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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金融发展与海事司法保障”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8年09月13日

 

2018年9月10日,上海海事法院召开“航运金融发展与海事司法保障”研讨会。来自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以及各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三十余位代表参加。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彤出席并讲话。研讨会由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晨主持。

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彤在讲话中指出,航运金融纠纷案件是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和审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在于听取航运金融保险租赁业界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不断提升海事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的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他认为,世界主要航运中心的发展都呈现出航运、金融互为依托的特点,上海已经走在航运金融业的前列,但相比世界领先的航运金融城市仍有不小差距。上海港口设施等硬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航运软环境尤其是与国际航运中心功能和地位相匹配的高端航运服务体系建设及航运市场环境的优化完善更应受到关注。上海市委出台的《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对加快“五个中心”建设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时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目标,切实提升上海核心竞争力,上海市政府也制定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对全面提升航运融资与保险等航运金融服务能级作出规划部署。上海要建设成为资源配置型的国际航运中心,不仅需要航运产业的转型升级,更需要航运金融服务的能级提升。今年,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其中“上海服务”,特别是高端服务领域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对从事航运金融服务的企业和提供海事司法服务的法院而言,都需要对标国际一流、提升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就海事司法如何服务保障航运金融发展,汪彤院长提出三点想法:一是充分履行海事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航运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上海海事法院将加强新类型航运金融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加强对航运金融创新产品法律适用的研究,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法律效力,依法审理好涉航运再保险、离岸保险、船东互保、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类型纠纷,提升航运金融企业发展信心,促进航运金融市场繁荣稳定。二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纠纷,着力增强航运金融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上海海事法院将加强对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航运金融案件的审理,总结航运保险制度改革和航运金融产品创新所引发的新类型纠纷的审理规范,以公正透明的司法裁判给予市场主体明确稳定的司法预期。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缺失、监管漏洞、市场风险、失范失信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市场主体加强风险管控,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航运金融市场秩序。三是加强机制建设和平台搭建,不断提升航运金融审判工作水平。上海海事法院将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建立航运金融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积极应对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航运金融纠纷发生规律,为实务难题寻求解决对策。继续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机构的合作,搭建互动平台,及时听取各方意见,建立完善信息互通、风险研判及纠纷应对的长效协作机制,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业界司法需求。

会上,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孙荣华、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秘书长徐峰以及部分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代表分别作了主题发言。与会人员围绕航运金融市场规范发展、航运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以及规范统一法律实务问题等进行了热烈深入的研讨,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本次研讨会还对上海海事法院推出的中英文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通报了上海海事法院近年来航运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和创新举措。他介绍,为进一步提高航运金融类案件的审判质效,上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成立了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专门审理该类案件。2015-2017年审结航运金融案件近360件,金额高达36.74亿元。同时,上海海事法院积极参加社会治理,为航运金融制度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如与上海保监局签署《关于共同促进航运保险发展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与上海航运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研究推出全国首份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和海事保全保证函推荐文本,有效拓宽诉讼保全担保渠道,降低申请人诉讼成本,得到广泛采用;在全国首次发布十大航运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总结涉诉纠纷类型,提示风险和规范交易;推出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机制,避免境外企业重复办理授权公证,提高审判效率。本次研讨会推出的中英文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合同附件或合同条款的形式对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予以约定,法院在诉讼中只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可。这项新举措针对海事融资租赁纠纷特点,有效减化了法律文书送达程序,降低了合同守约方的诉讼成本,缩短了审理时间。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孙荣华就建立法院系统与融资租赁行业沟通机制作了论述。他认为,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的宗旨就是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上海作为中央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和上海自贸区成立,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迎来发展契机,也面临不少法律问题。协会通过了解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看法和尺度,有效帮助本市融资租赁企业规范交易流程;协会向法院反映融资租赁行业在实务中的交易习惯和方式,有利于法院深入了解融资租赁行业并更准确的予以规制。研讨会形式建立起了法院系统与融资租赁行业之间的沟通机制,对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模式、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控制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响应和贯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良好举措。协会将会积极配合法院就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效力和应用征求企业意见并及时反馈。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秘书长徐峰就海事法院与航运保险行业共同努力推动航运保险发展作了阐述。他认为,航运保险的发展与海商法的发展密不可分,航运保险业务也贯穿于整个航运业的链条中,已做到从船舶建造、船舶营运、船舶租赁到拆船的保险全覆盖。近几年在上海海事法院的支持下,航运保险协会在航运产品注册制推动包括海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示范性文本的颁布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为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协会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操作流程。但规范交易流程、防范法律风险需要海事法院与保险行业共同努力,通过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规范行业自身运营。为更好推动航运保险业发展,航运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拥有更多机会将实务惯例和自身建议与法院系统进行沟通,也希望拥有越来越多的平台让企业更为有利和便捷的传递行业呼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总经理吴岩就法院与航保中心对接以促进案件快速审结作了论述。他认为,目前海事海商案件中各主要保险公司都会牵涉其中,核心诉求、赔款都取决于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利益诉求的满足及其与海事法院的通力配合对于海事案件的快速审结非常有效。而大地财保应上海航运中心建设和保监局号召,于2014年建立了航保中心,法院可以与航保中心加强对接,以减少案件处理的时间成本。从航保中心角度而言,为快速结案、避免时间损失,也更倾向于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传统的行业做法已经不符合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因此对上海海事法院及时推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以解决现实送达问题予以支持。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井维峰就上海海事法院的规则和制度创新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作了阐述。他认为,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上海海事法院不仅承担了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同时还在规则和制度建设方面作出了很多创新,如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推行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和海事保全保证函的格式文本、概括性授权委托及目前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等,并走访相关单位,就保险实务中的系列问题予以交流沟通,使保险企业厘清相关法律风险,提升了效率和客户满意度,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贡献了力量。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竺叶群就合同约定诉讼地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系境外企业,且存在方便旗船舶的情况,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诉讼地一般为境外。但大多连带保证人均为境内企业,保证合同约定的诉讼地为上海。由此出现融资租赁合同与保证合同约定诉讼地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是否必须以融资租赁合同实体诉讼的境外审结作为境内受理相应保证合同案件的前提,是否可以先在境内起诉保证人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实务问题需与法院系统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王瑞生对上海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建议。他认为,出于对上海海事法院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信任,目前合同中均约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且有关案件均获得公正高效的解决,挽回了大量潜在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传统的资金担保方式流程繁琐,需在企业与法院之间来回划拨资金,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经营成本,也不利于保全措施的及时启动,建议法院接受运营规范且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方式,以减轻融资租赁企业的诉讼负担,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议加大执行力度,尤其是提高对非船舶资产的司法处置力度和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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