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划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2023年院党组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对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聚焦当前航运经济发展、航运市场运行和航运主体需求,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航运是链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维护供应链稳定与安全,保障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承载着重要功能。海事审判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把促进航运经济发展、维护航运市场运行、保护航运主体权益作为当前司法服务保障的重点任务,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助力上海城市能级提升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理念。坚持平衡保护航运要素,维护共赢发展生态。正确认识航运产业链各环节各要素的互促功能,树立平衡保护理念,助力推动各类航运市场要素在上海集聚。坚持鼓励促进航运交易,提振市场信心预期。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严格适用责任免除,注重维护提单流转、登记公示、远期合约等航运交易动态安全,增强交易稳定性,提升市场活跃度。坚持依法支持航运创新,激发经济增长动能。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意愿,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强化司法规制作用,为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坚持协同应对航运风险,助企惠民纾困解难。统筹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积极延伸海事司法功能,协同各方力量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取得良好司法效果。

    三、保障航运链供应链运转畅通。高效解决进出口运输、港口作业、航道通航领域矛盾纠纷,促进海上运力、箱源、货物自由流通、便捷调配。对目的港未及时提货产生的费用,应注意区分有无收货人、收货人是否办理提货手续、是否完成货物提取等不同情况,兼顾托运人控货需求和费用承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合理界定责任界限。支持承运人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救济行为,鼓励当事人达成满足担保条件下放货协议。妥善处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综合分析超期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用箱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准确适用减损规则,合理确定费用上限,避免船货双方利益失衡。重点加强对涉及能源、粮食、原材料等重要物资运输纠纷的快速处置,确保经济社会运行安全平稳。

    四、支持与规范数字航运创新发展。支持海运订舱平台企业发展,准确认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关系,区分货运代理人、海运承运人、联运经营人等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不同法律后果。注意审查平台企业基于算法规则设定价格梯次、结算条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遵循市场主导、缔约自由的同时,防止优势地位滥用。加强涉跨境电商物流配送、海外仓头程运输、国际海运中转等纠纷案件审理,着重明晰司法裁判规则,助力顺畅经济双循环通道。密切关注航运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加快完善区块链海事审判规则体系,更好适应数字航运发展趋势。

    五、助力航运经济绿色转型。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重点关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脱碳标准执行、岸电管理设施、新燃料船舶建造、海上风电等纠纷案件审理。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当事人主动约定适用“绿色”条款,保护租船合同中减排条款效力,引导承租人在船舶营运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碳排放;支持货物运输中推广适用准时到达原则,鼓励船舶在依约准时到达港口的前提下优化航速,减轻船舶进港压力;支持船舶设计、建造合同执行脱碳标准,助力船舶建造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船舶效能及碳排强度指标等新规标准,联合行业组织加强法治宣传,妥善解决因船舶强制退出引发的纠纷。

    六、促进船员就业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航运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助企优惠政策,重视司法裁判与政策执行的协同性,增强船企优化运力、扩大用工的信心和意愿。依法严格保护船员劳动权益,根据船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船员休息休假、加班换班、工伤工亡、社会保险等方面加强对船员的司法保护。严格执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关于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和劳动合同订立要求,区分违规派遣合同与船员同实际用工航运企业间劳动或劳务合同的效力认定,保护船员就业的稳定性。尊重行业协会协商签订的船员集体劳动协议,船员与用人用工单位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依法进行裁判。依法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船员工资报酬争议,对船员主张的隔离期间的工资和费用等,应当结合当事人违约情形、过错程度、金额合理性等因素进行判断,并在充分保障船员权益的基础上,引导船员与船企自愿达成和解。

    七、规范航运领域非典型和新型就业形态。注意甄别货运代理行业中挂靠借用公司名义承接业务和名为挂靠、合作实为规避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根据约定的报酬结算方式、对外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以及业务开展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关系认定。对于以实习、培训、学徒工为名实际安排从事船员工作,构成事实上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的,劳务提供者主张按船员劳务市场平均标准给付工资的,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劳务提供者在此期间遭受人身伤亡,用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务提供者不具有船员适任资格的,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通报,促进航运就业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八、依法维护海运运价市场有序竞争。深刻认识稳定运价对增强航运市场信心、促进航线良性竞争的重要意义,通过司法裁判规制作用,支持海运运价备案机制有效实施。既要尊重市场运力供求规律,又要准确识别通过多层自我交易抬高运价、规避备案价格限制的扰乱市场行为,防止过高运输成本向生产、消费、流通领域传递压力。严格执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资质要求,对未取得水路运输资格,以定期或航次租船合同方式层层转租开展“无船”承运业务转手套利的,依法否定其合同效力。在审理因市场运价大幅涨跌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应充分注意国际运价固有的波动特性,准确运用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主张对具有远期运价锁定性质的合同适用情势变更的,一般不予支持,充分尊重航运市场主体的商业风险判断和价格避险预期。

