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庭审公开 >> 庭审笔录

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年09月11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时    间: 2016年6月30日14时 00 分至15时 00 分        

地    点:第五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1人

审判人员:李剑

书 记 员:何煜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 (2016)沪72民初1053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                             

审:原告,请陈述一下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原:单位: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缪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审:被告,请陈述一下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被:单位: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剑独任审理,书记员何煜担任本案记录。

审: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

被:无。

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

被: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询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审:听清楚了吗?

原:清楚。

被:清楚。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代包干费人民币208000元;2、以人民币208000元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10.1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见诉状)

审:被告答辩。

被:1、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案外人东方重工付款后,被告才有义务向原告付款,东方重工至今未向被告付款;2、涉案货物从上海水路运输至江苏,原告主张的浮吊费等费用时效1年,已经超过;3、原告没有购买保险,被告没有义务支付保险;4、原告利息主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没有依据,即使被告承担责任,也是活期存款利率。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开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交换发表意见确认吗?

原:确认。

被:确认。

审:双方还有无补充?

原:没有补充。

被:补充:涉案费用包含在2015s470号案被告作为原告向东方重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涉案业务的费用被告也向东方重工提供了发票。

被:另外,自2014.4后,原告指定的两账号间,东方重工没有向被告支付过款项。

审:2014.4后,东方重工有无向被告支付过款项?

被:有付过。不是涉案业务费用。

审:双方有无补充证据?

原:无。

被:有。

审:被告举证。

被:6、发票,证明就涉案业务被告向东方重工开具发票。

7、催款回执和对账明细,证明涉案业务东方重工应付款项,被告已经催促其付款;被告对东方重工债权未受偿。设备名船舶用柴油发动机。

审:原告质证。

原:6、发票,真实性确认,有没有给东方重工不清楚,是否涉案发票不清楚。

   7、形式真实性确认,不能看出是否与涉案货物相关,证据7-14页、15页显示,2014.4以后,东方重工也向被告支付费用,且金额超过涉案金额208000元。

审:原告确认报关金额。

原:报关价值美元3190600,与被告证据7-15 第8列金额一致。

审:庭后5日内提交清晰报关单给法庭。

原:清楚。

审:证据双方有无补充?

原:无。

被:无。

审:双方有无问题?

原:无。

被:无。

审:现在法庭询问,  进口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提单号是SSSLKAMS14040801?

原:是的。

被:是的。

审:进口的船用柴油发动机进口相关事务是东方公司委托被告,被告又委托原告的?两次委托的内容是否一致?英宇公司对涉案事务由东方公司委托月恒公司,又由月恒公司委托英宇公司办理是否知晓?

被:形式上是东方重工委托我方,我方委托原告,两委托事项除保险外完全相同。实际上被告与东方重工有概括性委托合同,进口涉案柴油发动机时,原告主动要求代理东方重工进口该发动机,所以东方重工要求被告将货物给原告做,因为之前有概括合同,东方重工将钱给被告,被告将钱给原告。

原:原告是接受被告委托的,原被告之间金额是208000,被告之前称与东方重工明细金额27万多,如果原告自己做,差价不会这么大。另外,如果我们与东方重工有联系,可以绕过被告直接做。我方是直接与被告联系确认价格的。我方一开始不知晓涉案事务由东方公司委托月恒公司,又由月恒公司委托英宇公司,后来被告称要等东方重工给钱,才知道之前有东方重工。

审:货运代理合同第三条第2款如何理解?

原:原告向被告追讨涉案款项时,才注意到代理合同有付款条件。我方认为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向东方重工追讨涉案委托款项,另,除非东方重工特别声明过是某一笔款项,否则只要东方重工向原告付过款,被告就应向原告付款。

被:东方重工将涉案27万多付给我方后,我方才有义务给原告付钱。

审:原告,货运代理合同是针为提单号是SSSLKAMS14040801项下船用柴油发动机进口货运代理事务签订的?

