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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保险人审核有失谨慎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我院在你司与被告**国际邮轮公司、被告**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根据你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案投保人为**国际邮轮有限公司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共有四个主体,除**公司外,还包括另外三个主体,但此三个主体均未签署其同意委托**公司代为投保、及同意作为被保险人与你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声明。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被赋予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提起保险索赔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但前述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均须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缔结有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如果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未同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不能认定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也因而无权向该“被保险人”索要保险费。

该案审理中反映出你司在核保和出具保单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的审核有失谨慎,存在未审查被保险人的订约意向就简单按照投保人提供信息出具保单的情形。建议你司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在接受投保时,对投保人与投保单所载的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加以重点关注,明确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授权投保人代为投保的说明,在得到该授权说明后方可在保险单中将该被保险人记载为被保险人,以避免后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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