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规范类案检索工作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020年4月24日经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司法公信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类案定义】本规定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审理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三)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五)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类案检索的案件;

(六) 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第三条 【检索主体】承办法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负责。

法官助理可以根据承办法官要求协助开展类案检索工作。

第四条 【检索范围】 类案检索范围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六)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七)其他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五条 【检索顺序】类案检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顺序逐层分类检索。

已在第四条第(一)至(四)项检索到相关案例或案件的,可不再检索第(五)至(七)项案件。

第六条 【域外检索】 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域外法律理解与适用的案件,除根据本规定第四、第五条进行检索外,还可以将检索范围扩大至主要航运国家的权威案件。

    第七条 【检索平台】 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可以依托法信、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司法案例网、上海法院C2J系统、上海法院案例库、办案系统等各类平台进行类案检索。

第八条 【检索方法】 类案检索可以综合运用关键词检索、法律条文检索、体系检索等方法进行,提炼关键词应当准确。

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应当结合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问题等,从检索到的类案中梳理提炼裁判要点和规则。

第九条 【提交报告】 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可视情况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或汇报类案检索情况并记明笔录。

第十条 【报告制作】 类案检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检索信息,包括检索人、检索时间、检索平台等;

(二)待决案件争议问题,如有多个问题的,逐一列明;

(三)类案检索结果,包括裁判要点、裁判理由等,如有不同观点,应分别列明;

(四)合议庭采纳情况,包括是否采纳及理由。

类案检索报告应随案归入副卷。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

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二)至(四)项案例或案件,可以参考适用。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案件和域外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裁判要点等,决定是否参考适用。

第十二条 【排除运用】 对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偏离或改变类案裁判规则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进行论证说明。

排除适用的类案裁判规则属本规定第四条第(二)至(四)项范围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辅助认定】 申请认定本院精品案件的,应当汇报类案检索情况,作为审判委员会评定时的参考依据。

申报优秀案例分析、典型案例等各类案例评选活动的,法官、法官助理制作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将优先向上级法院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责任承担】 类案检索及结果运用情况纳入本院审判监督管理范围,并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及审判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对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没有检索,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依法承担相应审判责任。

第十五条 【技术保障】 加强海事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力度,整合各类平台资源,打造全面、便捷的海事司法案例综合平台,为类案检索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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