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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年01月02日

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的作用,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署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上海海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以下简称上海基地)建设是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上海海事审判的工作优势,通过上海基地区域性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完善创新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不断提高海事审判工作水平,推动建成具有更大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加公正高效便利、能够充分适应和积极促进航运贸易发展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为核心功能,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充分发挥上海基地在促进海事审判发展和航运纠纷解决、打造服务国家战略和航运业发展高端智库、交流传播海事法律经验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建成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审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达到一定数量,案件类型多样,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有更多外方当事人主动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其纠纷,在管辖方面对全球范围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吸引力显著增强。

――海事审判更加公正、透明、高效,司法供给能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海事精品案件数量更多、体量更大、层次更高,形成一批为海事法律和航运界普遍认可的裁判标准和司法规则,在国际国内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海事诉讼机制更加科学规范,海事审判方法持续创新完善,符合海事司法规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累更多海事司法“上海经验”。

――海事法官素质能力水平更高,打造一支精通法学理论、深谙审判技能、熟悉航运实务、具备广阔视野,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具备较高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的法官队伍。

――创设立足国情世情和具有国际水平的海事司法高端智库。智库作用有效彰显智力资源持续汇聚,研究工作不断深化,研究成果更加丰富,充分发挥总结指导审判、服务公共决策和参与航运领域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

――海事司法国际交流协作广泛密切搭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司法公开水平得到提升,司法交流力度不断加大,在沟通协作和交流互鉴中汲取经验,推动中国海事法律经验文化走向世界。

三、着力增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功能

(一)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

1、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管辖海域外的中国籍船舶,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通过海事司法工作向国际社会宣示国家海洋主权,依法维护国家海洋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

2、通过切实提升海事审判水平和公信力,积极争取对国际关注度和影响力较大、双方当事人均为境外主体以及疑难复杂、新类型和法律适用有典型性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司法管辖。充分尊重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认可有证据证明的口头管辖协议的效力。

3、对于外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已作出判决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在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基础上,审慎妥善处理管辖权争议、平行诉讼等问题,减少涉外海事司法管辖的国际间冲突。

4、积极探索开展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管辖“三审合一”,为改革完善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积累经验。

(二)提升海事审判工作水平

5、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健全精品案件发现、审理、提炼和推广机制,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文书规范、裁判效果良好,不断推出具有典型示范和规则宣示意义的高质量的海事精品案例。

6、强化庭审意识,以庭审规范化、实质化为重点,完善庭审结构设计,规范庭前准备和争点归纳等程序步骤,探索法官释明权行使和心证公开方式,使庭审更有质量和效率,更加符合海事诉讼特点和纠纷裁判规律。

7、制定完善海事裁判文书制作标准规范,创新文书撰写体例和说理方式,探索在文书中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根据案件特点区分繁简,使复杂案件文书论理详实,简单案件文书精炼清晰,成为展示中国海事司法水平的名片。

8、精心审理航运金融、船舶登记、邮轮客运、海洋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海事案件。加强对疑难法律问题的分析判和裁判规则的提炼,使涉案问题的解决和裁判规则能够体现较高海事审判水平和先进海事司法理念,能够被国际航运界广泛接受和援用。

9坚持国际海事领域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尊重国际海事惯例和通行规则,平等保护和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彰显我国良好的法治文明形象。

10、加强对外国法的查明和准确适用,开展针对性司法业务培训,提升法官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能力。拓宽外国法查明渠道,依托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资源,逐步建设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自助检索平台。

11、积极倡导国际司法协助,依照我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在相关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便利,逐步形成良性的司法互惠关系,积极推动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促进各国间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12、加强海事审判规律的归纳总结,制定裁判指导意见,统一司法标准。建设海事典型案例数据库,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使裁判结果接近国际国内社会和当事人的预期。

(三)提升海事审判专业化程度

13、根据海事审判跨行政区划管辖、涉外性、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积极推进海事专业化机制改革与发展,创新完善符合海事司法规律和海事法院实际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14、加强海事专业合议庭建设,完善涉自贸区、航运金融、海洋环境保护等案件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集约化审理模式,积累总结类型化案件的审判经验。

15、建设集海事专家陪审、技术调查、技术咨询和鉴定评估为一体的海事专业技术调查体系,探索遴选在海事领域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和咨询员,完善海事司法鉴定评估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审判专业化程度。

16、大力支持和依法监督海事仲裁工作,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和仲裁自身规律,规范和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和承认执行工作。建立自贸区海事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的特别审查制度,支持自贸区内海事仲裁的创新与发展。

17、进一步加强与海事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尝试邀请外籍人士作为调解员参与涉外海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优化法院内外资源整合配置,畅通多种非讼纠纷解决渠道,推动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的多元法律需求。

(四)提高海事诉讼便利化程度

18、推广运用境外主体概括性委托授权认可机制,依法接受境外主体出具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授权文件,概括指定其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和特定业务上的委托代理人或诉讼文件代收人,减少逐案委托的繁琐手续和诉讼成本。

19、明晰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和确认收悉的标准。探索建立在线域外送达、公告送达系统,尝试通过网络开展送达,充分利用邮件密钥、数字签名、邮件回执自动发送等技术手段,保障电子送达的安全、有效和便捷。

