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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疏于船舶监管,未购买船舶保险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2年08月24日

我院在审理及执行南京**海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你公司与**共有的“*”轮在完成过驳装载作业后开航离泊过程中,因驾驶不当、疏于瞭望而碰擦“海力*”轮,致使“海力*”轮重油舱船壳开裂、燃油泄漏污染环境。你公司作为船舶共有人,存在疏于对船舶的监管、未购买船舶保险等问题,不利于航行安全、不利于环境保护,同时也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为了提高你司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航运纠纷的发生,特向你公司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建立覆盖全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所有船员的安全教育平台,定期开展航运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步转发水上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要求,由经验丰富的船员传授安全驾驶、应急避碰的技能,利用反面案例进行安全警示教育。牢固树立企业及船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对法律责任的认知。
    二、督促船舶实际所有人购买船舶保险。涉案的《船舶经营委托协议》约定了**“必须参加船舶保险”,但你公司并未督促其购买船舶保险。建议你公司对协议进行修订,在协议中明确不按规定购买船舶保险的责任,协议签订后监督船舶实际所有人购买船舶保险,并建立专档定期检查。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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