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两起案例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五个中心”,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也是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日,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例“某贸易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某保险公司与阳某公司执行实施案”入选。

某贸易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分别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1月,两公司签订《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某运输代理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清关等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贸易公司仓库。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批从菲律宾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等费用发生争议。2024年11月,双方就上述费用纠纷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后某运输代理公司以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及部分内容约定不明为由,否认上述仲裁协议效力。某贸易公司遂诉至上海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仲裁协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解决案涉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准据法。案涉《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内容涵盖了货物进关前后的事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请主体及对仲裁地、仲裁规则的约定符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故可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已有约定,综上,法院裁定案涉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海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本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该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条件下对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信赖预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善临时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审查标准和审查规则的有益探索,为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高质量服务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司法助力。

 

某保险公司与阳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阳某公司所有的“T08”轮承运案涉货物,某保险公司为此出具了货物运输保险单。随后货物运抵新加坡裕廊港,当日卸货时,船员错误地关闭了吊机,致使货物发生损坏。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并依法取得了赔款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随后某保险公司起诉阳某公司要求赔偿,上海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阳某公司应向某保险公司赔偿11.38万美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因阳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某保险公司向上海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查询获悉,阳某公司所有的“T05”轮即将从境外驶入、靠泊江苏扬州港码头,随即根据《长三角海事法院执行联盟战略协作备忘录》在南京海事法院协助下,于2025年6月12日在扬州港成功将该轮依法扣押。6月15日,阳某公司支付了案涉款项。考虑到“T05”轮原计划于16日到南京港装货,为了不影响船期,执行人员周日再度赶赴扬州和镇江锚地,解除了对船舶的扣押。案件于扣船72小时之内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符合航运案件规律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化建设精确定位船舶所在地,提高财产查控效能;加强航运案件执行的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联动,依法灵活实施扣押,维护航运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本案是运用“即扣即调即放”机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及时兑现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利用科技手段精准找船、依法扣船、高效放船,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债务人因扣船导致的船期延误、港口费用叠加等衍生损失。该机制的成功落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巩固了司法保障基石,以法治化手段提升了航运要素集聚的吸引力与竞争力,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规则衔接、服务效能上实现更高水平的突破。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电话:68567567 邮编:200135 沪ICP备11042462号

Copyright@2008-2009 上海海事法院 Corporation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