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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勘、定损、公估过程不规范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我院审理的你中心与被告**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虽双方当事人经庭外和解解决了涉案纠纷,但经查你中心承保的涉案集装箱货物(鱼粉)由被告承运进口发现货损,在接到被保险人保险报案后的查勘、定损、公估过程中未全面、完整、详细反映涉案货损的形成区段、所致原因等具体事宜。为此,我院特建议你中心在今后的类似业务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降低相应诉讼风险及避免不利后果。

一、海运集装箱货物货损的查勘、定损、公估应全面、客观反映相关集装箱信息、货物内容、时间节点、人员情况等各类所涉具体事项,并完整记录整个查勘、定损、公估的详细过程,以便确定货损的形成区段、所致原因、程度金额等事宜;

二、海运集装箱货物货损后,在查勘、定损、公估过程中应及时充分运用相应移动设备,利用视频、照片等各类载体全面、客观、完整反映相应货损情况,特别是作为装载货物工具集装箱的具体信息及实际情况,并固定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诉讼中不必要的风险及不利后果。

以上建议希望你中心认真考虑,并将研究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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