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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核提单,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1年01月15日

日前,我院对原告宁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四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虽我院认为原告在前述运输合同纠纷中无权要求你司承担责任,依法驳回了原告针对你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发现你司在证据保全和律师委派方面已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管理工作机制,为你司减轻诉累、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你司作为实际托运人对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赋予权利的认知尚不清晰,提单确认及流转的具体操作不尽规范,使你司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风险。案件反映出以下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欠缺提单等运输单证在运输环节的法律认知,在提单信息的确认过程中,对提单记载运费支付方式“运费预付”未提异议。FOB贸易有传统FOB贸易(卖方仅承担出口报关以及将货物运至起运港、船边货交承运人,而买方承担运输责任),同时也有“附加服务型”FOB贸易(贸易合同以FOB价格结算,但卖方负责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以及负责保险),在“附加服务型”的FOB贸易情形下,提单运费支付方式通常均会记载为“运费预付”,因此不能以承运人知悉贸易方式为FOB为由,对提单记载的对己不利事项未提异议。

二、因投保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而减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导致贸易项下的货款未收回就向承运人发出电放指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外贸欺诈时有发生,加强对货物的控制权凸显重要。

三、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救济渠道和方法较为单一。纠纷发生后方对案件引起重视,聘请专业律师提出专业意见,但疏于经营管理中业务流程的合规化,从而在面对境外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时无法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权益。

当前,疫情防控已处于常态化,为更好的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的发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向你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提单记载事项的审核。

根据法律规定,提单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提单记载事项系运输合同相关内容的初步证明。涉案提单记载运费预付,系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费在“装船出运前支付”,如果你司未有运费支付义务,应在承运人向你司进行提单信息确认时明确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表明海运费将由国外买方支付,提单应记载为“运费到付”。你司应对外贸业务中“货交承运人”环节进行整体梳理,着重对提单记载事项和你司对外签章的文件进行筛查,查漏补缺、规范明晰,明确所填内容的法律意义。

二、提高外贸风险防范意识,健全经营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对货物的控制权,在货款未收回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发出电放指示或交付正本提单。一旦承运人未按照指示放货或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你司可就相应的货款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从而多途径多渠道更全面谨慎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三、在现有法律管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由治“已病”扩展为防治“未病”,定期进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法治体检”。

聘任专业法律工作人员编纂经营工作指南,对企业员工和负责人进行法律培训,依法依规防控风险;成立专业的风险管控部门,认真研究个案,将教训梳理成经验,加强对纠纷的风险管控;系统性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与外贸运输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法律规则内化为公司企业管理内容的重要准则。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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