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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私人物品运输货损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提要〗

在国际海运中跨境私人物品损失通常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法官应秉持公正与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合理确定物品损失的评估地点和方法,综合考虑涉案物品对原告的特殊意义、物品重置的价格、中外评估报告中的异同以及原、被告在事故后自行和解等情况对涉案私人物品损失进行酌定。

 

〖案情〗

原告:朱玺(CHU GARY HSI)

被告:联合国际有限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N.A.,INC.)

2017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将涉案家具等私人物品从上海运往美国,7月,双方签署了涉案运输相关的《接受函》,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北京海龙上海分公司对涉案家具进行了包装、接收和出运,涉案共计95件物品,运输方式为包含海运的多式联运。8月14日,存放涉案物品的厂区发生火灾,造成包含涉案家具等全部物品在内的仓库存放货物烧毁。8月31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沪青公消火认字(2017)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遗留火种、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起火建筑内上海新海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必比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豪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电线路、上海禹纳实业有限公司明线及埋地电缆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建筑总配电柜向外延伸的隐蔽工程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9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沪青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为上海禹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罚款5万元的处罚,理由是在2017年8月14日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疏散楼梯间内堆放可燃物品,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单位消防管网内没有水,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火灾发生后第二天(即2017年8月15日),被告通过邮件告知原告涉案所有物品遭遇火灾,发生全损。同年8-9月,北京海龙上海分公司与原告曾前往仓库现场查看。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相关方就火灾事故后保险理赔、家具鉴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沟通,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期间,被告提供了Douglas Tomsky,ASA评估报告并最后提出147584美元的和解方案。原告提交了Winston Art Group评估报告,称所评估的其中16件家具估值为116900美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上海市收藏协会副会长陈克涛先生对涉案21件家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39000元。

原告称,原告所有的家具在案外人的仓库遭受火灾并全损,被告作为涉案多式联运经营人,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家具损失人民币2664371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货物因火灾遭受全损,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没有过错。且涉案货物的价值经过法院两次专业委托评估都未得出具体价值,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约定了赔偿限额为90234美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受损的金额。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被告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05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货损发生地所在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涉案货物的灭失发生在海运区段实施前的陆路运输区段(上海),因此有关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被告未能证明涉案物品的灭失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应对涉案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关火灾原因的结论亦未肯定涉案物品的灭失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火灾厂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受损金额的确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家具等共计95件物品全部烧毁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上述受损物品的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主要表现为:其一,通过照片是否能对涉案物品尤其是几件高价值的家具进行价值评估;其二,涉案应采用何地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即采用中国本地评估价值还是美国当地的评估价值。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效力和评估报告进行衡量:第一,通过照片对涉案物品作出的价值评估报告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可综合参考适用。由于涉案家具已经灭失,无法实现对实物的评估,因此只能依据照片对涉案家具做出评估。涉案三份评估报告中大部分家具的评估价值比较接近,对几件黄花梨家具的木质认定基本一致且评估价值均较高,虽然金额差距较大,但主要是因为评估相关参考价格的时间和地点等不同因素造成的,因此可以综合考量三份评估报告的结论加以适用。第二,涉案应采用中国本地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根据《海商法》第105条及《合同法》第312条,涉案物品的灭失的损失价格应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陆路运输的目的地为中国港口,因此涉案物品的评估依据应以中国市场为准。由于涉案情况极为特殊,涉案物品已经烧毁灭失,原告存在损失是不争的事实,如以原告的损失金额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仅以照片评估涉案物品的价值,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且涉案部分家具市场价值弹性本身较大,因此,综合考虑涉案物品对原告的特殊意义、物品重置的价格、中外评估报告中的异同以及原、被告在事故后自行和解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涉案所有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580000元。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联合国际有限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N.A.,INC.)向原告朱玺(CHU GARY HSI)赔偿人民币1580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联合国际有限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N.A.,INC.)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评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听取辩论双方意见、充分考量双方证据效力的基础上居中裁判,但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证据证明力较弱,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准确得知事实经过和损失金额,此时需要法官依法综合考虑个案中的特殊情况对事实问题进行自由裁量,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慎裁判。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律适用存疑时,法官具有根据法律原则、规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自主选择法律适用、判断事实的权力,其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范自由裁量权意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需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裁量,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判。可见,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定分止争、平衡利益、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符合立法精神并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超出了合理限度便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

对此,最高法院《规范自由裁量权意见》中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具体而言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授予法官在具体情况下进行裁量或在法定情况及幅度内进行选择的权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法官具有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的权力。二是法律无明确授权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阐释、对事实进行裁量认定,比如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金额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酌定。