20、完善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范,设置符合实际的内部审理时限,强化审限管理,同时赋予当事人对解决涉外海事纠纷适用程序和时限以一定的选择权。

21、制定域外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对于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结合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内容和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制定域外证据远程视频认证规则,提高域外证据审查认证效率。

22、进一步构建高效的海事司法扣押机制,对于扣船时间紧迫,而扣船申请人提交扣船担保、办理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等存在困难的,可以因案先行扣押船舶,并适度放宽提供扣船担保、办理公证认证等的期限,以更为高效的扣船机制体现海事司法的便捷。

23完善船舶和其他财产网络拍卖机制,搭建船舶拍卖公告全球发布平台,探索对特殊财产向特定受众定向推送拍卖公告的方法途径,细化外籍船舶网拍流程,进一步提高竞拍参与度、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

24、建立涉外海事司法维权援助机制,积极维护外籍船员、外籍涉海劳务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中国海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彰显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25、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和“数据法院”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视频认证、电子送达、网络执行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系统集成,以科技创新与海事审判发展的深度融合和同步推进,助推诉讼服务水平升级和审判工作质效提高。

四、切实提升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功能

(一)加强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建设

26、科学确定海事司法智库的功能定位,学习借鉴国际国内高端智库建设经验,整合统筹研究力量,创新完善运行机制,打造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新型、高端海事司法智库

27、加强对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海事仲裁地纠纷解决状况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国际知名海事争议解决中心发展经验,探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路径、运作模式、评价标准和发展指数,为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指引。

28、加强海事司法智库对外传播能力和话语体系建设。主动参加各层面、各类型、高规格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建立决策研究咨询建议常态工作机制。广泛开展与司法、海事等领域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合作,增强海事司法智库的社会参与度与影响力。

29、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国际智库平台对话和国际合作项目研究,主动参与国际海事公约、规则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引导力。

30、打造海事司法智库研究成果品牌,编辑公布中英文双语版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和海事精品案例、裁判文书、论文集等品牌化、系列化智库产品,不断拓展高质量智库成果的转化应用。

31、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基础,建设海事司法智库大数据分析系统,为智库研究和海事司法活动提供客观、全面、智能的数据支持与技术支撑。

32、汇聚境内外海事司法界、学术界、航运实务界等各方面资源,吸纳在海事相关领域的专业领军人物,形成支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上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声誉的海事司法智库专家队伍。

33、加强海事司法人才梯队建设和海事法律后备人才培养,结合海事司法改革和海事法官队伍建设,制定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规划。深化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支持鼓励法官到境外司法机构和院校学习参训,拓宽视野,增强能力,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工作环境,推动形成海事法律人才引进培养成长的开放式格局。

(二)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建设

34、充分利用上海的区位优势,搭建在航运法治领域有较为重要作用的国际化交流平台,构筑多层次、宽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学术研究平台和沟通合作平台,更好地与国际海事法律界接轨,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35、拓宽海事司法国际交流渠道,加强与境外海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的交流互鉴,通过访问、短期交流、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等方式开展合作,广泛及时地获取海事法律发展最新资讯,了解域外先进海事法律经验,同时对外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发展经验。

36、加强海事法律常态化研究讨论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国际海事司法学术交流活动,定期承办或协办国内外高级别的海事法律论坛,在共议热点问题、共享研究成果、提供决策支持、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7、健全航运法治协作联动平台,继续加强与海关、港务、海事、边检、公安等港航口岸单位在综合治理领域的合作,共同为国内外航运机构和企业提供政策引导、法律咨询、纠纷化解、业务促进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塑造航运法治协同发展新格局。

38、拓展海事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完善中英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司法公开载体,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信息量、更新率和查询便捷度,全方位展示法院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

39、研究确定外国公民旁听案件庭审操作规范。选择国际社会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邀请驻华使领馆人员、国际知名航运企业管理人员和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庭审,进一步发挥涉外海事司法的对外窗口作用。

40、加强海事审判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完善更具海事特色和亮点的新闻发布制度,发挥解读公共政策、判社会舆情、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的积极作用。重视借助国内国际影响力大、传播力强的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及时、准确、全面地推送海事审判工作动态情况,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中国海事司法良好形象。

五、工作要求

(一)既要先行先试,又要整体推动

要根据上海区位特点和海事审判实际,充分发挥上海基地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以探索创新的精神抓好先行先试工作。主动争取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和指导,通过基层的、区域的实践经验积累,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中国海事审判跨越式发展。

(二)既要打造精品,又要统筹推进

既要强调以精品引领海事审判发展,以精品树品牌增强海事司法影响力,也要注重各项基础工作的扎实开展和基础能力的培育提升。不断夯实审判基础,提升审判质效水平,统筹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在每一个海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体现出公平公正和高效。

(三)既要对接国际,又要立足国情

既要重视国内航运贸易发展的需要,又要关注国际航运经贸持续变化的新格局。要充分吸纳和接轨国际通行规则,注意国际海事法律体系在历史渊源、价值选择等方面的特点,更要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形势和海事审判发展的实际情况。

(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联动发展

要明确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核心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和在国际上更有权威性、更具影响力的海事纠纷解决中心。根据上海在航运主体国际化、海事纠纷数量大、案件复杂多样和新问题层出不穷等方面的特点,以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带动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的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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