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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 | 《中国审判》: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JDRN)重塑司法体系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编者语】

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Judicial Dispute Resolution Network, 简称JDRN)成立大会于北京时间2022年5月18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杨万明以视频形式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新加坡、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官参加会议。

成立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JDRN),旨在推动各国司法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中国法院作为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JDRN)核心创始成员,已经建成了法院主导下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具有一站式解纷、多元化参与、全流程在线、送上门服务等特点的中国特色司法争端解决新模式。

本文系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在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JDRN)成立大会上的开幕致辞,综述了构建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内涵、意义和要点。

 

(文 | 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梅达顺

编译 | 上海海事法院 计茹涵

原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助理 现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啸飞)

 

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Judicial Dispute Resolution Network,简称JDRN)萌芽于2019年。彼时,少数几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联合发起成立了这个实践共同体,旨在结合调解、中立评估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构建一套由法官主动主导案件管理的司法争端解决程序(Judicial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JDR),促进纠纷在未进入审理阶段时,得以尽早、友好、高效、公平地解决。

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为各国司法系统提供了一个交流思路、分享经验的平台,帮助各方通过司法争端解决程序有效管理案件,从而为诉讼当事人谋求更优结果。

新冠疫情发生后,正式建立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的计划暂时搁浅,但该网络仍未停止壮大。截至目前,该网络已吸引了诸多司法系统参与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德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

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内涵

根据对司法程序的狭义理解,或许可以得出一个直接而简明的结论:法官的工作就是审判,对于摆在面前的争端作出裁决。因此,传统司法程序往往与“案件审判”画等号,即由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确定权责。

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提出则反映了对司法功能的更深刻理解,它需要我们突破对司法的粗浅定义。如果以目标为导向,即基于司法旨在实现的结果来定义司法角色,我们会发现,设立法院的终极使命不仅是审判案件,根本的目的是公平、高效地定分止争,并尽可能降低对当事各方关系的负面影响。如果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发现,司法程序不应单纯被视为审判。毕竟,判决只是处理争端的手段之一。现实情况足以支撑这一观点。近几十年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取得了巨大进展。如果调解、中立评估等非裁决程序可以更恰当地实现争端的化解,那么这些措施理应成为司法程序的组成部分。

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建立意味着范式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在于司法程序,更在于我们对司法功能的理解。在该范式下,法官不应仅把自己视为一名裁判者,而应当是广义上的问题解决者,在早期阶段便积极介入案件管理,并根据争端适时调整措施,量身定制流程。相较于“如何正确判决”,他们思考更多的问题可能是“我可以做些什么来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因此,法官应持开放、积极的态度运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化解纠纷,并始终坚持比例原则与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为指导方针。

构建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意义

前文提到了比例原则与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这些价值取向与建立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意义形成了呼应。

第一,充分释放司法保护效能。

并非每起纠纷都要经过审判才能得以解决。许多标的额较低的案件,或基层法院受理的部分案件,案情较为简单。对于这类纠纷,审判可能会导致诉讼成本与涉诉标的额不成比例,充满不确定性的判决结果和既定的司法成本,严重限缩了当事人诉诸公平正义的司法效能,使得一些当事人即便在有胜算的情况下,也会放弃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相较于正式严肃的诉讼程序,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更加灵活。如果能将其纳入司法程序,即便不能全面化解纠纷,至少也能处理部分争议,有助于高效解决争端,同时降低司法成本。这同样适用于看似复杂的大型纠纷。实际上这些纠纷不过是若干小争议的集合体,司法争端解决程序可以使纠纷中能够友好协商的部分得到快速处理,从而大幅缩减此类争议的规模,只留下最棘手的部分进行审判。

第二,切实促进纠纷全面化解。

一旦案件在法院审结,就很容易被视为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但从广义来看,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还应将视角延续到司法程序结束之后。这就要求司法程序关注争议各方的利益,而不是完全以判定是非为目的,因为这样作出的裁判可能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激化矛盾。这一点在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涉及婚姻或其他人际关系的纠纷,因为在这些争端中,维系关系至关重要。同样,像调解这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帮助修复关系,促进和解,实现“共赢”。

第三,有力推动争端高效解决。

新加坡已经引入司法争端解决程序。每年新加坡国家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占全国民事案件总数70%以上,其中约有30%的案件需要运用司法争端解决程序处理。在这30%的案件中,超过80%的案件无须审判,直接经司法争端解决程序即可得到解决,极大地节省了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

此外,2020年,新加坡国家法院在一项调查研究中发现,群众对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满意度很高。在该研究中,97%的受访者表示,该程序有助于将司法成本控制在一个可承受的水平,98%的受访者认可司法争端解决程序对案件早日解决起到的辅助作用。这些调查结果表明,该程序对于降低司法成本和促进争端有效解决作出了实质性贡献,进而强化了司法保护效能,推动纠纷全面化解,形成行之有效的良性循环。

如何建设一个以司法争端解决程序为核心的司法体系?

司法争端解决程序不仅是一个可以快速移植和应用的“最佳实践指南”,如前文所述,它的核心是实现司法程序、司法功能和司法使命的范式转变。

要建设一个以司法争端解决程序为核心的司法体系,可以重点关注三个方面:司法培训、技术的充分利用、司法联盟的缔结与管理。

第一,司法培训。

建立司法争端解决程序涉及对司法功能的再审视。法官不应仅将自己视为裁判官,还必须成为纠纷化解员,在适当的阶段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最公平有效的方式平息争端。为了促进法官发挥更大作用,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司法教育开拓其角色所需的各项能力。除了调解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法官还应具有案件管理能力,特别是对于纠纷类型进行有效区分,以便其能够在正确的时间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争议。新加坡司法学院作为这方面的先行者,正在构建一套司法能力框架,该框架将为新加坡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能力培训。尽管尚未形成成熟方案,但毫无疑问,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对案件的主动管理将会是该框架下的重要内容。

第二,技术的充分利用。

技术在强化司法保护效能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为当事人寻求法院服务提供了更便宜、更便捷的渠道。技术可以指引人们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运用交互式在线表单指引当事人跟进法律程序,也可以通过向当事人授权等手段提供自助服务。例如,新加坡国家法院与新加坡法律学会合作,共同开发了一个在线汽车事故索赔模拟器。基于用户输入的一系列信息,包括事故的原因、车辆的相对位置等,为用户粗略估算可能需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来,用户便能够就事故是否值得进行诉讼作出明智的决定。

第三,司法联盟的缔结与管理。

与志同道合的司法机构建立纽带同样是关键所在。作为全球司法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法官服务于同一个目标—司法公正。我们可以从各国的实践中获取很多经验,更重要的是,在我们努力挖掘最佳实践的过程中,经验分享是必不可少的。新加坡在实践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过程中,从多个国家司法系统的思路和做法中汲取了丰富的灵感。例如,新加坡司法程序中新引入的调解措施,便是从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中习得并采用的。

如今,我们拥有了一个持续完善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的平台—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除了供各国司法系统广泛参与,该网络还致力于开发和推广一套最佳实践标准,以便各国将司法争端解决程序纳入本国司法系统。前文所提到的“最佳实践指南”便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国际司法争端解决网络实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此次成立大会迈出了重要一步,希望司法争端解决程序在全球各国的应用能够持续推进,擘画出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的全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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