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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一带一路”国家输水管污损 上海海事法院圆满解决纠纷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上千支亟待运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用于当地输水工程的铸铁管堆放在码头等待装船运输,却因停泊轮船的液压油泄漏事故受到污染,损失严重。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这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围绕这批特殊货物的定损,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并对生产工艺进行详细调查,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船方向货运代理人赔偿各项损失750余万元。

日前,该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工作,为涉案纠纷出具放船保函的保险公司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同时,该案的妥处对于特殊货物定损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的种类日益多样化,尤其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各类国外基建项目带动了相关产品出口,涉“一带一路”案件也相应增多。相关货损案件中常会遇到特殊定制货物,损失评估较难,该案的妥处对于特殊货物定损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液压油泄漏致铸铁管污染出口遇阻

停泊于连云港码头的“特蕾莎朵”轮因液压油管破裂发生液压油泄漏事故,高达二十多米的喷射油造成堆放在码头货场的1503支铸铁管受到污染,该批产品即将出运至塞内加尔、摩洛哥、沙特、越南、老挝等多个国家,用于当地市政输水工程中的饮用水输送管。原定准备装船运输的铸铁管因被污染而滞留在码头,货方又相继产生船舶运输亏舱费、码头堆存费等费用。

事发后,船货各方于事故现场进行清点,确认了被污染铸铁管数量,并就事故处置进行了多轮协商,但始终对货物受损程度及受损货物的后续处置方案存在争议。

为更高效处置后续事宜,货方签署协议将货物索赔权益全部转让给货运代理人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货代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船方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亏舱费、运费差价、码头作业堆存费用等各项损失。

 

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人是否具有索赔权”、“货方对货物污损是否有过错”、“受污染货物的货损程度及损失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货代公司诉称,货方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即已将污染货物的索赔权利转让给货代公司,其具有索赔主体资格;铸铁管于港口的堆放未有违规操作,货方对污染事件没有责任;涉案铸铁管内衬受到污染,现有工艺及条件无法彻底清洗干净,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现场检验鉴定,已不能作为输送饮用水管道的原用途使用。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货代公司非涉案货物所有权人,无论是索赔权或债权转让均不能成立,故其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涉案货物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可对货物受污染部分进行物理切割或修补,铸铁管不能用于原用途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7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货代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参与了事故处置协商,该转让协议为被告航运公司所知晓且不影响被告权益,从而认定货代公司具有索赔权;涉案货物作为待出运的铸铁件杂货,露天堆放于港口货场符合港口操作惯例,被告航运公司未举证证明货方违反了通常的操作规范,故货方对货物污损的发生并无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提交了货物损失的鉴定报告,被告虽提交了公估报告但未能就污损货物能否修复的问题予以证明,合议庭向船用燃油专家咨询,并对铸铁管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详细调查,认为即便是微量油污也将对健康产生实质或潜在的有害影响,因此污损水管不能用于输送饮用水。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亏舱费、运费差价、码头作业堆存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余万元。

 

连线法官(邱浩):受污染输水管是否可以输送饮用水?

涉案铁管内衬受到液压油污染系各方确认的事实,航运公司作为船方应当知晓液压油的成分构成。该案中,原告出具的鉴定证书认为,液压油与水泥砂浆材质的内衬接触后会渗入,现有工艺及条件无法彻底清洗干净,因此只能作为废品处置。被告航运公司认为,可以对货物受污染部分进行物理切割或修补。本院认为,涉案货物系国外客户定制产品,一旦进行物理切割或修补,切割或修补后的产品能否被再利用成为疑问,且如此操作将产生额外费用,故该种物理修复方案缺乏可操作性及经济性,对货方也过于苛刻。国际海事组织发起制定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调整的“燃油”包括维持船舶所有机器正常运转所需润滑油在内的一切烃类矿物油,因此,涉案液压油泄漏事故对水体环境构成污染是显而易见的,更不用说混入饮用水,即使是微量的此类物质也将对人类健康产生实质或潜在的有害影响。原告提供的检验证书关于内衬污染货物已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结论有产品质量标准及水质标准为依据,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故合议庭认为,污损水管不能用于输送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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