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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两起涉外案例被英国知名出版社刊载收录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外案例刊载于英国知名出版社Informa UK plc.出版的《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Chines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Reports)中,并被收录进其运维的Informa i-Law电子数据库。

Informa UK plc.出版社出版《劳氏法律报告》这一国际海事法律领域的重要文献资料而具有广泛影响力。其出版的《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每年四期,由海事、商事法律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作为主编,精选汇编典型案例,全英文展现我国海事和商事司法实践。Informa i-Law电子数据库则涵盖大量国际海事商事领域知名刊物、典型案例,在全球拥有广泛用户群体。

作为上海海事法院持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成果体现,此次被Informa i-Law电子数据库收录的两起案例分别入选2019、2021年度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朝韩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两会工作报告,并入选2020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Korea Tumangang Shipping Company)诉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 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朝鲜籍船舶“秃鲁峰3”(“TU RU BONG 3”)轮在朝鲜半岛东部海域从事捕鱼加工作业时与韩国籍船舶“海霓”(“HIGHNY”)轮发生碰撞。上海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予以确认,并根据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最终依据《海商法》及有关规定,并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综合考虑事发当时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海霓”轮应承担本起事故80%的责任,“秃鲁峰3”轮应承担20%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更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对外籍船舶域外碰撞纠纷的协议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到:“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将国外仲裁变更为我国海事法院管辖,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日益提升

东盛航运有限公司(ORIENTAL PRIME SHIPPING CO.,LIMITED)与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HONG GLOR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申请人东盛航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就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系境外公司,在中国未设立主要办事机构,也无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上海海事法院综合案涉租船确认书、仲裁裁决、业务往来邮件等证据,确认中国上海系被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法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之后,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因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故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

该案是上海海事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支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审查中秉持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精神,通过对被申请人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准确认定,确定管辖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恪守国际公约义务,对仲裁领域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友好支持态度。

每一件涉外海事精品案件都是“中国司法名片”。近年来,《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及Informa i-Law电子数据库连续刊载、收录多起上海海事法院案例,包括“海上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特雷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航游轮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羊某某与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船海事公司诉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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