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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与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召开“自贸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与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研讨会。来自主管机关、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与会人员围绕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研讨,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赵国宝   自贸区对外联络局副局长

自贸区不仅是经济改革也是法治建设的试验区。海事审判对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建设和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结合自贸区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海事法院今后的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跳出当前视角看问题,需要意识到政府和企业的角度的偏差,例如审批制度改革既要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研究,也要看企业对审批制度改革的获得感,政府服务只是企业产业链条的一环,后续改革配套也需要跟上,连点成线需要继续探索。二是国际化的体现问题,宣传渠道、宣传内容都要跟国际思维接轨,缩小政策解释的差异,贴合境外主体的需求。三是新技术的应用并不是简单的技术性探索,更多的要从企业端口来看,整合、简化和优化环节和流程,把提高企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获得感作为推进的工作。四是海事司法在自贸区服务保障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首创性、引领性的案例,可以一同扩大宣传,让更多的主体了解。

 

宋鹏霖    市发改委综合改革处副处长

自贸新片区的建设是在原有自贸区建设基础上的进一步探索,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侧重于投资贸易的便利化,开展国际前沿产业发展,布局开放政策。在法律服务环境中,要建设航运领域内与国际化营商环境对接的法治环境,当前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集中于探索仲裁机构的开放问题、研究法律选择适用问题、纠纷解决机构等纠纷解决具体载体的完善问题等。海事司法是诸多研究力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有必要结合审判实践、发掘突出问题,加以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井艳   市交通委航运处副处长

自贸区的发展创新做出了一系列的航运创新制度安排,比如沿海捎带业务开展、船舶登记制度完善等,这些都需要海事司法给予配套的保障。建议是要做好海事法院的制度安排和未来发展规划,不仅服务于自贸区更要服务于自由贸易战略,从服务国家战略、应对贸易战等问题的更高层面着眼谋划。目前上海地区周边港口的开发也需要海事司法逐渐适应,如何顺利实现未来的发展与周边区域的合作和融合有待深入思考。关于自贸区法庭的建设,建议设立国际对标目标,创新运作模式,克服制度瓶颈,在此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在沪国际组织的资源,提高参与度,扩大影响力。

 

马红奇   浦东新区商务委航运处处长

航运中心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和软环境两大方面,目前上海在许多方面都需要补齐短板,特别是纠纷解决中心。要形成纠纷解决中心,需要打造体系性的规则、较高的效率、广泛认可的公正性以及科技信息等关键要素共同支撑软环境的建设。原则性思路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际化背景下思考,打造国际化品牌,二是紧紧围绕“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按照要求做好配套工作。建议海事法院下一步的审判工作应更加注意引入国际通行规则,逐步减少规则冲突;在海商法的修改中对自贸区的政策改革留有机会和空间;搭建海事案件的公开案例库,体现审判观点的一贯性,提供稳定的预判;提高纠纷解决活动的开放程度,增进境外主体的了解和信任。

 

徐灵   临港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临港区域的发展和建设与自贸区发展紧密相关,海事法院在临港地区设立了自贸区派出法庭,提供了海事纠纷就地就近解决的便利途径,对区域内的经济和航运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今后,希望海事法院以自贸区法庭为载体,继续紧跟自贸区发展改革的步伐和需求,为临港地区的航运产业发展提供助力。

 

周如一   上海海关法规处副处长

上海海关与上海海事法院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一系列的沟通合作机制。近年来,上海海关在自贸区的监管工作中开展了一些改革和尝试,在航运领域,对船舶检疫、登临检查、对接单一窗口、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等措施,收到良好成效。今后还会从打造智慧航运、促进集疏运发展、完善船舶船员服务等角度继续深化。在此过程中,改革发展的多变性和法治工作的稳定性需要海事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纠纷,为改革措施的研讨和海关法修改等课题研究提供支持、反馈意见,同时继续保持良性畅通的互动机制,更进一步做好海关的监管工作。

 

於世成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主任

从营商环境角度来讲,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支持仲裁,促进仲裁的司法审查形成统一机制。建议海事法院对海事仲裁提供充分的支持,给予仲裁活动足够的空间,可以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成功实践,给仲裁更友好的环境。从大的格局来看,在上海和整个国家的营商环境建设中,海事审判的实践处于较好的水平,可以带动全国的司法实践,促进整个环境的优化。此外,海事法院要跳出海事法院看海事审判工作,扩大眼界,放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高度,从更广泛、更宏观的视角发现海事审判的短板、针对薄弱环节提高海事审判的质量,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张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

关于自贸区发展背景下法院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建议海事法院予以充分了解和积极应对。一是新贸易形势的出现,进口贸易量大幅增加,贸易规则也在发生变化,海事法院的工作需要注意进口增加带来的规则变化。二是新的航海技术规则出现,例如国际上关于船舶压载水排放规则的变化,规则落实环节难免出现新的纠纷,有待法院积极应对。三是新技术在航运领域的融入,例如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沟通的形式,在提单的签发流转流程已经有所变化,需要积极跟进技术发展步伐。四是新的服务开始出现,航运衍生品的推陈出新,市场繁荣难免带来新的纠纷,有待司法加以解决。五是适应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需求,法治环境是最基本的保证。概括起来,我感到海事法院的工作需要注意十二个字“透明度、平民化、讲效率、定规则”。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

