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远程庭审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3月2日经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适应海事审判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工作需要,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规范远程庭审活动,提高审判效率,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远程庭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和终端设备等,由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在主法庭和远程审理点同步进行开庭、宣判等审理活动。
第二条 远程庭审的场所设在院本部和派出法庭等处。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处不同地区,不便于集中开庭审理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以采用远程庭审方式进行审理。
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其他不宜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远程庭审。
第三条 远程庭审应当坚持依法、方便、高效、安全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远程庭审遵循庭审工作的相关规范。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因采用远程庭审方式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审判人员应当填写《上海海事法院远程庭审事项告知书》,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远程庭审相关事项。
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上应当注明采用远程庭审方式审理。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在主法庭和远程审理点各安排一名书记员。远程审理点书记员的安排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法官助理参加庭审的,应当在主法庭内书记员席位旁边设置专门席位,放置席牌。
远程审理点安排法警值庭。主法庭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法警值庭。
第七条 主法庭书记员负责核对法庭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做好庭审记录、庭审过程录制、向审判人员传递证据、操作示证设备等庭审相关工作。远程审理点书记员负责核对远程审理点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做好操作示证设备等庭审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主法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审判人员入庭。主法庭书记员和远程审理点书记员分别向审判人员报告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审判人员应当宣布采用远程庭审方式审理,并应当宣布主法庭书记员和远程审理点书记员名单。
第九条 庭审过程由主法庭书记员负责记录。
庭审结束后,主法庭书记员应当将庭审笔录以安全方式传输至远程审理点。主法庭书记员和远程审理点书记员分别打印庭审笔录,交主法庭诉讼参与人和远程审理点诉讼参与人阅看、签字。远程审理点书记员应当及时将签字确认后的庭审笔录交主法庭书记员一并归档。
第十条 主法庭书记员和远程审理点书记员在裁判文书书记员署名处分别署名。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职能部门应当负责远程庭审系统的日常维护、技术改进、功能完善和使用培训,做好远程庭审过程中的视音频传输、证据展示和笔录打印等技术保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安保职能部门应当做好相应的安检、法警值庭和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填写《远程庭审工作联系单》,在开庭一周前送交信息技术、安保职能部门。
审判人员应当事先了解当事人提供证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与信息技术、安保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在《远程庭审工作联系单》上注明工作要求,协同做好证据视频传输、证人视频作证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庭审过程中出现信号中断、延迟等技术问题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休庭,并立即通知信息技术职能部门进行系统调试,排除故障。
故障及时得到排除的,恢复审理后,审判人员应当视情况对故障发生前的审理内容加以固定。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及时对已进行的庭审笔录内容加以固定。当事人因产生故障对已进行的庭审或笔录内容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和回应。
第十五条 有关远程庭审工作的其他事项,适用《上海海事法院庭审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远程质证、听证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上海海事法院远程庭审事项告知书;
2、远程庭审工作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