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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近日,我院在审理你司与被告大连**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大连**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发现你司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过程中对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导致你司在履行合同义务后未能如约收回货款而引发诉讼纠纷。为更好地防范对外贸易中的交易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特向你司发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以防范交易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主体信息不对称,时常会面临因不了解国外买方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误判,导致货物出运后产生纠纷而遭受交易损失的情形。实践中,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口货物前向国外卖方按一定比例预收贸易定金,或者在付款方式上尽量选择信用证结汇方式,以第三方银行信用作为货款担保,并且注意分析与信用证软条款相结合的拒付货款无单放货风险,以此防范无法收回货款的交易风险。
    二、正本提单提货方式以控制货物流转
    FOB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容易遭遇货款两空的情形,使用FOB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应该当清楚提单的性质和风险,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防范出现货款两空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FOB贸易条件下的出口商多数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托运人,实际托运人可以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通过控制正本提单的流转从而控制货物的动向,防止出现收货人提取货物后拒不支付货款的情形。优先使用船公司提单、谨慎填写提单收货人栏、尽量不采用电放提单等,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安全性更高。
    对此,可进一步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和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系统性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希望你司能认真考虑以上建议,并将研究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收件后函告我院。

 

二〇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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