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及十二届市委七次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对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聚焦当前海洋经济发展最新需求,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持续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海事审判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不断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加快推动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为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2.充分认识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海洋经济链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体系中承载着重要功能。海事审判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维护市场有序运行、保护海洋经济主体权益作为司法服务的重点任务,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提高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主动性,助力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能级,支撑保障上海现代海洋城市建设,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3.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理念,更好促进海洋经济各产业链条和要素配置平衡,实现共赢发展。依法支持海洋产业创新发展,保护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意愿,提升市场活跃度,将促进发展、鼓励创新与法治先行、稳中求进相统一。持续跟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最新需求,探索完善海事司法创新审判机制,切实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和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积极延伸海事司法职能,运用司法建议、案例宣传、法治宣讲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提示市场主体有效应对海洋经济发展风险,促进海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更加注重创新驱动,依法支持海洋科技自主创新
4.强化海洋新兴产业审判规则指引。以高质量海事审判支持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海洋新兴产业科技自主创新。依法审理涉海上风电纠纷案件,针对海上风电项目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准确认定碰撞事故的权责归属,明确租船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结典型案例,提高从业主体法律预期。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受理涉新型船舶建造、海洋工程装备案件,明晰权利归属、打击侵权行为,助力提高上海海洋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强化前沿科技创新领域法律需求前瞻性研究,对深海开发利用等领域加强理论探讨,为参与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提供智力支撑。
5.助力激发海洋经济市场主体活力。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类海洋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司法关怀。精心审理涉海企业投融资纠纷,加强对船舶融资租赁,尤其是以码头、海工设备等为标的的新型融资租赁纠纷审理,准确认定标的性质与合同效力,切实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涉船执行效率,有效运用“活扣”方式,限制权属转让同时减少对上下游贸易的影响,完善并推广运用解除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实现“即扣即放”。促进船员就业市场健康发展,充分考虑船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依法严格保护船员劳动权益。
(二)更加注重高效协同,依法支持海洋产业系统发展
6.促进海洋传统产业健康发展。充分认识海洋产业发展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航运业、造船业等海洋领域传统产业持续加强海事司法保障。高效审理进出口贸易、港口作业、航道通航领域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无单放货、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保障航运链供应链畅通。密切关注航运运价指数的市场导向,考虑运价波动因素,审慎处理远期运价交易、定期租船合同等争议。提升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类合同纠纷审理水平,强化对邮轮、绿色能源船舶等新型船舶建造的司法支持,以服务保障长兴基地为重点,支持世界级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集群建设。持续保障船舶航运安全,准确认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船舶碰撞侵权责任,适用国际通行规则解释船舶适航情形,积极运用“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确认碰撞动态轨迹,高效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7.助力提升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能级。持续落实“补齐高端航运服务业短板”的要求,支持高端航运服务业产品升级和制度创新,以此推动海洋经济产业链融通发展。聚焦航运保险、再保险市场创新,通过司法裁判规则,引导以海洋工程设备、风电石油装置、特定功能船舶等为投保对象的新型财产保险产品设计完善。强化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融通,探索支持绿色航运保险机制的创新举措,促进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完善涉外商事海事“三特定”临时仲裁集中管辖及专门审理机制,明确涉临时仲裁案件司法审查重点,研究涉外临时仲裁立案诉讼服务指南,切实支持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助力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三)更加注重产业更新,依法支持海洋经济绿色智能转型
8.助力海洋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重点审理涉及岸电管理设施、绿色能源船舶建造、脱碳标准执行等纠纷案件。支持船舶设计、建造合同执行脱碳标准,助力船舶建造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船舶效能及碳排强度指标等规定标准,助力构建清洁低碳的海运用能系统。维护租船合同中减排条款效力,引导当事人在长期租船合同中主动约定“绿色”条款。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提示港口及船舶营运主体绿色发展法律风险防范,联合行业组织加强法治宣传,促进绿色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及港口船舶节能减排增效。
9.支持海洋经济数字化创新发展。紧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海洋领域的融合应用。依法审理涉及海洋智能装备的案件,支持智能深远海养殖平台等新型智慧渔业发展。加强涉跨境电商物流配送、海外仓头程运输等纠纷案件审理,明晰司法裁判规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运行。推动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支持海运订舱平台企业发展,对平台经营者身份进行准确识别,区分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需承担的不同法律后果,理顺平台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区块链提单的广泛应用,密切关注航运区块链技术应用中技术架构、数据格式、协议兼容等问题,强化数字法治研究,完善区块链海事审判规则。
(四)更加注重人海和谐,依法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10.严格海洋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实现人与海洋和谐共生。落实以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赔偿制度,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机制。聚焦崇明世界级生态岛、长江口海域等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准确适用油污损害、燃油污染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规定,一体做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依法妥处海域使用权纠纷,助力优化海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强化专业审判机制建设,依法妥善审理有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11.主动回应高品质海洋文旅消费需求。服务保障海洋旅游业健康发展,促进人与海洋和谐共处。依法保护海洋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规范安全的滨海、海岛、海上观光旅游消费市场环境。加强涉海旅游纠纷司法应对,保障海洋文旅产业加快增长。针对邮轮产业发展趋势,准确掌握邮轮旅游合同一般风险和海上航行特殊风险,正确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充分发挥国际邮轮港审判工作站作用,总结提炼涉邮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实现鼓励海上经营活动与促进提升安全保障并重的司法效果。
(五)更加注重合作共赢,积极营造协同共进的海洋经济发展环境
12.持续增强海事司法协同功能。树立海洋治理协同理念,加强与各涉海机关、行业协会、兄弟法院的协作,合力促进海洋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深化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机制,落实《长三角海事法院执行联盟战略协作备忘录》,增强长三角海事诉讼服务一体化机制适用,共同支撑长三角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与海事、海警、检察等有关机关的协同联动,畅通数据信息输送与共享渠道,积极参与海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进一步落实与浦东新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的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海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依法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制度创新和制度型开放。
13.持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牢固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上级法院指导下开展海事领域国际司法交流。持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发现、培育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引领力的精品案例。坚持发布双语海事审判白皮书,拓展典型案例及亮点举措的宣传渠道,传递中国海事司法规则,宣介中国海事司法制度。积极参与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等高层次海洋论坛,利用有影响力平台发声,紧密对接国际海洋领域发展最新形势,促进国际海事司法交流。
三、实施保障
14.积极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不断提升海事纠纷管辖吸引力,广泛推广并应用《海事海商纠纷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2025)版》,推动海洋经济主体明确争议解决条款,避免争议发生后因管辖问题拖延纠纷化解进程。准确把握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提高涉外海事审判能力和水平,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优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健全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解纷机制,依法监督和支持仲裁制度创新。拓展诉调对接协作领域,积极引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形成司法调处与行业自治优势互补的解纷合力。
15.提升海事特色诉讼服务品质。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化解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服务布局,发挥院本部诉讼服务中心及北外滩审判工作站、国际邮轮港审判工作站、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区和崇明海上“枫桥经验”实践基地作用,主动对接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需求。积极运用境外主体概括性授权、跨境远程证据展示等涉外海事审判提质增效措施,持续降低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优化诉讼服务流程与引导,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的便利体验,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
16.强化涉外海事审判人才培养。加强海事审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借助院校合作平台,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审判业务专家和审判业务骨干为重点,强化海洋前沿、新兴领域法学知识储备,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强化审判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拓展工作视野,提升队伍审判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