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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一起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时间:2020年08月27日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审结的“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被2020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这是上海海事法院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第18起案例。

案件中,原告通过投标与被告大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三年,合同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合同临近到期,原告向两被告申请续期遭拒,并被要求立即停止紫菜养殖行为,拆除全部人工设施设备等。原告遂提起诉讼称,原告等多家企业在东沙海域养殖紫菜多年,投入巨大,近几年应政府要求转为采取定期招投标方式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双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到期不予续期”的约定违背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该案为典型的涉行政协议案件,有关以行政协议方式排除法律、法规适用的效力边界问题向有争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是对于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权利的规定,属于赋权性规定,并不排除政府机关与海域使用权人对于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续期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据此,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该起案件明确了如下裁判规则: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但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以行政协议方式约定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上述裁判规则也与判决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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