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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关系的认定采用什么标准?上海海事法院首次承认英国法院商事判决

时间:2022年11月07日

 

随着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国际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多,互惠原则的适用也在不断地被积极探索。近日,上海海事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法律互惠标准,承认了英国法院的商事判决,有力促进了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基本案情与裁判:

挪威某航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因租船合同担保纠纷,于2015-2016年间在双方约定的英国法院进行诉讼,航运公司取得终审胜诉判决。后来,物流公司没有履行英国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航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英国法院的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与英国之间尚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应以互惠原则作为审查依据。经审查,在本案中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案涉英国法院判决给予承认,上海海事法院作出承认英高等法院和英上诉法院判决的裁定。

 

连线法官:(金晓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原上海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庭长 本案承办法官)

“法律互惠”的适用和意义

对互惠关系的认定是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以往较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外国法院是否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作为判断互惠的关键标志,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深入,促进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现实需要越来越被司法政策导向所关注和吸纳。2021年12月下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对互惠关系的司法认定给出了意见。《纪要》已不再把外国法院先行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作为认定互惠关系的必要条件,而是采用了“法律互惠”的认定标准,即如果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即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结合本案,经审查,根据英国并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前提条件,从法理上衡量,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是可以得到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而且本案中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明英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所以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英国法院判决给予承认。

 

(胡永庆 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案审判长)

司法互惠关系是不断发展的,特别是在如今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准确适用互惠原则对于跨境民商事纠纷解决、跨境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有着积极意义。本案根据互惠原则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是《纪要》下发后依照法律互惠的标准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的首例案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与相关国家间司法判决朝着互认的方向相向而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海事法院在妥善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提高涉外审判能力方面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以本案为契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将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积极参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司法协助,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助力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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