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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苏某保险公司等诉香港某船务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基本案情】

澳大利亚萨某公司在中国境内采购一批宠物用品后,先后通过A轮、B轮从中国福州港海运至澳大利亚悉尼港。上海某货代公司和某运输公司分别就全程运输出具无船承运人提单和海运单,两份单证均记载收货人为澳大利亚萨某公司。实际运输货物的A轮、B轮船舶所有人分别为香港某船务公司、新加坡某轮船公司。货物运抵悉尼港后,经检验发现因集装箱破损导致货物进水受损。货物保险人澳大利亚苏某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澳大利亚萨某公司赔付部分货损后,取得代为求偿权,与澳大利亚萨某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出具无船承运人提单的上海某货代公司、A轮船舶所有人香港某船务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上海某货代公司业已注销,其股东香港某货运公司承诺承担未清偿债务,法院依两原告申请变更该股东为被告,并追加出具海运单的某运输公司、B轮船舶所有人新加坡某轮船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内地、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且部分被告存在送达障碍。立足上述情况,法院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探索“诉讼调解+临时仲裁”分层递进、协同解纷新模式,实现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

一是精准排除程序障碍,依法变更、追加被告,厘清事实脉络,为后续事实查明、责任认定和调解工作奠定扎实基础。二是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先行调解兑现合法权益。对责任相对清晰的某运输公司,法院追加其作为被告后迅速组织调解,促成两原告与其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高效兑现原告的部分权益,降低各方解纷成本。三是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创新引临时仲裁,实现纠纷终局化解。针对两原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剩余争议,法院全面梳理案件程序障碍与实体争议后,向各方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并敏锐识别两原告与香港某船务公司均符合在我国境内申请临时仲裁的条件,积极引导并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力促上述主体将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各方在临时仲裁程序中高效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嗣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全部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至此,这起涉及多方境外主体、原本可能因送达障碍而耗时漫长的复杂纠纷,仅历时数月即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创新多元解纷机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实践。面对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举证困难、涉港涉外送达障碍等多重程序与实体困境,法院并未囿于传统诉讼思维,而是主动研判,精准施策:对于责任相对清晰的主体先行组织调解,即时兑现原告部分权益;对争议较大、事实尚需查明的剩余纠纷,法院在全面研判的基础上,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继续诉讼面临的举证难度、时间成本及诉讼风险,敏锐识别并引导涉外涉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临时仲裁。法院从证据审查、程序推进、风险释明到路径引导,全面把控、层层推进,创造性运用“诉讼调解+临时仲裁”协同解纷模式,实现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有序衔接,最终促成各方在临时仲裁程序中高效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这一解纷模式,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又有效降低了跨境解纷成本,破解了涉外送达周期长、事实查明难度大等难题,为一揽子化解多方涉外、法律关系复杂的海事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同时,案件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开放包容立场,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展现了海事司法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创新活力与国际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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