    九、积极回应高品质海洋文旅消费需求。依法保护海洋元素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健康规范安全的滨海、海岛、海上观光旅游消费市场环境,促进释放旅游消费内需潜力。针对邮轮、游艇、游船行业发展特点,探索构建邮轮旅游消费者群体性争议解决机制,深入研究游艇及游艇码头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对自然灾害、通航管制、公共卫生事件等背景下涉海旅游纠纷司法应对,保障海洋文旅产业加快增长。准确把握邮轮旅游服务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共性特征和个性特点,区分旅游合同一般风险和海上航行特殊风险,正确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现鼓励海上经营活动与促进提升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并重的司法效果。

    十、助力激发航运市场主体动能活力。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中外航运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中小微航运企业、民营企业的司法关怀,依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妥善解决具有个体投资、集资经营背景的航运纠纷,准确界定船舶共有、合伙经营、船舶挂靠、船舶所有权入股等不同模式下对外责任承担形式和内部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航运投资与竞争的同时,着力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尊重和保护航运交易与船舶融资模式创新,积极发挥司法裁判规制作用,通过典型案例明晰规则,为激发航运创新活力、规范航运创新实践提供司法指引。

    十一、保障和促进航运要素效用价值最大化。积极处理船舶扣押申请,统筹保障债权人利益与维持航运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兼顾船舶滞留对上下游贸易的连锁波及效应,有效运用“活扣”方式限制权属转让和增设权利负担。完善并推广解除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努力实现即扣即放、快扣快放。发挥船舶网络拍卖优势,提升船舶司法变现能力。加强船舶司法拍卖与执行、破产程序协调衔接,加大对船舶优先权和以船舶为担保的金融债权受偿保护,推动航运要素优化配置,让优质航运资产重新获得生机活力,实现经济效用最大化。

    十二、营造诚实信用的航运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尊重航运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倡导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违约方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为由请求调整的,应综合违约原因、损失大小、过错程度、补救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裁量幅度。对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进行损失分摊。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履约困难的,尽量促成各方和解,妥善化解争议。合理运用利息损失赔偿手段,平衡调节各方用资成本,防止违约得利、守约吃亏。对约定以外币结算的航运交易,守约方主张赔偿汇率涨跌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保障守约方实现正常履约的汇率利益。

    十三、提升便利化海事诉讼服务品质。积极运用境外主体概括性授权、授权委托视频认证、跨境远程证据展示、行业组织转递送达等涉外海事审判提质增效措施,降低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经济压力和时间成本。顺应船员工作在岗周期和作息时间特点,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提供灵活、简便的诉讼体验,保障船员诉讼权利行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依法给予诉讼费缓、减、免缴司法救助。依法接受安全可靠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与反担保,缓解当事人因资金占用导致的流动性紧张。

    十四、深化航运纠纷多元化解与诉源治理。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的协作,健全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解纷机制,支持仲裁制度创新,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助力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积极打造国际航运争议解决优选地。拓展海事纠纷诉调对接协作领域,积极引入航运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形成司法调处与行业自治优势互补的解纷合力。充分发挥海事强制令、支付令、小额诉讼程序特有功能,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的原则,引导鼓励各方通过部分履行、部分调解、先行支付等方式,尽力缩小诉争差距。完善涉船员代表人诉讼程序制度规范,提升船员纠纷解决效率,发挥行业协会与基层组织的矛盾化解作用,强化诉源治理。

    十五、协同强化航运领域风险防范。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发现航运领域存在的管理缺失及市场不规范等问题,积极运用海事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情况反映、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持续优化航运法治营商环境。主动对接交通航运主管机关、航运交易机构的信用评价及管理需求,畅通信用信息输送与共享渠道,加大航运投资、交易的安全系数。发挥海事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海事司法数据分析,提升对发展规律和风险趋势的洞察力,增强“数助决策”功能,有效防范化解航运经济发展和航运市场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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