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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核提单,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的司法建议的回复

时间:2021年01月22日

上海海事法院:

贵院司法建议书已收悉,对贵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业精湛法律适用甚为感佩,经二审维持的贵院一审判决以及本次的司法指导建议对我公司业务具有现实的指引意义。我公司组织骨干业务、单证人员对贵院司法建议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现回复如下:

一、对提单的认知问题

长久以来,我公司欠缺对提单全面的认知,业务过程中主要着眼于提单的货权功能,对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这一点认识不充分,本源问题在于没有区分及理解FOB术语下贸易合同关系与服务于贸易合同的运输合同关系是两层法律关系。故此在FOB术语下运输环节确认提单信息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对收发货人、目的港、毛净体等具体事项的核对,不考虑自身运费支付的风险、忽略了运费支付方式的审核。本案件给我公司教训深刻,后续类似业务中除按贵院建议严格审单外,还将通过以下措施改善:确认买方已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与承运人或货单额明确为0元。后续我公司将召集单证人员培训,改善业务操作流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外贸风险防范意识问题

外贸风险防范是我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点。我公司2019年外贸业务出口额5.4亿美元,出口产品95%为纺织品,出口市场中欧洲占比45%、美国占比20%,欧美客户多为最终买家。当前,纺织品市场现已形成了买方市场的局面,供应商可替代性强,市场竞争已白热化。供应商之间竞争不仅仅是产品、服务和价格的竞争,还包括账期长短的问题。我公司在考虑贵院建议后将按以下方式防范风险:

(1)加强对客户的评估,筛选客户进而减少风险。

(2)在投保贸易保险的基础上筹划客户的账期及应收账款额度。尽管贸易险不能完全覆盖风险但仍不失为当前环境下有效的降低风险的措施,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给予客户的保险额度是我公司评估客户业务风险的重要参考指标。

(3)区分具体业务情况,在高价值、高风险业务中强化对货物的控制权,货款未收回情况下不轻易发货。

(4)防范货款之外额外风险的二次伤害。继续沿用FOB结算方式。我公司FOB术语下的业务中,客户可以通过常年合作的船公司或者货代进行全球物流调配,在产品具备交付条件后,客户自行联系货代定好船期和仓位,通知我公司送货到指定仓库,后续货代会全程为客户安排后续运输、目的港清关、配送事宜。这种方式可能削弱了我司对货物的控制权,但同时也减少了我司的额外风险,特别今年疫情情况下,近几个月来,船公司舱位严重不足,海运费暴涨,如果不是采用传统FOB结算方式,我公司将损失惨重。

三、法律风险的管理防控

我司有独立的风险管控部门,但主要侧重于业务风险,法律风险的管理还不够专业。我公司已意识到业务的流程化及合规化对业务效果以及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后续,我公司将根据贵院的建议,从业务的顺序、内容、方法和标准入手,逐渐形成流程管理及合规管理,不断加强对业务负责人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培训,多途径多渠道更全面谨慎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院的指导建议!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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