原;是的。

审:原被告货运代理合同第二条,涉案货代事务的范围包括办理自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场地到送达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期间的换单、报关、报检、浮吊、港区计划、运输、保险等一切事项,被告指定的地点是根据东方公司制定的吗?这些事项是否也是东方公司委托被告办理的?

被:是的,事务范围是相同的。收货地点实际由东方重工指定。

审:原告,运输是自行运输还是安排他人运输,具体如何操作?

原:委托他人运输。我方没有船,接受委托后再委托他人运输。

审:保险是什么保险?原告说明是否购买了保险?有无相关证据?

原:运输险。原告已经购买了保险,相关单证找不到了。

被:保险应是全程货物运输险。

审:原告送到指定地点,是否视为你的委托事项已经完成?

被:是的。

审:被告,向东方重工开具的27万多发票,涵盖了所有委托事项?

被:是的。5月份开票给东方重工,原告8月份将单据给我方,我方向东方重工开具发票时,并没有扣减保险费,因为当时不知道。

审:涉案货物是否顺利自海关监管场地到送达东方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

原:顺利送到。

被:顺利送到。

审:被告对东方公司提起的2015商470案中是否包括涉案货物进口相关事务的费用?被告起诉时主张与东方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

被:包括涉案东方重工委托我方办理的事项。法律关系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东方重工向被告确认费用时有无因保险没有购买而减少

被:没有。

审:原、被告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有无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原:没有。

审:本案事实原被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被:原告称买了保险,原告买保险花费?

原:因为时间久远,单证缺失,原告工作人员明确已经买了。

被:原告有无付款凭证。

原:回去查询。

被:原告证据1-1,1-2中,原告4.8,1636发出邮件,1651被告回邮件确认报价,这么短时间是不可能确认报价的,只能是因为原告之前就与东方重工确定好了,且第二天就签好合同了。货代主要利润来自于船舶发动机,东方重工原先约定的价格就是27万多,且表面上是被告与东方重工的货代关系,如果货物出现风险,也是由被告承担的,所以才有27万多与20万多的差价。

审:原告什么时候知道东方重工先委托被告的?

原:记不清了,无法确认。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法庭组织两轮辩论。

审: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本案原被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有付款义务;2、本案双方约定的是包干费用,且原告完成了运输义务,被告向东方重工主张权利也包含了保险费用;3、东方重工与被告的约定是每月按时付款,涉案费用被告早就应该从东方重工收取,但被告有长期任由东方重工拖欠费用的行为,东方重工14年,15年财务恶化,且申请破产,但被告一直到东方重工申请破产时才主张,被告怠于行使权利,被告称原告的诉请超过时效,说明被告早就知道费用早就应该付了;4、被告收取的金额超过了其应付给原告金额,被告将收款挪作他用,被告应自收到东方重工款项时就应付款给原告。合同的付款条件已经不能成就,且因为被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不能成就,被告没有履行追索费用义务。

被:1.东方重工收到所有单证后才付款,被告14.5就向东方重工开具发票,单证原告14.8才交给我方已经有了延误,我方15.1就向东方重工催款,并制作明细,我方15.3就向东方重工起诉,我方没有延误向其催款;2、根据我方证据7,东方重工在14.4后只付给我方12万多,东方重工的付款是按照顺序来的,先付清前面对我方的欠款,才付后面的欠款。

审: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1、被告证据7-15,10万收款日期14.8.14,被告与东方重工债权与被告与原告债权不同,即使东方重工不付钱,在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被告也应承担付款义务。

被:没有补充。

审: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支持我方的诉请。

被:驳回原告诉请。

审: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被:愿意。

审:庭后组织原、被告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退庭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审:如果调解不成,本案7月11日上午9点五法庭进行宣判,如果不能参加,可以当庭说明。

原:如果调解不成,申请法庭邮寄判决书。

被:如果调解不成,申请法庭邮寄判决书。

审:现在闭庭。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电话:68567567 邮编:200135 沪ICP备11042462号

Copyright@2008-2009 上海海事法院 Corporation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