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动态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审判公开 >> 审判动态

船舶航行、合同订立、企业经营……这些风险需要注意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提示航行风险,提醒合同漏洞,助力企业经营……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发出多份司法建议,涉及航行安全、合同订立、企业经营等方面,获得当事人积极回应,从而以“柔性指点”激发“刚性效果”,为航运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提示航行风险

在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两被告共有的船舶在完成过驳装载作业后开航离泊,其间因驾驶不当、疏于瞭望碰擦另一船舶,造成该船船壳开裂、燃油泄漏。该案审执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作为船舶共有人,存在对船舶疏于监管等问题,给航行安全及环境保护带来隐患。

为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上海海事法院向集装箱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集装箱公司一方面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平台,定期开展航运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另一方面督促船舶实际所有人购买船舶保险,在《船舶经营委托协议》中明确不按规定购买船舶保险的责任,并在协议签订后建立专档定期检查。

集装箱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第一时间回函表示将按照建议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同时积极督促船舶实际所有人购买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该公司还表示将以这次事故为教训,将航行安全落到实处。

 

指出合同漏洞

 

在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某货代公司与甲展览公司订立《展览品运输代理合同》,约定货代公司完成货运代理事宜后,甲展览公司支付相应代理费用。后因甲展览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乙展览公司作为甲展览公司的关联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支付涉案合同项下款项,但并未付清,货代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甲、乙展览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货代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对付款主体、相关付款方的付款内容约定并不明确,为后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不便。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向货代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货代公司细化合同订立内容,避免权责表述不清或意思表达模糊;深化合同履约管理,做好合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强化合同风险防控,及时保存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证据,避免举证不利的后果。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货代公司认真研究讨论,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细化、完善了履约材料归档流程并加强了风控制度培训。

 

提醒经营疏漏

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被告某物流公司为原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后部分货物丢失,双方就货物丢失时处于何方的责任期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这家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物流公司,在管理流程上存在疏漏,经常出现运单记载的服务条款与实际约定不符的情况,如与货方约定的运输服务条款是场到场(CY-CY),但运单记载的却是场到门(CY-DO)或门到门(DO-DO),即把货方提货后陆路运输的风险也归到自身责任期间。运输服务条款决定了承运人责任期间,此类运单记载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极易引发纠纷,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

为助力航运企业依法经营,上海海事法院向物流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明确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并建议物流公司严格规范运输单证签发流程,确保运输服务条款记载真实准确;对此类情况及时开展存量排查,明确运输服务条款的责任区间;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法律培训,防止在运单签发过程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物流公司回函表示,将高度重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学习。今后在业务活动中将严格规范相关操作,降低法律风险。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电话:68567567 邮编:200135 沪ICP备11042462号

Copyright@2008-2009 上海海事法院 Corporation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