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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货代企业支付结算约定不明,对目的港费用缺乏合理管控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我院在审理你公司与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出口企业在经营货物出口业务时,与货运代理企业就费用的支付结算约定不明,货物在目的港发生迟延提取等滞期情况时,对目的港费用缺乏合理管控。为防止和避免纠纷,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障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选择货代企业等出口物流合作伙伴时,除价格因素外,还应全面考察对方的专业能力、业务经验和诚实信用等状况,尽量多接触、多比较、多谈判后再作出决定,避免陷入“低价陷阱”;

二、与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全面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对物流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详加审查后对不合理内容进行修改,尤其是对费用的支付结算,应明确约定其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防止货代企业单方面变更付费期限,提前以未收到费用为由“卡单”“卡货”造成损失;

三、加强与目的港物流合作伙伴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目的港货物滞期应急机制,切实了解目的港费用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要求合作伙伴及时获取并保存目的港费用的收费依据、支付凭证,对不合理或畸高费用提出必要抗辩或质疑,保留沟通的通讯记录。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我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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