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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操作不规范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司、被告福建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多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发现你司在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假门点的情况,即运单中记载的服务条款名为到门运输且记载了收货门点地址,但该运单实为到港运输,收货门点地址为虚假。运输服务条款为到港运输或到门运输决定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因此此类运单假门点情况极易引发讼争,而且客观上也产生了多起诉讼。你司作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企业,在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操作方面,有着更大的责任。现特向你公司发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运单相关工作制度,突出强调运单记载的真实性、准确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运单记载内容要保证真实性,更不能人为编造。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后,应尽快向一线业务人员进行传达和培训,严禁假门点情况的产生。

二、梳理正在进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筛查存在假门点情况的业务,做好与客户的沟通释明工作,留存假门点的相关证据,明确你司运输责任期间,避免纠纷的产生。

三、进行全员法律培训,让员工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建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出现类似假门点等明显不规范的行为。

以上建议希望你公司认真考虑,并将研究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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