向承运人进行协商。运单上并没有声明价值。

审:原告是否清楚运单上有价值申明?

原:清楚。

审:有无你方向承运人提出过保价等的要求?

原:目前没有证据。

审:被告或铁路有无就此向货方收取过额外费用?

原:被告收取了全程运费,但具体的过程我方不清楚。

审:庭后请双方将特别提款权折算为欧元的汇率提交法庭。

原:好的。

被:好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涉案事故在被告的责任期间发生,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被告认为CIM32.2条的免责条款适用本案,即不可抗力的抗辩。但我方认为涉案事故的发生被告可以预见和避免。根据双方证据,事发2周前,该区域已经发生了铁路变形,铁路公司也开展了维护工作且限速20公里。解除限速时间是2015.5.12,事发时该区域仍限速。当时铁路的维修工作并未完成,被告证据18提到了该维修工作还没有进行最后的检查。因此我方认为当时的铁路铁轨和路基都存在不完善的状态。根据被告证据19第38页,铁路公司在事发后分析在事发前的修复期间,应当开展深达8米的开挖工作,但是该工作并未进行,事发区域的地面问题本应可以解决。事发铁轨旁均有排水沟和排水孔,根据我方检验人和地质学家的勘验,排水沟和排水孔被植被及碎石堵住,体现了铁路公司对铁轨等设施维护不当。事发区域确实发生过降雨,气象资料显示事故前的降雨量是14.5毫米,根据我国的气象标准达到了中雨程度,月降雨量86.9毫米,不构成灾害性天气。损失的发生不是地质单一原因构成的,承运人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且事发区域没有设置限速标志,导致火车没有按照限速行驶。以上事实均是铁路公司可以通过妥善行为来避免的。即使雨水侵蚀了铁路,但是在事故前的维修如果可以真正解决问题,本案事故不会发生。如果火车车速维持在20公里,货损程度不会这样大。在事故时段是处于雨水多发季节,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对于损失程度, 26个集装箱坠落高度在2米左右,加上79公里的车速,实际受到的撞击力更大,对于液晶显示面板来说,已经不具有继续投入商业销售的价值。另外3个集装箱,索尼公司制定了36厘米的跌落高度标准,根据检验人的意见,这3个集装箱在事故中遭到了撞击,集装箱和纸箱都有破损,这三个集装箱收到了撞击力大于36厘米的跌落程度,因此本案受损的集装箱为26个。货物是液晶面板,索尼公司作为国际公司有品牌和声誉的要求。对于精密的货物,一般检验人无法做出专业的意见,最专业的应当是生产厂商。理论上可以找到更权威的检验机构来再次检验,但客观上很少见,在经济上也不可行,最后还是要依赖厂商的意见。36厘米的标准是索尼公司的意见,这个结论如何得出涉及商业机密,我们可以想办法再了解一下。

审: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原告提到的事故原因以及降雨量等都是原告的猜测,无法证明和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也无法量化损失。唯一可以确认的是地基下方8米发生了液化和塌陷。事故前的维修是否可以避免这样的液化和塌陷无法论证。事后原告认为当时应当开挖8米来弥补路基的损坏是不合理的。关于超速行驶,目前来看在地质塌方的情况下即使维持了20公里的速度也不能避免火车的出轨。在我方证据18有所反映,且希腊的调查报告把最终的事故原因确认为突然发生的地质灾害。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符合希腊铁路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免责的情形。对于货损。3个集装箱在交付时,收货人不会知道集装箱经历的状态,不经过任何检验就将货物作为全损处理,不符合收货人的减损义务。即使电子产品的检测比较专业,但收货人具备检测能力,收货人可以证明这些货物不存在价值。收货人只是根据推测得出货物全损的依据是不充分的。收货人没有采取减损措施导致货损的扩大,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适用希腊铁路公约的责任限制,计算数据也已经提交法庭。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双方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从被告提交的证据13第36页,被告检验人明确表示事故原因是连续降雨造成土地侵蚀,雨水无法及时排出,土壤无法支持火车重量而导致脱轨。希腊铁路公司等联合委员会也明确指出土地沉降和超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地质方面的意见,只有我方提交了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应当被法院认可。该报告结论提出地基遭受雨水渗透和冲刷是造成脱轨的原因,是可以依据铁路公司的日常维护来解决的。通常到达第一现场的检验师是对货物表面进行分检处理,最终是否构成全损他们是没有能力做的,因此在报告中会提到要进一步检验,这是惯常的做法,但不代表每一次都要再次检验。本案没有进行再次检验的合理性我们已经陈述过了。

审: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铁路公司对路基的检修维护只是和铁轨相连的路基本身,并不会延伸至地下8米。我方证据17是希腊权威的地质专家作出的分析,结论主要还是地质原因,这是长期的自然环境的侵蚀,是自然灾害。没有及时排水和事故的关联性无法证明。

审:法庭辩论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支持原告诉请。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驳回原告诉请。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愿意。

审:庭后将由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

审:现在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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