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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中“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认定 | 涉外海事审判系列对话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编者按】

2023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十周年,也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十周年。

十年耕耘,播撒开放包容、共谋发展的种子;十年生长,结出合作共赢、探索创新的硕果。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涉外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坐落于“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的节点城市,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进程,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在“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出十周年、上海自贸区设立十周年之际,上海海事法院特推出涉外海事审判系列对话,邀请法官与法官助理通过对话的方式,以案说法,以小见大,回顾保障“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探索之路,展望法治护航、融通共荣的壮阔未来。

 

   本期话题

仲裁协议中“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认定

·某设备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某重工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效力案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五种情形

·“非典型涉外因素”的正向提炼与反向提炼

·支持自贸区法治建设先行先试

 

对谈人介绍

张健

海事审判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上海法院办案标兵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审理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并多次在上海法院“四个一百”评比中获奖。撰写的论文分别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征文活动中获奖,并发表于《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

李啸飞

海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跟案培训。撰写的论文获2022年度上海法院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作为上海海事法院青年翻译员团队成员,于《中国海商法研究》、《中国审判》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和编译作品。

 

访谈内容

李啸飞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一个典型案例,我们邀请到了案件承办人、海事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健,欢迎张健老师。

张健啸飞,你好,大家好。

李啸飞今年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十周年。为了充分发挥自贸区试验田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慎审理案件的同时,呈现出积极、包容和开放的司法理念,鼓励运用仲裁、调解这样的多元化机制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今天要分享的案例就与此相关,张健老师能不能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情况?

张健好的。这是一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人某设备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某进出口公司、某重工公司在中国签署了《海上自升式工作平台船舶建造合同》及相关备忘录。三个公司都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中,进出口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合同约定该船舶入美国船级社,以马绍尔群岛作为船旗国,买方将在交船前在马绍尔群岛成立独资公司接收船舶。双方还约定合同应当依照英国法律管辖并解释,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约定若发生纠纷,在伦敦仲裁。

李啸飞那之后双方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吗?

张健是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和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申请人据此主张,合同当事人均为中国境内法人,船舶建造在中国境内进行,合同不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无效。而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案件确实涉及多个与外国相关的事实情节,比如船舶交付、过户等,这是他们的抗辩理由。

李啸飞看来双方都有自己的依据。那么张老师,当时您在审理这起案件时的分析思路是怎样的呢?

张健这起案件我们分析下来主要有两个关键点。第一,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涉案法律关系的定性;第二,假设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李啸飞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在这起案件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吗?

张健是的,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李啸飞您前面提到,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船舶建造也在中国境内进行,是否可以认为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呢?

张健别着急,虽然当事人是中国法人,但我们注意到涉案合同为国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的建造、交接、入级和加入船旗国等合同履行的关键内容均与境外有多个连接点。尤其是加入马绍尔群岛船旗国,须以在马绍尔群岛设立公司为前提条件。合同还明确买方须在卖方交船前在境外成立单船公司,以接收涉案船舶。综合考虑这些要素,我们认为属于“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李啸飞我懂了,也就是第五项兜底条款。那么接下来是否着手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呢?

张健是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起案件中,两被申请人提供了《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相关文本,申请人对该法律文本并无异议。根据该法规定,案件各方当事人就涉案仲裁达成了书面的、意思明确的仲裁协议,在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仲裁协议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导致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我们最终依法裁定涉案仲裁协议有效。

李啸飞的确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分析过程,非常清晰。张老师,我注意到您在前面多次提到涉外因素的认定。您还提到,我国立法以主体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为判断涉外因素的基准,同时规定兜底条款。我想前几项较为具体明确,方便操作,但如何理解兜底条款的规定,什么是“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您可以和我们分享一些认定方法吗?

张健我们可以将这些其他情形称之为“非典型涉外因素”,通过正、反向两个方向进行提炼。正向提炼时,我们可以关注合同主体、合同履行过程、合同客体三个方面。以主体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规定,双方均注册于自贸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有权将双方的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一方或双方均为在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采取禁止反言的原则,即提交仲裁并取得仲裁裁决的一方,不得再行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另一方未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得再行主张仲裁协议无效。

李啸飞我想这也是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张健此外,如果合同履行关键节点存在多个与外国密切相关的事实情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虽然不在境外,但由于本身特质使得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现实需要,案件就可能具有涉外因素,需要审慎考察。

李啸飞明白了,那么反向提炼是不是指排除一些具有“迷惑性”的不属于涉外因素的事实情节?毕竟案件可能涉及多个与外国相关的事实情节,但其中只有一部分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涉外因素。

张健你说对了,司法实务中,这类具有“迷惑性”的事实情节还不少。以我们讨论的案件为例,首先是独立于涉案争议法律关系外的事实情节,比如约定由船舶建造方从境外采购主机等部件;其次是争议法律关系内的细节性事实,比如涉案合同采取英文文本,约定以美元结算;还有与争议法律关系无关的其他事实,比如合同履行一方聘请外籍人士参与完成合同义务等。

李啸飞让我们回归案件本身,应该说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国际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秉持着审慎而开放的态度,我这么理解您看对吗?

张健你总结得对。另外,考虑到这起案件涉及上海自贸区,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一裁定,为今后涉自贸区的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借鉴,不断优化自贸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李啸飞谢谢张健老师。张老师今天从一起涉自贸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切入,和我们分享了认定仲裁协议中“非典型涉外因素”的方法,展现了司法在对待和处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开放态度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再次感谢张健老师的精彩分享,也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张健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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