自贸新片区的设定目标是打造一个特殊经济功能区域,当前海事法院应当未雨绸缪,对自贸区新片区设立的功能目标和后续方案开展前瞻性的研究,提前考虑涉及的船舶租赁、航运金融等领域在与自贸区政策的融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海事法院有必要明确在商事法院结构中的定位,以上海来说,从宏观概念的商事司法领域考虑海事法院在多家专门法院中的功能定位,海商法的发展和应用应当在更广范围的商事司法领域起到引领作用。

 

王国华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

关于自贸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建议海事法院可以考虑采取三项措施。一是深化区域司法合作,扩大服务辐射范围,与相关法院形成合力,探索长三角区域内法官、庭审资源等审判要素资源的跨区流动,实现质量同质化,审判统一化。二是结合信息技术加强智慧海事法院平台建设,从用户需求出发解决区域间法院互联互通,借助微博微信等平台,提供简洁便利的诉讼服务;内部加强服务整合,打造一站式服务窗口,整合立案诉讼保全执行等业务;构建长三角区域海事司法电子数据储存的区块链平台,有利于数据联通、信息共享,更加快捷高效审理案件。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特邀调解,建立专家库、特邀咨询员库,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法规案例研究,分析诉讼航运案件分析,识别防范风险,评估法律问题,打通法院与相关机构进行课题研究的通道,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院长

海事司法要更好地服务更加开放的营商环境,一是要确定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的定位,目标应当是服务于更加开放的环境,推动国内更深层次的发展。二是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是稳定司法预期,形成稳定司法预期的核心是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司法和立法层面,例如司法对仲裁的充分支持。三是对标国际化、法治化需求,重点关注公法领域其他国家和地区间正在拟定的各种自由贸易区方案,以及私法领域的商事领域国际公约、条约等内容,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四是建议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提高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性,扩展司法活动的开放性。

 

曲涛   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海事司法就上海自贸区创新发展中的功能定位而言,核心的职能是服务保障,海事法院固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但工作创新可以体现在诉讼的程序和体制机制等方面。例如概括性授权、远程视频认证等手段是对程序的创新,设立自贸区法庭也是体制机制的创新举措。创新也是海事审判的基因,上海海事法院的独特区位优势和整体的过硬素质,提供了开展创新的良好基础,自海事法院设立以来,已经做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尝试,今后还可以继续在制度和机制上发现新的空间,进而上升到法律修改的层面,从而促进整个海事司法规则体系的完善。

 

李林海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秘书长

立足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需求,针对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两方面建议:国际物流业的角度来看,营商环境主要受到垄断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影响,需要重视它们对业内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带来的作用。新技术和新业态对航运行业带来的影响也需要予以充分注意,目前个人贸易中的私人行为,海外和国内人员的迁移活动非常频繁,随之带来生活用品的流转,虽然占比较小但矛盾突出;同时跨境电商作为新兴业态,在贸易过程中因数量价格等因素变化带来许多争议,有待采取必要手段予以规范和保护。建议海事法院在这些问题出现的背景下,提供必要的司法服务保障支持。

 

江永青   上海市航运保险协会调研部主任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自成立以来得到上海海事法院的充分关注和支持,此前曾在开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险等新的保险产品方面得到海事法院的协助,日常也保持着较为密切的业务交流。面临当前自贸区的发展和航运中心的建设需求,希望海事法院继续对航运保险行业予以足够的关心和支持。航运保险是航运业内国际化特色最为突出的一个领域,国际规则和外国法的选择适用较为广泛,国内的司法机构对这些规则和英美法系的判例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伦敦和新加坡等地的海事纠纷解决实践具有先天的语言优势,希望海事法院今后能够创造机会输送法官赴外学习,增进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同时,海事法院也要考虑增进对外的推介,把优秀的成果和司法观点扩散出去,跟进英文资料的翻译和发布,增进境外业内主体对我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能力的了解。

 

戴婧文   中国船东协会

对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船东协会代表业内主体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积极行使对新类型海事纠纷的管辖权,提供司法救济,提升航运中心软实力。二是加强主要航运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研究,提升裁判权威性。三是提升自媒体平台的宣传作用,为行业主体提供参考。船东企业目前面临目的港无人提货,危险品瞒报,集装箱超期适用等纠纷较为高发,诉讼中程序复杂、取证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建议法院采取措施简化诉讼材料要求、优化提交途径、便利缴费方式,解决送达耗时长问题;加强对国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承认执行的研究,简化承认执行程序;扩大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的应用,扩展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控途径;建立海事案件的查询和发布平台,有利于企业查询和预判诉讼结果,加强大数据运用,增进与其他机构的沟通交流,使航运企业有稳定预期。

(以上发言经会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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