在海事审判中,海事海商案件大多因主体或事实涉外而具备特殊性,在涉外法律适用及域外证据查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并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包含对合同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在此情况下如何把好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合理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争议金额进行酌定,成为涉外海事审判案件中的审理关键。

 

依法合理确定涉案物品的价值

涉案物品已经被烧毁,原、被告对涉案物品价值以及评估价值争议较大,特别是在应当采取中国还是美国即何地的标准来评估涉案物品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在证据缺乏情况下如何裁定涉案物品价值成为案件的审理核心所在。一方面,原告认为对涉案物品应当采用中国本地的价值进行评估,被告则认为应当按照美国当地价格进行评估,因为美国的市场价格较于中国本土价格要低很多。对此,法官从本案案情出发,被告虽为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但涉案物品的灭失发生在中国的陆路运输阶段。因此,法官依据《海商法》第105条及《合同法》第312条,明确涉案物品灭失的损失价格应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物品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陆路运输的目的地为中国港口,涉案物品的评估依据应以中国市场为准。

另一方面,关于通过照片评估而来的涉案物品价值如何认定。为证明涉私人案物品价值,原告出具了上海市收藏协会副会长陈克涛先生的评估报告,并且原、被告在美国也分别委托相关公司进行评估,出具了Winston Art Group评估报告和Douglas Tomsky,ASA评估报告,三份评估报告中大部分家具的评估价值比较接近,对几件黄花梨家具的木质认定基本一致且评估价值均较高,但金额差距较大,主要是因为评估相关参考价格的时间和地点等不同因素造成的,法院认为依据照片对涉案家具做出评估虽为无奈之举,但相对而言也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故综合考虑涉案物品对原告的特殊意义、物品重置价格、中外评估报告中的异同以及原、被告在事故后自行和解等情况对涉案私人物品损失进行酌定。

 

、跨境私人物品货损难定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大批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特别是上海常驻大批外籍人士,成为真正的国际大都市。因跨境运输私人物品而引发的国际物流纠纷逐渐增多,此类纠纷多为包含海上货物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并且情况复杂。本起跨境私人物品运输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均为外籍当事人,原告为美籍华人,被告为美国公司,原告诉至上海海事法院主张涉案物品损失。由于涉案近百件物品存放于仓库时因火灾而全部烧毁,物品的实际损失事实上已无法查明,原、被告各自举证并对物品损失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对其中几件名贵的黄花梨古董家具的评估价值存在不同意见。由于原告所丢失的私人物品系古董家具,在市面上无同类重置价格可询,原、被告所委托的鉴定公司仅依照物品照片进行鉴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涉案货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做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判,考验着主审法官的办案经验与智慧。

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自主采信证据效力、确定案件事实的权力,而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官应当在严格司法规范下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确保公正司法落到实处。在处理双方当事人主体涉外案件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尤其应当注意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充分论证双方当事人证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争议较大且缺乏证据佐证的焦点问题上,需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以及个案中当事人特殊情况,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好协调好各方利益,使得涉外案件主体能够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法院的秉公断案下双方当事人能够化解纠纷、服判息诉,在涉外海事司法审判中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认同性,彰显中国法院涉外案件审判服务的高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秉持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主审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中,综合考虑全案案情认定证据效力并结合私人物品对于个人的特殊意义进行依法裁判。通常而言,在原告无法证明物品损失价值而陷入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但本案中,法官认为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如实陈述,能够判定系由被告过错导致原告物品损失,被告将涉案物品委托资质不合格的仓库进行存储,导致涉案物品最终因火灾而全部烧毁,原告对物品损失没有过错。虽然原告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涉案物品价值,但本案区别于一般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等情形,不能一刀切的简单驳回原告诉请,而是应当基于原告权益遭受损害的事实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让权益受损的一方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赔偿。

在跨境海运私人物品纠纷中,私人物品对货主通常具有重要意义,私人物品的损毁、丢失将会给货主情感上造成一定伤害,这部分损失不是金钱可以弥补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对此情节予以考量。本案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情绪较为激动,认为主张的赔偿金额根本不高,法官从认可私人物品对原告情感价值的角度出发,在酌定物品价值时综合考虑私人物品对货主的特殊意义确定赔偿总数。该案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后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调解金额与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相去无几。

 

撰写:谢振衔   唐慧之

〖裁判文书〗

(2019)沪7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

(2021)沪民终184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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