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动态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审判公开 >> 审判动态

吹着“冷气”进口的牛油果变质了 究竟谁之过错?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19吨牛油果跨越太平洋,从墨西哥运至中国上海港,却在卸货时发现已腐烂、软化。是牛油果在装载之前被炭疽病及真菌感染,还是运输中存储温度偏高所致?货物到港卸货后加速腐烂又是哪方之过错?收货人和承运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承运人对货物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收货人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吹着“冷气”漂洋过海

近年来,牛油果在全球掀起消费热潮,短短几年间我国的牛油果进口量增长了近千倍。随着冷链运输的发展,牛油果愈发受到进口商青睐。

该案中,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托运人签订牛油果进口合同。被告某海运公司接受委托,负责将牛油果从装货地墨西哥乌鲁阿潘,经陆路运至起运港曼萨尼略,再经水路运至目的港中国上海。考虑到牛油果属于生鲜果蔬易变质,提单特别载明,运输过程中牛油果应储存于6.5摄氏度的冷藏集装箱中,集装箱由被告提供。

在托运人装箱交付被告后,两个集装箱各重达19吨的牛油果开启了它们“跨过山和大海”的漫漫航程。

 

19吨牛油果坏了

一个月后,两箱牛油果终于抵达上海港,虽比预期的时间晚了几天,但顺利送达。第二天,两个集装箱整箱被送至水果市场。打开集装箱后发现,一个集装箱内的牛油果已经大量腐烂、软化。

眼见货物受损严重,很可能无法售卖,贸易公司当即通知海运公司,双方在次日就货损进行联合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箱内27%的牛油果已经腐烂、72.7%的牛油果已经完全软化。检验报告还记载,后半段航程中,货物运输温度在6.9至10.1摄氏度之间波动,高于牛油果储存所要求的6.5摄氏度。

几天后,该批货损牛油果被全部销毁。贸易公司向海运公司索要赔偿,遭到拒绝。

 

围绕三大焦点双方激烈交锋

“这批牛油果有墨西哥当局的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符合相关标准”

“这批牛油果系雨季采摘,容易感染炭疽病”

……

“原告发现货损后已及时通知被告前来检验”

“原告收货后未给集装箱插电,造成货物损失扩大”

……

庭审中,围绕涉案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被告是否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原告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诉称,涉案提单显示集装箱的内陆运输和海上运输均由被告履行,货物装载至集装箱后,被告的责任期间即开始计算,货损发生于被告责任期间;集装箱实际温度超出提单特别记载的温度,是造成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且货物运输时间迟延6天左右,过长时间储放也是货损发生的原因之一。

被告辩称,被告在责任期间已经将冷藏集装箱设定至提单记载的温度,符合提单要求,已尽管货义务;涉案货物在最潮湿、产量最低的季节采摘,且未采取相应低温预处理措施来避免炭疽病及真菌感染,货损可能发生于装运集装箱之前。此外,被告还主张原告应对收货后处置不当扩大的货损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货损责任“二八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该案中,货物从装货地至目的港的整个运输期间均在被告的实际控制之下,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在装箱前已经存在货损。因此,可以认定货损发生在被告责任期间。

法院同时认为,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行为以及货物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托运人未进行预冷,以及未预冷与货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主张货物品质及病虫害造成货损,但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而原告提供了墨西哥当局的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可证明货物符合相关标准。因此,被告不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

此外,就原告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进口商,明知牛油果需要低温储存,而且对温度变化敏感,高温存储会加速牛油果腐烂变质,但在开箱发现货损后未及时给冷藏集装箱插电,导致箱内温度在这期间急剧上升,原告应对收货后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原告对涉案货物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并支付公估费2600元以及相应利息。

 

连线法官:承运人的“不完全过错责任”李海跃 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采取“不完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只要不属于免责事由的范畴,承运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火灾以外的其他免责事由抗辩主张,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

该案中,即便被告确已按要求设定温度,因冷藏集装箱系其负责提供,还应当证明该冷藏集装箱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根据检验报告及被告提供的箱温记录,集装箱箱内的实际温度也高于托运人要求的6.5摄氏度。被告应当就集装箱内温度偏高的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并予以证明,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同时,被告主张牛油果变质系因自身原因导致,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货物交付之后已不属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如因箱温设置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则由收货人自行承担责任。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电话:68567567 邮编:200135 沪ICP备11042462号

Copyright@2008-2009 上海海事法院 Corporation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