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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战乱是否构成不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的免责事由 | 涉外海事审判系列对话

时间:2023年06月16日

【编者按】

2023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十周年,也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十周年。

十年耕耘,播撒开放包容、共谋发展的种子;十年生长,结出合作共赢、探索创新的硕果。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涉外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坐落于“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的节点城市,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进程,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出十周年、上海自贸区设立十周年之际,上海海事法院特推出涉外海事审判系列对话,以法官与法官助理对话的方式,以案说法,以小见大,回顾保障“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探索之路,展望法治护航、融通共荣的壮阔未来。

 

   本期话题

目的港战乱是否构成不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的免责事由

·某货代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条件

·准确界定合同当事人责任和风险负担

·避免海外投资建设领域的意外风险向航运产业链不当转嫁

 

对谈人介绍

王蕾

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审判 三级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上海法院办案标兵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审理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上海法院精选案例》及上海审判实践》,获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优秀奖并多次在上海法院“四个一百”评比中获奖。参与编写《法官智库丛书》《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等,执笔上海法院重大调研课题。撰写的文章多次在《人民法院报》《上海法治报》《航运交易公报》等刊物上发表

 

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法官助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士

 

访谈内容

李: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我们邀请到了案件承办人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王蕾,欢迎王蕾老师。

王:李惠,你好,大家好。

李: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步入快车道,越来越多的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在沿线国家落地。人民法院通过明晰相关裁判规则,为这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从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今天要分享的案例就与此相关王蕾老师能不能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王:好的。这是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国内的一家工程公司“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门承接了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这条高速公路是贯通也门南北的交通大动脉,北邻沙特,南抵亚丁,建成后将成为连接也门与北路阿拉伯国家的重要通道。出于项目建设需要,有161台车辆设备中国上海港运至也门荷台达港。工程公司于是和货代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货代公司办理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协议还约定工程公司收到货代公司转来的提单、报关单原件及费用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货代公司全额付款

李:从上海港到荷台达港,路途遥远,是运输途中的突发情况导致了纠纷吗?

王:恰恰相反,货物运抵目的港并顺利交货了。但工程公司却没能按照约定向货代公司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出具付款承诺书,表示由于也门局势不稳定和沙特国王突然离世,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费用,并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付清但此后并未支付。于是货代公司作为原告,以工程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李:既然被告已经出具了付款承诺书,为什么后来又不付了呢?

王:庭审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原告仍有两份报关单原件没有交付,被告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第二,被告未能全额支付相关费用是也门发生战乱导致的,因此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李:我想这也是最关键的两个争议焦点。王老师,您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是如何逐一回应的呢?

王: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而言,首先,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共涉及十七份报关单,在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其中的十五份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李:在这一基础上,扣留剩余两份报关单,是不是可以看作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原告的自助行为?

王:你说对了。其次,被告已经通过付款承诺书的形式确认付款期限和金额,并且没有将交付这两份报关单作为签署和履行付款承诺书的条件。这一行为可以视为对运输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变更。根据以上两点,原告扣留部分报关单不能成为被告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

李:我们知道被告除了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还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而不可抗力也是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碰到的抗辩理由,对吗?

王:是的。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从含义上看,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有社会现象,如战乱、罢工、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免责的实质是履行瑕疵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更要求我们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李:我注意到您列举了战乱作为不可抗力的类型之一。那么在这起案件中,目的港所在国也门发生战乱,我们是否可以据此支持被告的免责主张呢?

王:关键在于区分战乱对公路建设项目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不同影响。这起案件中,被告所主张的不可抗力情形即使成立,也是发生在其与国外合同对家之间,可能导致的是无法收回工程预付款的后果,与其未能向原告支付费用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告不能因为其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免除向原告承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李:明白了,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而言,原告已经完成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费用。

王:对的。因此我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判决明确了在投资项目遭受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委托人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对受托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二审维持原判。

李:我想这起案件也反映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

王:毕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这就更需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明晰相关裁判规则。

李:王老师,我发现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沿线国家落地,而海运似乎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送涉及铁路、公路、能源、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交通方式

王:你的观察是准确的。因此,我们也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将海外投资风险在不同合同关系和不同主体间依法进行合理的界限划分,从而避免海外投资建设领域的意外风险向为之提供物流保障服务的航运产业链不当转嫁,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李:谢谢王蕾老师。王老师今天从一起涉“一带一路”建设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切入,和我们分享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遭遇战乱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厘清合同当事人责任界限和风险负担,展现了司法持续增强商业预期,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动作用。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再次感谢王蕾老师的精彩分享,也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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