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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勘、定损、公估过程不规范的司法建议的回复

时间:2021年08月05日

就贵院审理的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下称:我司)与被告**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贵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2021年7月12日我司收到了贵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我司已仔细阅读该司法建议书并了解到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案涉海运集装箱货物货损的查勘、定损、公估过程中存在不全面、不完整、未能详细反映涉案货损的形成区段、所致原因等具体事宜。对于贵院的司法建议,我司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理赔部门专门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1、针对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发生的货运险保险事故,如果需要公估人协助查勘定损,我司将选用业务能力强、工作细致认真的公估公司;同时,我司的理赔人员将全程跟踪公估的查勘定损工作,对公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2、在查勘定损前及时要求相关利益方(比如被保险人、承运人等)共同进行联合查勘定损,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3、在具体的查勘定损过程中,我司将要求公估充分运用移动设备,利用视频、照片等各类载体全面、客观、完整反映相应货损情况。公估应当对现场查勘、定损情况作出详细的记录,最终制作的公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的反应集装箱及货物的受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勘的时间、参加的人员、集装箱及货物的相关信息、货物的具体状况、货物损失的程度和金额等,以便判断和确定货损发生的时间、运输区段、损失金额等。对于查勘、定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视频、照片等需要及时固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处进行公正),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今后类似诉讼中不必要的风险及不利后果。

4、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客户、法院的反馈情况,对公估的查勘、定损工作进行事后考核和评价,对于因自身工作不足导致相关事实无法得到核实、事故原因以及损失程度不能确定的公估公司,给与警告,如仍不能改正的将解除与该类公估公司的合作关系。

“司法需要温度”,司法建议有“谏”有“纳”,最终形成良性互动,更好地传递法律的温度。再次真诚的感谢贵司对我司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司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完善现有工作方式,改正不足,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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